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所以民事法律形式,就是意思表示形式。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载体,可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
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除常见的口头语言、文字、表情语汇外,还包括依习惯使用的特定形体语汇。默示形式是含蓄或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默示所包含的意思,他人不能直接把握,而是要通过推断才能理解。因此,默示形式条款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明确约定或交易习惯允许时才能被使用。默示形式条款又可分为推定和沉默两种。
推定,即行为人用语言外的可推知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意思的默示行为。沉默,即行为人依约或者依约不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
笔者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通用条款中就包含有较多默示形式的条款,作为承发包双方如能熟练掌握和运用这些条款对依法维权大有裨益。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局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思,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1.1 承包人应当说按照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工程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9.5(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6.2(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