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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合同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8/18 13:19:00

工程分包合同
AAA电气机械承包公司,邮政信箱号:         (以下简称总包商),和BBB工程公司,邮政信箱号:       (以下简称分包商),于               日在订立本分包合同。
鉴于总包商已同EMS国              大型电气项目管理局(以下简称企业主),就在EMS国的SSS号工程项目的设计,运输和施工签定合同。鉴于分包商原按该合同实施土建和安装工程而报了价,鉴于总包商已接受分包商的报价,依据分包商                                          日,               号文件及其所附的报价表,现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下列文件应是本分包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
1.电气、机械及技术操作的合同通用条款(1980年第一版)。
2.合同的特殊条款。
3.SSS号工程项目的技术规范。
4.工作范围和技术要求。
5.土建和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的报价表。
(二)定义
解释本分包合同时,下列用词应具有在此所予以确定的意义:
“总包商”:系指AAA电气机械承包公司。
“分包商”:系指BBB工程公司和由BBB工程公司将工程的任何部分转包给别的任何专业公司或机构。
“总包商的工程师”:系指由总包商指派的监督分包商工作的人员。
“分包”:系指由分包商按本合同第三条“工作范围”规定而要执行的工作。
(三)工作范围
本工程包括在EMS共和国境内,根据业主的技术规定,建设SSS号工程项目,如图所示。
1.提供所有工程的监督人员、训练和非熟练工人、提供运输、测绘工具及设备、挖掘及钻孔机械、吊车、以用于塔架安装和绝缘箍,地线配件,拉力条的安装以及导线挂垂和拉直等工作。
2.提供混凝土材料、水泥、砂、石子、灰浆材料、钢筋,并运送到工地。
3.为所有熟练和非熟练工人提供住宿、膳食、供水、卫生设备、交通费用和社会保险。
4.运送由总包商提供的材料:总包商在库房中的塔架、导线、绝缘材料、五金构件、接地材料,包括从总包商在的库房到施工现场的运输,并负责卸车和保管。
5.分包商应按总包商提供的纵断面图和测绘图确定塔架的位置。凡是已由总包商订出的塔架位置,分包商应测量检验,以保证塔架位置,分包商应测量检验,以保证塔架的位置和线位方向符合合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取得总包商批准后,应对测绘图作相应的更改或修正。
(四)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熟悉业主技术规范的分包商,应按照业主的要求,并承担属于分包工程范围内的与分包商有关的全部责任。
(五)劳动力
分包商应:
1.自始至终提供足够数量的工人,以满足总包商工程师在工程进度方面的要求。
2.在工作时间、节假日方面,应遵守当地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
3.支付工资并服从当地关于对工人报酬的一切规定。
4.为其雇员提供住宿及膳食。
5.向总包商在国主管部门提供他们所需的有关雇员的一切情况。
6.对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各种性质的索赔或风险,自费为其雇员和工人提供保险费及工人补偿。
(六)法定责任
分包商应对以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1.遵守EMS国关于所税的规定。如果其雇员中有人对顾主给他们的报酬不付个人所得税,分包商也应对此完全负责。
2.根据EMS国的法律,为其雇员支付各种国家安全捐款。
3.分包商应服从所有适用于本分包工程内的EMS国的法律、地方法及规定。
(七)与业主谈判
除总包商的工程师授权外,分包商任何时候均不能与业主解除或谈判。
(八)维修保证期
分包商将从接受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保证所有工程,不会由于其雇员的工艺低劣或因其提供材料质量差而发生事故。
(九)意外事故或损失的责任
在工程移交之前,分包商应保障总包商不承担各种人身伤亡或财产(非工程部分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并保障总包商不承担属于分包商和其雇员所引起的诉讼、控告、索赔要求诉讼费、指控和其他费用的责任。
(十)保险
1.工程保险:总包商应按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自费对永久和临时性工程、施工机械及设备进行保险,这应包括分包工程在内。
2.第三方保险:包括分包商在内的第三方保险,将由总包商承担,而分包商不付任何费用。
3.工人补偿:分包商自费负责其工人的保险,包括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各种性质的索赔。
4.对以总包商名义的保险单中的索赔补偿的确定,分包商所在3天内备齐各种有效的证单。
不能由第三方和工程保险偿付的各种损失和费用,分包商应对此承担责任。
所有扣减款额应记在分包商的帐上。
对属于分包商自己的,或租借总包商的或租给总包商的全部机动车辆运输设备和工具,如未记入总包商的保险单,分包商应自费保险。
(十一)运输
分包商应提供分包工程施工及运送其人员往返工地所需要的全部运输车辆。
(十二)工具及设备
该公包工程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工具,包括拉力设备、拨具、张紧装置、操作线、传动滑车等、分包商应自费提供。
分包商应遵守EMS国有关各种工具、设备、机械及运输工具方面所有法律和海关规定,并支付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一旦该分包工程竣工,分包商就应负责把上述全部设备和工具撤出EMS国。
(十三)总包商材料的交付
总包商应负责交付材料,包括塔架、导线、绝缘装置、绝缘体及导线配件、接地棒及接地线等。分包商应在总包商的仓库提取材料,将材料装车,运送到施工现场并卸车,费用自行承担,按双方同意的工程进度计划,对分包商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至少要在该项工作开始前一周为分包商备好。如果总包商未能按上述要求把材料交付给分包商,总包商应准许分包商一个相应的延长期。
(十四)材料的有效利用
分包商应注意该分包工程所需材料,如水泥、钢筋、燃料、润滑剂等,在EMS国市场可能会出现供应短缺的情况时,分包商应自费安排从其他国家获得这些材料,从而唯该分包工程不间断的进行。
(十五)分包工程量
在该分包工程价格表中所列的工程量只是大约数,变化范围在士              %之内,则单价不作任何变化。如果变化值超过士              %,应按总包合同一般条款第              条规定处理。
(十六)分包商的宿舍区
总包商应取得由业主写给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介绍信,为分包商选定建立其宿舍区的场地。函信所花费用和有关宿舍区的一切费用均由分包商承担。
(十七)总包商的监督
总包商将指定一位或几位工程师监督该项分包工程,分包商的人员应对其承担义务。
(十八)许可证和执照
总包商应帮助分包商获得分包商雇员所需的入境签证、居住证和劳动证,该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口许可证,以及生活用房和物资进口许可证,要获得由业主写给 EMS国有关当局的证明信。办理这些函件所花的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开支均应由分包商承担。
(十九)竣工及惩罚
根据双方同意的交付材料(不包括由分包商提供的材料)日程表,只要分包商能及时得到材料,分包商就应按下列规定日期完成各分项工程的施工。
(各分项工程的竣工日期略)
如果由于分包商的错误或疏忽,未能按上述日期完成该分包工程,分包商同意每延误一天,就向总包商支付拖延分项工程的分包合同价的              %,作为罚金或违约罚款金,罚金或违约罚款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分包合同总价的              %
(二十)分包商的过错
如果总包商认为分包商未能认真或迅速的进行施工,或没有准确的按合同施工,或忽视总包商工程师所发布的与工程有关的各种合理的书面指示,或违反合同规定,总包商可以向分包商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失职、疏忽及违约行为。如果分包商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执行通知的要求,在此情况下,总包商将有权雇佣其他人并立即对被忽略部分的工程进行施工。另一种方法是在不损害总包商其他正常权利的情况下,总包商可随时自由使用分包商的一切设备(已在工地与工程有关的),并对设备正常磨损不承担任何责任,亦不考虑分包商对这些设备所拥有的任何权利。此外,对按分包合同规定应属分包商的那部分余款,或所属那部分工程的施工款,总包商有权保留并要求不付,或根据已完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定。
按前所述,完成这项工程或实施其中的一部分,费用如超过应属分包商的余款,那麽分包商应承担这部分超过的款项。
(二十一)进度报告
分包商应按总包商同意的格式,呈送每周和每月的进度报表。
(二十二)厂商证明书和试验报告
分包商应呈送用于分包工程的水泥、钢筋、砂以及任何其他材料的厂商证明及试验报告,并取得总包商对此批准。混凝土试块的报告单应同地基工程付款申请单一起呈送。所有试验及试验报告书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十三)支付条款
总包商应按如下规定向分包商付款
1.预付款,其金额为分包合同价总额的        %,自分包商提交由        银行开具的等值银行预付款保函之日起15天内,付给分包商,保函有效期为      个月。
2.每月完成的经业主验收的工程占分包合同价的              %。
3.分段工程占分包合同价的              %,凭暂时验收证书。
4.分段工程占分包价的              %凭最终验收证书。
按总包合同规定,只有工程经业主在四周内验收后,上述1、2及4条规定的付款,自收到分包商发票之日起五周内,才能付给分包商。
应付给分包商的款额按下列百分比支付:
EMS国的当地货币:              %
美元:              %
用当地货币支付的部分在国付款,用美元支付的部分,通过电汇付给分包商在            银行             帐号,汇费应由总包商负担。
兑换比率:1美元:              (当地货币)
预付款将用美元支付,预付款超过              %的美元数额应从前三次的进度付款中按比例扣除。
(二十四)验收工程
所有工程都应符合业主的要求,如相应的规范和在现场协商中作出的决定,总的原则应该是总包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所作的决定是最终的,但一旦发生争议,则业主代表的决定应为主导意见。
(二十五)税捐
分包商应对所有与该分包工程有关的税捐的付款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税款。
(二十六)履约保函
在分包合同签定后15天内,分包商应根据所附的保函格式,提交一份          银行开具的无条件履约保函,额度相当于分包合同价的       %,有效期为         个月,自本分包合同签定之日起。
(二十七)第              号法律(EMS国对承包工程的特定法律)
总包商受EMS国号法律保护,并享有第              条,              条款所规定的免税权,这些免税权也适用于分包商。
(二十八)争议的解决(略)
(二十九)文件和图纸
在收到最终付款之时,或在此之前,分包商应向总包商退还所有总包商向其提供的文件、图纸和技术规范。此处所述的任何文件分包商都不能用于除本协议目的意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同时分包商亦不能泄露或使用由总包商或业主所提供的文件中任何资料。涉及本协议目的的除外。
(三十)素混凝土
技术规范第9节总所要求的素混凝土(混合比例1:3:6),应视为已计算在分包合同的单价中,对这种混凝土规定的条款,分包商不得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三十一)总包商材料的延迟交付
如总包商未按协议规定及时把材料交付给分包商,因总包商延迟交付材料而造成分包商现场工人和设备窝工,同时也不能将其人员和设备投入其他工程的施工,此时总分商应按价格表所规定的日工资(计日工资)标准,付给分包商窝工时间费用。延迟交付材料少于三天时,按本条规定,分包商不能提出赔偿要求。
(三十二)分包商应负责清扫公用道路,并铺筑供其车辆及设备出入公用道路的临时通道。分包商应谨慎小心,以免引起财产或农作物不必要的损失。
(三十三)如果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              天内业主表示同意本协议,本协议既生效。如果在上述日期内业主没有表示同意,本协议便无效,任何一方都不得向对方要求赔偿。
 
总包商代表(签字)
分包商(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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