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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货物)国际招标文件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8/19 11:42:00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货物)国际招标文件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货物)国际招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者名称)
招标通告招标编号:(项目名称)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号  国际开发协会  信贷协定号)
    根据  19  年  月  日第  号联合国发展论坛报上此项目一般采购公告,(招标者名称)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为(项目名称)就下列设备/材料邀请密封投标:
    (设备/材料名称、标号/包号)
    所有愿意参加此投标者请于19  年  月  日起(上午9时至11时,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与(招标者名称)联系,购买招标文件,每套______人民币元或_____美元。售款概不退还。
    接受投标文件的截止日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上午10时(北京时间),其后所到达的投标文件或未按招标要求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兹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上午9时(北京时间)在(开标地点名称)公开开标。
    (招标者名称)
    地址:
    电传:
    电报挂号:
    电话:
一、招标邀请书
 
    招标编号:
    1.(招标者名称)就(项目名称)、(设备/材料名称)合同进行招标。
    2.兹附招标文件如下:
    一、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者须知
    三、招标要求
    四、技术规格
    五、合同条款
    六、合同格式
    附件1  投标格式
    附件2A  投标价格表——国内投标者

    附件2B  投标价格表——国外投标者
    附件3  货物说明——览表
    附件4  规格差异表
    附件5  投标保函格式
    附件6  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7  资格文件
    3.对本招标邀请的询问,应以书信或电报或电传与(招标者名称)联系,地址如下:
(招标者名称及地址)
    电传:
    电报:
    4.(招标者名称)将在上述地址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密封投标,并在招标通告规定的地址公开开标。投标者代表可自愿参加。
二、投标者须知
 
(一)导言
    1.资金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统一简称为世界银行)获得用于(项目名称)的多种货币的相当于______美元的贷款,并打算将此项贷款的一部分用于本招标的付款。只有在根据贷款协议,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要求并经世界银行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并在各方面符合上述协定的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任何一方不得从贷款协定中获得任何权利,也没有对贷款提出任何要求的权利。
    2.合格的投标者
    对于符合现行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的所有供货商均适用。
    3.合格的货物及服务
    (1)  合同项下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辅助服务,其原产地应符合现行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的国家和地区,合同项下的所有支出仅限于这类货物和服务。
    (2)  本条款所说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的地方,或提供辅助服务的地方。生产货物系指经过制造、加工或对元部件进行重大装配,使货物成为商业上承认的在基本特性或目的或效用上与其元部件实质上不同的产品。
    4.投标费用
    投标者应承担与投标的准备和提交有关的一切费用。(招标者名称)在任何情况下,且不论招标进行或结果如何,对这些费用概不负责。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
    (1)  需要的货物、投标程序以及合同条款均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文件包括:
    一、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者须知
    三、投标要求
    四、技术规格
    五、合同条款
    六、合同格式
    附件1  投标格式
    附件2A  投标价格表——国内投标者
    附件2B  投标价格表——国外投标者
    附件3  货物说明一览表
    附件4  规格差异表
    附件5  投标保函格式
    附件6  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7  资格文件
    (2)  投标者应详细研究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事项、格式、条款和规格。如没有提交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全部资料或提交的投标在各方面对招标文件没有做出根本性反应,其风险由投标者承担,且可能招致投标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未来投标者均应在投标提交截止日前一个月,按招标通告中所列(招标者名称)的通讯地址书面通知(招标者名称)。对于投标提交截止期前一个月内收到的澄清招标文件的任何要求,(招标者名称)将以书面答复。(招标者名称)的书面答复将分别寄给所有收到招标文件的未来投标者。
    7.招标文件的修改
    (1)  在投标提交截止日期前任何时期,(招标者名称)可以任何理由,主动地修改招标文件,或在答复未来投标者提出澄清要求时,修改招标文件。
    (2)  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收到招标文件的未来投标者,并对他们具有约束力。
    (3)  为使未来投标者在准备投标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修改内容,(招标者名称)可以酌情延长提交投标的截止日。
(三)  投标的准备
    8.构成投标的文件
    投标者准备的投标应包括以下几部分:
    (1)  按第9、10和11条填写的投标格式、投标价格表及货物说明一览表(详见附件1、2、和3)
    (2)  按第12条出具的关于投标者有资格投标并且在授标时有资格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
    (3)  按第13条出具的有关投标者提供的货物及其辅助服务是合格的货物和服务并符合招标文件(包括规格差异表,如果适用的话,详见附件4)的证明文件。
    (4)  按第14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保函详见附件5)
    9.投标格式
    (1)  投标者应填写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格式及其适当的投标价格表,标明所提供的货物、货物的简要情况、产地、数量及价格。
    (2)  为实施第25条规定的国内优惠,(招标者名称)将把所有的投标分别归入以下三组。
    ①A组投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制造的,其制造费用中的国内增值部分不少于工厂出厂价的20%的货物。
    ②B组投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制造的,其制造费用中的国内增值部分少于工厂出厂价的20%的货物和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货物。
    ③C组投标:由(招标者名称)直接从国外供应商或通过供应商的当地代理商进口的外国货物。
    (3)  为便于(招标者名称)分组,投标者应填写投标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种合适的价格表,但如填写不正确,将不导致被废标,(招标者名称)会重新将该投标归入合适的组内。
    10.投标价格
    (1)  投标者应在这些招标文件所附的投标价格表中标明,根据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投标价。如单价和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
    (2)  投标价格表内标明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别填写:
    ①A组投标:(按上述9(2)①条款规定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
    a.货物工厂出厂价,包括对制造和装配该货物所使用的元部件和原材料已交付的全部进口关税、销售税和其他税费(这些税费不应分开填写,而应包括在货款中)。
    b.如取得合同,对货物将支付的任何销售税和其他税费。
    c.制造费用中国内增值部分以工厂出厂价的百分比表示。
    ②B组投标(见上述9(2)②款规定)
    a.货物按工厂出厂价、展室交货价、仓库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报价,包括对以下已交付的全部进口关税和销售税及其他税费。
    工厂出厂价货物的制造、装配过程中所使用的元部件和原材料。
    按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报价的已进口的外国货物(关税不应分别填写,而应包括在货价中)
    b.如取得合同,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征收的销售税和其他税费。
    ③C组投标(按上述9(2)③款规定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的货物)
    a.成本加运输费和保险费价(中国目的港)。
    b.离岸价(装运港)
    (3)  根据上述10.2款,对投标者规定的分项报价仅为(招标者名称)评标之用,(招标者名称)以其他方式成交的权力不受此限制。
    (4)  在投标者履行合同期间,投标者在投标价格表中标明的价格为固定价,任何情况下不得改动。以可调价格方式提交的投标将按23条予以拒绝。
    (5)  投标价格应包括技术规格项下所要求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培训等费用,并分别列明这些费用,供(招标者名称)评估。
    11.投标货币
    (1)  投标格式和投标价格中的标价应按以下货币报价:
    A.美元或投标者本国货币或制造商国家的货币。
    B.如投标者预计在履约过程中所发生费用开支的货币超过一种以上,并且希望得到相应货币的付款,则投标者应在其投标中提出。在此情况下,其投标应:
    a.以多种货币报价,每一货币金额最后组成总投标价;或
    b.以一种货币报价,提出用其他货币付款在总标价中的百分比,并注明计算时所用的汇率。
    12.投标者合格性和资格的文件
    (1)  按照第8条,投标者应提交证明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资格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2)  投标者有资格投标的证明文件应使(招标者名称)满意,即在提交投标时,投标者应来自符合现行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的合格国家和地区。
    (3)  投标者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者名称)满意。
    A.如投标者根据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者自己制造或生产的,投标者应由货物的制造者或生产者正式授权委托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供货。
    B.投标者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C.如投标者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则将由有能力的代理人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由卖方承担的维修、修理和备件供应之义务。
    (4)  投标者须填写并提交投标文件所附的资格文件(见附件7)。
    13.证明货物合格性及与招标文件一致性的文件
    (1)  按照第8条,投标者应提交关于根据合同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辅助服务的合格性并符合投标文件的证明文件,作为投标的一部分。
    (2)  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使(招标者名称)满意,即货物和服务须来源于符合现行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的合格国家和地区。为满足本款要求,交货时须出具原产地证明。
    (3)  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的书面证明,可以是印刷品、图纸和资料。并须提供:
    A.货物主要技术和性能特点的详细说明;
    B.自货物使用起两年期间货物正常、连续运行所需的所有零备件、特殊工具等货源和价格情况的全部详细清单;
    C.规格差异表(见附件4)。
    (4)  关于按上述(3)、C、所提供的说明,投标者须注意,(招标者名称)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考牌名和样本号只是作为说明并非限制,投标者可以在投标中选用替换标准、牌名和样本号,但应以(招标者名称)满意为条件,即这些替换从根本上要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标准。
    14.投标保证金
    (1)  按第8条规定,投标者须以投标货币提交金额不少于投标总金额的______%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的一部分。
    (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者名称),防止发生根据在本条款第(7)款会导致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行为。
    (3)  投标保证金的货币与投标货币一致,并应以下列形式提供:
    ①银行保函:由a.中国银行;或b.中国银行在国外的业务往来银行;c.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营业的其他中国或外国银行;d.不包括在b、c项中的事先得到(招标者名称)同意的外国银行,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出具的保函(附件5),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后30天。
    ②银行本票、保付支票或现金。
    (4)  对任何未按(1)和(3)款规定随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者名称)可按第23条规定,认为未作出根本性反应而予以拒绝。
    (5)  未中标的投标者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者名称)根据第21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除非有效期已延长)30天予以退还,不加计利息。
    (6)  中标的投标者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者按第33条签订合同并按第34条规定交纳履约保函后予以退还。
    (7)  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
    A.投标者在投标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或
    B.中标投标者未能:a.根据第33条签订合同;或b.根据第34条开具履约保函。
    15.投标语言
    投标者所做的投标及投标者与(招标者名称)就投标所进行的通讯和交换的文件均应以英文书写。投标者提交的任何印刷品也可以用另一种文字书写,但需随交英文译本一份,在这种情况下,对投标的解释以英文译本为准。
    16.投标方式
    (1)  投标者应准备______份投标书(一份正本、______份副本),每份需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正、副本如有不符,以正本为准。
    (2)  投标书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并由投标者或被授权保证投标者履约的人签字。授权人须随投标递交授权书。除未经修改的印刷品外,投标书的每一页均须由投标的签字人草签。
    (3)  投标书内不得有行间书写、涂擦或改写,除非投标者有必要进行改错,但必须由投标签字人对改错草签。
    (4)  电报投标不予接受。
(四)投标递交
    17.投标的密封和标记
    (1)  投标者对投标正本和所有副本应用内外二层信封密封。
    (2)  内信封和外信封均应:
    ①按下述地址致:(招标者名称)
    (详细地址)
    ②写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正本或副本及“请勿在(招标通告规定的开标时间)之前启封”。
    ③在内信封上写明投标者名称和地址。
    (3)  如果外信封未按上述第(2)款要求密封或做标记,(招标者名称)对投标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招标者名称)可拒绝过早启封的标书。
    18.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
    (1)  根据第19条,(招标者名称)收到投标书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通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投标书可邮寄或面交。
    (2)  (招标者名称)可以按第7条规定酌情修改招标文件以延长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招标者名称)和投标者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根据延长截止日期而延长。
    19.迟交的投标
    (招标者名称)可拒绝在第18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
    20.投标的修改和撤销
    (1)  投标者在投标书提交后可以修改或撤销投标,但以(招标者名称)在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前收到投标者的修改或撤销的书面通知为条件。
    (2)  投标者的修改或撤销通知应按第16条17条规定编写、密封、做标记和发送。
    (3)  根据第26条,在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后不得修改投标。
    (4)  在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后,直至投标者在投标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前,不得撤销投标。在此期间撤销投标则导致没收投标者的投标保证金。
    21.投标有效期
    (1)  投标有效期为(招标者名称)按第22条规定的开标之日后______天。
    (2)  在例外情况下,(招标者名称)可要求投标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电报或电传)进行。根据第14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也应相应延长。投标者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对于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既不要求也不允许该投标者修改投标。
(五)开标
    22.(招标者名称)开标
    (1)  (招标者名称)在投标者代表愿意出席的情况下,按招标通告中规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公开开标。
    (2)  开标时宣布投标者名称、投标价格、投标价格的修改、投标的撤销、是否有适当的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者名称)认为适当的其他情况。
(六)投标的审查、评估和比较
    23.初步审查及确定是否做出根本性反应
    (1)  开标后,(招标者名称)审查投标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已提交需要的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是否已经适当签字,投标是否大体符合要求,如单价与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对不接受修改计算错误的投标者,其投标将被拒绝。如大写与小写不符,以大写为准。
    (2)  在按第24条做详细评估之前,(招标者名称)要确定每一个投标是否对招标文件做出根本性反应。
    (3)  本条所说的根本性反应的投标系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没有重大差异。重大差异系指实质上影响投标者按合同提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交货,或者指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实质上限制了合同项下(招标者名称)或投标者的权力和义务。
    (4)  (招标者名称)对投标的反应的决定是依据投标内容本身,而不依靠外来的证明。
    (5)  确定为未作出根本性反应的投标将被(招标者名称)拒绝,投标者不得通过改正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作出反应。
    (6)  对于投标中并不构成重大偏离的任何微小差异,(招标者名称)可以另作考虑。
    24.投标的评估和比较
    (1)  (招标者名称)将对按第23条确定作出根本性反应的投标进行评估和比较。
    (2)  (招标者名称)对投标的评估不包括,也不考虑以下项目:
    ①对(招标者名称)进口的外国货物,在投标后对货物将要征收的关税和进口税费。
    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货物或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国货物,在授标后对货物将要征收的销售税和其它类似税费。
    (3)  为便于评估和比较,(招标者名称)将把所有取得合同后应付的以各种货币表示的投标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在开标之日为类似交易公布的卖价折成美元。如果在作出中标决定前货币值发生变动,投标价格以决定中标当日汇率重新评估,但不能迟于(招标者名称)按第21条规定的原投标有效期。
    (4)  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应按工厂出厂价/仓库交货价/货架交货价进行比较,该价格包括一切费用,以及对货物中所使用的或将使用的进口元部件和原料已征收的或应征收的税费。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的货物,应按成本加运输保险费价(目的港)进行比较。
    (5)  (招标者名称)评估投标除了考虑投标价格这个主要因素外,还要考虑技术规格中列明的因素和准则。
    25.国内优惠
    (1)  在比较投标时,(招标者名称)将按以下程序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货物给予一定的优惠。其条件是投标者应向(招标者名称)和世界银行满意地证明,货物的制造费用中包含的国内增值部分至少相当于该货物工厂出厂价的20%。
    (2)  (招标者名称)首先审查投标者按第9条提交的投标价格表的分组是否正确,并在必要时对分组进行修改。
    (3)  对每组投标的评估先在组内各自比较,确定每组最低评估投标。然后各组最低评估投标相互进行比较。如经此比较确定A组或B组投标为最低评估投标,则该标即被选为中标。
    (4)  如果经上述比较,确定C组投标为最低评估投标,则为进一步比较起见,所有C组投标的评估价格应加上相当于以下金额较少者后,再和A组最低评估投标进行比较:
    ①非免税进口商进口C组提供的货物而可能支付的进口关税和其它进口税费;或
    ②该货物的成本加运输保险费价的15%。
    经过进一步比较确定A组投标为最低评估投标,则选其中标;反之,则选C组最低评估投标中标。
    26.投标的澄清
    (1)  为有助于按第23和24条规定对投标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招标者名称)可以要求投标者澄清其投标。提出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均应是书面的,并不得要求或提出改变投标价格或实质内容。
    27.联系
    (1)  除按照第26条规定办理外,从开标时起到授予合同时止,投标者不得就有关投标的任何事项与(招标者名称)联系。
    (2)  投标者试图影响(招标者名称)评估投标、比较投标或决定授予合同的任何努力可能导致拒绝该投标者的投标。
(七)合同的授予
    28.中标的标准
    (1)  除按第30条规定办理外,(招标者名称)将把合同授予中标者,其投标被确定是做出根本性反映为最低评估价的投标,并且,中标人被(招标者名称)按第29条规定确信为有资格能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
    29.资格后审
    (1)  在没有资格预审的情况下对被选择为其投标是做出了根本性反应,并且是最低评估价的投标者,(招标者名称)将确定其是否有资格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
    (2)  作出确定时将考虑投标者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并以审查投标者按第12条提交的投标者资格证明文件及(招标者名称)认为必要和合适的其它资料为基础。
    (3)  如确定投标者不能合格地履行合同,其投标将被拒绝。
    30.中标时(招标者名称)更改数量的权利
    (1)  授予合同时(招标者名称)对招标要求中规定的货物和服务的数量保留增加或减少技术规格中列明的范围的权利。
    31.(招标者名称)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第28条规定,(招标者名称)保留在授予合同前的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取消招标和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无须对受影响的投标者承担任何责任,也没有义务将(招标者名称)的行动背景通知受影响的投标者。
    32.中标的通知
    (1)  在投标有效期满前,(招标者名称)将以挂号信、电报或电传通知中标者其投标已被接受。
    (2)  中标的通知构成合同成立。
    (3)  中标者按第34条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招标者名称)即速通知不中标者投标已被拒绝并将按第14条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33.合同格式
    (1)  (招标者名称)在通知中标者其投标已被接受的同时,向投标者寄送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体现双方之间的所有协议的合同格式。
    (2)  收到中标通知和合同格式后30天内,投标者应派遣其授权代表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招标者名称)在(地点)签署合同。
    (3)  或投标者在收到合同格式后30天内签署合同并注上合同日期,邮退给(招标者名称)。
    34.履约保证金
    (1)  中标者在签署合同后30天内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和招标文件所附的格式(附件6)提交履约保证金。
    (2)  如中标者未按上述第(1)款或第33条要求办理,则有充分理由取消中标并没收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者名称)可将合同授予下一最低评估投标者或重新招标。
三、招标要求
 
四、技术规格
 
    注:以上两节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专门编制。
五、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理解为:
    (1)  “合同”系指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列明的买卖双方已经达成的协议,包括合同格式规定的所有附件和文件。
    (2)  “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部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  “货物”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或其他的材料。
    (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业务。
    (5)  “买方”系指(招标者名称)。
    (6)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7)  “世界银行”系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
    (8)  “P、R、C”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技术规格
    提供和交付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本招标文件中技术规格的规定相一致,也应与所附技术规格差异表的规定(如果有的话)相一致(附件4)。
    3.资金来源和产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简称为世界银行)获得用于(项目名称)项目的、各种货币的、相当于______美元的贷款,并打算将此项贷款的一部分用于本招标所要求达成的合同项下的合格款项。世界银行的付款只有在根据贷款协议条款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要求并经世界银行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并在各方面符合上述协议的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任何一方不得从贷款协议中获得任何权利,也没有对贷款提出任何要求的权利。
    (2)  合同项下提供的所有货物和辅助服务,其原产地应符合现行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的国家和地区
    (3)  本条款所说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的地方,或提供这些服务的地方。
    4.专利权
    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中国使用货物或货物的任何部分不受第三方关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5.包装
    5.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供应的全部货物,均应按出口标准保护方法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合于远洋和内陆运输的多次搬运、装卸、防潮、防震、防锈以及粗鲁搬运,以使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现场。由于卖方包装不良所发生任何锈蚀、损坏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5.2  每件包装中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各一份。
    6.唛头
    卖方应在包装箱毗邻的四面用不褪色的油漆和明显易见的英文字样说明下述内容:①收货人;②合同号;③唛头;④收货人代号;⑤目的港;⑥货物名称和项号、箱号;⑦毛重/净重(公斤);⑧尺寸(长×宽×高)。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达到或超过2吨,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上以英文和适当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于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刷制“防潮”、“小心轻放”、“勿倒置”等字样和其它适当的国际贸易标志。
    7.装运条件
    7.1  成本加运输保险费价合同
    7.1.1  卖方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日前60(陆拾)天(在海运情况下),或40(肆拾)天(在空运情况下),将合同号、货名、数量、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寄给买方交货详细清单一式6(陆)份,包括合同号、货名、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贮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7.1.2  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安排运输并支付运费,以保证货物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
    7.1.3  在卖方租订的船只抵达装运港前10天,卖方应将船只名称、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货名、数量、总重量、总体积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
    7.1.4  提单或空运单日期为货物实际交货日期。
    7.1.5  除另行同意外,货物从产地“装甲板”和“转船”是不能接受的。
    7.1.6  运载船只应属于世界银行采购指南规定的合格国家和地区的船只。
    7.2  中国工厂出厂价合同。
    7.2.1  卖方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日前40天,将合同号、货名、数量、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寄给买方交货详细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名、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贮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7.2.2  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费用由买方用户承担。
    7.2.3  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单据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7.3  卖方发运的货物数量和重量不应多于合同规定。如有此类情况,买方对超过的数量和重量,概不负责付款,一切后果应由卖方承担。
    8.装运通知
    卖方应于货物装船完毕后,在24(贰拾肆)小时内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发票价值、运输工具名称及交付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
    9.保险
    对中国工厂出厂价合同,由买方负责保险。对成本加运输保险费价合同,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
    10.支付
    10.1  (方案一)
    (国外卖方)
    10.1.1  将按下述方式向外国卖方付款。
    10.1.2  买方应于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向卖方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信用证通过由卖方指定的买方同意的在卖方国家的一家银行转递,金额为合同总价。该信用证允许在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期内凭提交本款规定的下述装运单据支付成本加运输保险费价100%费用。在中国发行的银行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承担在议付款项中发生的一切利息费用。
    A.全套清洁、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和“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3份、副本2份。
    B.商业发票一式5份。
    C.详细装箱单一式5份。
    D.制造厂出具的质量证明书一式5份。
    E.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保险单正本1份和副本4份。
    F.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电传装运通知份。
    G.证明承运船名和国籍已征得买方批准的信件1份。
    H.产地证书一式5份。
    I.即期汇票一式2份。
    10.1.3  卖方应于每批货物装运后48小时内将上述第10.1.2款规定的单据(除F和I项单据外)的3套寄给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公司,各一套分别寄给买方和买方用户。卖方应随船向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提交3套上述单据。如卖方不能按本款规定及时地随船提交上述单据或邮寄上述单据,则由于迟报关和提货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国内卖方)
    10.1.4  卖方应按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下列付款单据,买方审核付款单据符合合同规定后安排付款。卖方负担在付款中发生的银行费用和在国外发生的银行费用。
    A.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单据正本3份,副本2份。
    B.发票一式5份。
    C.详细装箱单一式5份。
    D.制造厂出具的质量证明书一式5份。
    E.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电传装船通知1份。
    F.产地证书一式5份。
    10.2  (方案二)
    (国外卖书)
    10.2.1  将采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付款,该信用证将按下述方式向卖方出具:
    10.2.2  买方应于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向卖方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信用证通过由卖方指定的买方同意的在卖方国家的一家银行转递,金额为合同总价。该信用证允许下述付款。
    (1)  合同总价的______%即______,凭提交下述单据付款。
    A.卖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授权卖方出口合同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影印本1份或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1份。
    B.由卖方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______%的不可撤销保函一式2份。
    C.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0%的形式发票一式5份;
    D.即期汇票一式2份;
    E.商业发票一式5份;
    (2)  合同总价的______%,即______,按每批交货价值的______%,凭提交下述单据付款:
    A.全套清洁、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和“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3份,副本2份;
    B.商业发票一式5份;
    C.详细装箱单一式5份;
    D.制造厂出具的质量证明书一式5份;
    E.即期汇票一式2份;
    F.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电传装运通知1份;
    G:证明承运船名和国籍已征得买方批准的信件一式5份;
    H.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保险单正本1份,副本4份;
    I.产地证书一式5份。
    卖方应于每批货物装运后48小时内将上述单据(除E和F项单据外)的3套寄给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各1套分别寄给买方和买方用户。卖方应随船向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提交3套上述单据。如卖方不能按本款规定及时地随船提交上述单据或邮寄上述单据,则由于迟报关和提货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3)  合同总价的______%,即______,在买方验收全部合同货物后,凭提交下列单据付款:
    A.商业发票一式5份;
    B.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货物验收证书一式5份;
    C.即期汇票一式2份。
    10.2.3  在中国发生的银行费用,由买方承担,在中国境外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承担在议付款项中发生的一切利息费用。
    10.2.4  信用证项下记录的议付只限于通知行。
    (国内卖方)
    10.2.5  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付款单据,买方审核付款单据符合合同规定后按下述方式和比例安排付款。
    (1)  合同总价的______%,即______,并凭提交下述单据付款:
    A.由卖方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______%的不可撤销保函一式2份;
    B.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0%的形式发票一式5份;
    C.商业发票的一式5份;
    (2)  合同总价的______%,即______,按每批交货价值的______%,并凭提交下述单据付款:
    A.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单据正本3份,副本2份;
    B.商业发票一式5份;
    C.详细装箱单一式5份;
    D.制造厂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5份;
    E.产地证书一式5份;
    F.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电传装运通知1份。
    (3)  合同总价的______%,即______,在买方验收全部合同货物后,凭提交下述单据付款:
    A.商业发票一式5份;
    B.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货物验收证书一式5份。
    11.技术资料
    11.1  合同生效后60天(陆拾)天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英文技术资料2份,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说明、服务记录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11.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随同每次发运的货物包装和发送。
    12.质量保证
    12.1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崭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第一流的工艺、以最优良的适当材料制造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货物在其使用期内,在正确安装、适当操作和维修的情况下,使用性能令人满意,从货物最终验收之日起的12月的保证期内,卖方应对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一遇故障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在30天内,除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部件、零件或设备。
    13.检验
    13.1  发货前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进行精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明书,该证明书应是所提交的付款单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不得视为货物最终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的证明。质量证书应附有一份载明制造厂试验的详细的结果的报告。
    13.2  货物到达现场后,买方应向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提出申请,要求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进行检验并签署一份商检证明。如商检局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90(玖拾)个日历日内向卖方提出索赔。
    13.3  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2条规定的保证期内货物由于各种原因被证明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安排商检局进行检验并有权凭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4.索赔
    14.1  如卖方对不符合合同规定情况的负有责任,而且买方在合同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考验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在征得买方同意后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
    14.1.1  同意拒收货物,卖方合同中规定的同样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负担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贮存费、装卸费和保管及保护拒收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14.1.2  根据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受的损失数额,降低货价。
    14.1.3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新货物更换有缺陷的货物,并承担买方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2条规定,对更换货物质量的保证期作相应延长。
    14.2  如果卖方收到买方的索赔要求后30(叁拾)个日历日内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15.迟交和罚款
    15.1  卖方如未按合同规定按时交货(本合同第16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故除外,),并在卖方同意支付罚款的条件下,卖方同意推迟交货。罚款应从付款中扣除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罚款不应超过迟交货物总值的5%。罚款率按每7个日历日收0.5%,不足7天者亦按7天计算。如果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后10个星期未能交货,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16.不可抗力
    16.1  由于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及其他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按事故影响的时间予以延长。
    16.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地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在14(拾肆)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事故详情证书提交给另一方确认。如果不可抗力事故影响时间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就继续履行本合同事宜友好协商解决,并达成协议。
    17.税费
    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与合同有关和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支付。
    1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与本合同有关和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支付。
    17.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征收与本合同有关和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支付。
    18.履约保证金
    18.1  卖方应于签约后30(叁拾)个日历日内向买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的保函。该保函的有效期到货物保证期满为止。该保函可:①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或②由中国银行根据外国银行向中国银行的反担保出具;或③由在中国营业的任何其他当地银行出具。
    18.2  履约保证金应由卖方按招标文件所附(附件6)的格式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
    18.3  如卖方未履行其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买方则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9.仲裁
    19.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在60(陆拾)天内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提交仲裁解决。
    19.2  仲裁应在中国北京进行,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19.3  仲裁裁决应是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9.4  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9.5  在仲裁期间,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注释:(招标者名称)要求投标者接受上述仲裁条款。如任何外国投标者对上述仲裁条款有任何异议,希望在中国境外按照国际机构的规则进行仲裁,并且,在其投标申明确提出此异议和希望,(招标者名称)将不对此视为未做出根本性反应而予废标。
    20.违约终止合同
    20.1  买方在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它补救措施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A: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货物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B: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的义务。
    以及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收到买方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书面认可的延长时间内)仍不能纠正其违约行为。
    20.2  在买方根据上述20.1款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的情况下,买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购买类似于未交付部分的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卖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未终止部分。
    21.破产终止合同
    21.1  如果卖方破产或者无偿付能力,买方在任何时候可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且对供应商无须赔偿。根据本款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和将要采取行动或补救的任何权利为条件。
    22.合同转让和分包合同
    22.1  卖方不应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规定由其履行的义务,除非事先取得买方的书面同意。
    22.2  卖方应将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分包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这种通知并不解除卖方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2.3  分包合同必须符合第3条的规定。
    23.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4.合同生效及其它
    24.1  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4.2  合同用英文书写,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24.3  在合同项下的货物如需出口许可证,应由卖方负责自费办理。
六、合同格式
 
    (项目名称)项目
    合同号:______
    日  期:______
    中国、北京
合同
    (招标者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和(供应商名称、地址)(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双方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参阅)投标文件
    A.合同条款  第五章
    B.投标格式  附件1
    C.投标价格表  附件2
    D.货物说明一览表  附件3
    E.技术规格  第四章
    F.技术差异表(如有)  附件4
    G.履约保证金  附件6
    2.合同的供货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供货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一致。
    3.货物及数量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数量详见所附的货物说明一览表
    4.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合同总价为______美元(或投标者国家货币)。
    5.支付条款
    合同货物的支付条件详见合同条款。
    6.交货时间和目的港
    合同货物的交付时间和目的港详见货物说明一览表。
    7.合同生效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买方    卖方
    (招标者名称)    (供货商名称)
    北京  日期    北京  日期
    (签名)    (签名)
    附件1
 
投标格式
    致:(招标者名称、地址)
    按照(项目名称)项目(货物名称)的招标(招标号),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投标者(投标者名称和地址),提交下列文件正本1份,副本______份。
    (1)  投标价格表
    (2)  货物说明一览表
    (3)  规格差异表
    (4)  资格文件
    (5)  (银行名称)银行开具的金额为______的投标保函。
    (6)  第12条和13条要求投标者交付的一切文件。
    签字人兹宣布并同意下列各点:
    (1)  所附投标价格表所列的供应和交付货物的投标总价为(大写)美元(或投标者国家货币)。
    (2)  投标者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执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3)  投标者已详细审查了全部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和所有供参阅的资料及有关附件。投标者完全知道必须放弃在这方面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一切权利。
    (4)  投标自开标之日起______个日历日内有效。
    (5)  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撤回投标,则其投标保证金由(招标者名称)没收。
    (6)提供(投标者名称)可能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数据或资料。
    (7)有关本投标的所有正式通讯应致:
    地址:
    电话:
    电传或电报:
    代表姓名:
    (投标者名称)
    (地址)
    (公章)
附件2
 
投标价格表——国内投标者
    (由国内投标者填写、A组和B组投标)从中国提供的国内货物或已在中国的外国货物,按中国工厂出厂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格表)。
    投标者名称:    招标编号
    1  项目
    2  货物名称
    3  产地国
    4  数量
    5  如取得合同应会的销售税和其他税费
    6  制造费用中国内增值部分在工厂出厂价中的百分比
    7  安装、试验、培训、设计、检验及技术服务费
    8  标准零件、备件及工具单价
    9  零备件单价
    10  单价、出厂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货架交货价
    11  总价(第4栏×第10栏)
    投标者签字:______
    注:
    1.所有投标价系用美元或投标者本国货币或制造厂国家的货币报价。
    2.第10栏的单价将包括所有安装、调试、测试、培训等费用,必备件、标准备件、工具的费用。
    3.单价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4.该价格应包括对制造或装配货物所用的元部件和材料已支付和应支付的关税和销售税及其它税费,或出厂价、仓库交货价、货架交货价报价的货物中原先进口的货物已支付的关税、销售税和其他税费。这些因素不必另外分开列出。
    投标价格表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外国投标者
附件3
 
投标保函格式
    出具日期:
    致:(招标者名称)
    为第______号招标项下供应______的投标保证金保函。
    本保函作为(投标者名称)(以下简称投标者)向(招标者名称)提供(货物名称)的招标项下的投标保函。(银行名称)无条件地和不可撤销地保证本行、本行继承人和本行的受让人在收到贵方提出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即无追索地向贵方支付(具体金额)。
    A.投标者在开标的时间和日期后,在投标的有效期之内撤销其投标书;或
    B.在授予合同的通知后30个日历日内,投标者未能和贵方签订合同;或
    C.投标者在签署合同后30个日历日内,未能出具可以接受的履约保证金保函。
    不言而喻,本保函自开标之日起生效,并自该日起的______个日历日内和在经贵方与投标者同意并通知本行的任何延长期间内有效,除非贵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
    开证行名称
    (正式授权代表开证行签字人的印刷字体姓名和职务)
    公章

附件4
 
履约保函格式
    (合同号)合同的履约保证金的保函
    致:(招标者名称)
    本保证金保函作为投标者(以下简称卖方)与贵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为______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供应(货物名称)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保函。
    (银行名称)(以下简称本行)无条件地和不可撤销地保证本行、本行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贵方支付最高总额相当于合同总价的______%的金额,并就此保证和同意:
    A.当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的合同文件,和随后可能作出并经同意的修改、补充、更动包括更换和/或修理贵方认为有缺陷的货物(以下简称违约),而不管卖方如何反对,本行应按贵方说明卖方违约的书面通知和所提要求,立即按贵方通知中规定的方式向贵方支付不超过上述总额的金额。
    B.本保函项下的任何付款均应免于扣除当时和以后发生的无论什么性质的和无论何人征收的任何税款、关税、税费、预扣赋税。
    C.本保函的保证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合同条款的任何更改,经贵方允许的时间上的任何变动或其他宽容或让步或者贵方发生的和采取的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信息或其他行为,均不能解除本行的责任。
    D.本保函的保证完全有效至合同条款第12条规定的保证期期满为止。
    (开证行名称)
    (姓名和职称的印刷字体)
    公章
附件5
 
    (招标者名称)
    资格文件
    (项目名称)项目
    (货物名称)
目录
 
    申请者须知
    表1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表2  制造厂资格声明
    表3  贸易公司(作为代理)资格声明
    表4  制造厂出具的授权书
    表5  证书
    申请者须知
    1.1  制造厂本厂申请时应填写并提交以下的表1、表2和表5及其他有关资料。贸易公司(代理)申请时应填写并提交所规定的全部表格和其他有关资料。
    1.2  对附表中提出的所有问题和所要的资料应给予明确的回答。
    1.3  资格文件的签字人应保证其所作的声明及对一切问题的回答是真实的和正确的。
    1.4  (招标者名称)将根据自己的判断,使用申请者提出的资格确定其是否合格。
    1.5  对申请者提交的文件将给予保密,但将不退回。
    1.6  所有文件将以英文书写,正本1份,副本______份。
    1.7  有关参加投标的全部费用,均由申请者承担。
    表1:致:(招标者名称)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先生们:
    关于贵方  年  月  日第______号的招标通告,本签字人愿供应招标要求中所列(货物项号及名称)进行投标,兹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所有声明是真实和正确的。
    1.由供应(货物项号及名称)的(制造厂名称)出具的授权书正本1份,副本1份(当投标者是作为代理的贸易公司时)。
    2.我方和制造厂的资格声明正本各1份,副本各1份。
    3.经签字人证实资格文件中的声明真实和正确的证书和有关银行的证明信。
    制造广或贸易公司的
    名称和地址
    名称
    地址
    电传号
    授权签署本资格
    文件的人签字
    (签字人的印刷字体姓名)
    职务
    电传号
    表2:制造厂资格声明
    1.名称及其他情况
    A.制造厂名称
    B.总部地址
    C.成立和/或注明日期
    D.实收资本
    E.最近资产负债表(到______时为止)
    (1)固定资产
    (2)流动资产
    (3)长期债务
    (4)短期债务
    (5)净值
    F.主要负责人姓名(可任选)
    G.制造厂在中国的代表(如果有的话)、姓名及地址
    2.A.制造投标货物的设备和其他情况
    工厂名称  生产的项目  年生产能力
    地址
    职工人数
    B.主要制造厂不生产,而须从其他制造厂购买的部件:
    名称和地址  制造项目
    3.制造厂生产投标货物的经历(年数)
    (包括项目业主名称、设备规定功率、电压、投产日期等)
    4.最近三年中购买货物的主要国内和国外厂商名称和地址
    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
    A.出口销售
    B.国内销售
    5.最近三年的年营业额
    年  国内  出口  总额
    6.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部件名称  供应商
    7.最近三年内直接提供给中国或通过贸易公司提供给中国的投标货物(如果有的话)
    合同号
    签字日期
    货物名称
    数量
    合同总额
    8.关系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9.所属财团(如有的话)
    10.其他情况(年表、组织、机构等)
    兹就我们所能知道的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的,正确无误的,全部现有资料均已提供,我们同意遵照贵方的要求出示证明文件。
    日期  制造厂名称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的印刷字体)
    姓名
    授权代表的职务
    电传号和电话号
    表3:贸易公司或代理商资格声明
    1.名称及其他情况
    A.投标者名称
    B.总公司地址  电传号
    C.成立和注册日期
    D.实收资本
    E.最近资产负债表
    (1)固定资产
    (2)流动资产
    (3)长期债务
    (4)短期债务
    (5)净值
    F.主要负责人姓名(可任选)
    G.投标者在中国的代表姓名和地址(如果有的话)
    2.最近三年的年营业额
    年  国内  出口  总额
    3.最近三年购买货物的主要国内及国外厂商名称及地址。
    名称和地址  销售的项目及数量
    A.出口销售
    B.国内销售
    4.同意为投标者制造投标产品的制造厂的资格声明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制造的项目和数量
    5.须由其他制造厂供应和制造的部件(如果有的话)
    制造厂的名称和地址  制造项目
    6.最近三年中与中国各贸易公司成交过的此次投标的货物(如果有的话)
    合同号
    签字日期
    货物名称
    数量
    合同金额
    7.有关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8.所属财团(如果有的话)
    9.其他文件(年表、营业范围、组织机构等)
    兹就我们所能知道的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的,准确无误的,全部现有资料均已提供。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证明。
    日期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的印刷体姓名)
    授权代表的职务
    电话号和电传号
    表4:致(招标者名称)制造厂名称  制造厂出具的授权书
    先生们:
    我们(制造商名称)根据(国家名称)的法律,主要营业处在(制造厂地址)的制造厂在此指定并任命根据(合格货源国国名)的法律正式组成,其主要营业处在(贸易公司地址)的(贸易公司名称)为我们真正合法的代理人,承担如下事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代表我方对(招标者名称)第______号招标通告提供由我们所制造生产的投标货物。
    作为制造厂,我们保证以投标者身份来约束自己,并对投标的一致性共同和单独负责。
    我们在此授权给上述(贸易公司名称)办理和履行按我们实际上完全可能或能够做到的那样去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需、必不可少和适当的一切和任何事项,具有替换和撤销的全权,同时在批准或确认(贸易公司名称)或其正式授权代表按此合法地进行工作。
    在此证明,我们已于  年  月  日签署此件。  年  月  日接受此件。
    贸易公司名称  出具授权书的制造厂名称
    正式授权签字的代表姓名  正式授权签字的代表姓名职务及负责部门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更有效地利用世界银行(以下称世行)贷款(包括世行提供的赠款和通过世行获得的多边和双边赠款,以及与世行贷款混合使用的联合融资贷款)采购设备、一般商品和土建工程,保证依据国家和世行有关规定公正合理招标评标,保证采购工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透明度,防止采购过程中浪费、欺诈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采购管理办法
    各地方、各部门在实施世行贷款项目采购和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均须按本规定办理。需制定地方或部门的办法或规定,须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方可颁布执行。
    第二条  采购计划
    项目的总采购清单须经国家计委批准,地方项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的年度采购计划/清单和每批采购的计划/清单须送经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作出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该计划/清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或进行确认(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反应视为同意)。
    第三条  招标代理的选定
    项目单位须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颁发的《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称招标代理)。项目业主单位应按规定向所有有资格承担国际招标业务的公司发出委托邀请书,委托邀请书须按财政部编制的“咨询邀请函样本”(以下称邀请函)编制。
    各招标代理应按“邀请函”的要求提出详细的招标和采购咨询服务方案,并按采购合同总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或按人月费率和拟投入人月为基础提出收费报价。方案中应包括关键工作人员的简历,中选并签订委托协议后未经项目业主单位同意不得更换。在世行编制出“采购代理标准合同格式”后,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应使用该格式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协议书。
    中央项目(包括铁路、邮电、电力、银行和技援项目等)、中央部委打捆项目和中间金融机构项目的招标代理评审报告由项目单位报送财政部审核并备案,地方项目的招标代理评审报告须送请相应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然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将评审报告和书面意见报送财政部审核并备案。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得到财政部门的书面同意后,方可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在“委托协议书”中明确规定。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在招标和合同执行期间的分工安排应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告知投标者。
    国内竞争性招标的代理机构(如使用的话),应按同样程序和办法选定。
    第四条  国际竞争性招标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
    1.国际和国内竞争性招标使用的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必须采用财政部最新修订并统一印制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采购文件范本》(以下称范本),任何招标代理或项目单位不得修改、翻印或打印范本标准条款,或使用盗版印制的范本。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只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投标者须知”的前附表(招标资料表)、合同(特殊)条款的资料表/投标附录,以及允许编制的土建工程合同专用条款,并将这些自行编制的部分,连同经国内有关主管部门审定的技术规格和相关附表送世行审批(抄送财政部),范本标准条款可不送世行审查。根据招标货物和土建工程的不同要求,特别认定的如不满足要按废标处理的商务条款和条件,应在自行编制的“投标连须知”前附表(招标资料表)中注明。
    2.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工程量清单和图纸等部分及对制造商/承包人的业绩/资格要求,由项目单位编制。设备技术规格书中应列明主要技术以数并加注“※”号,并在相应条款中注明“如不满足将导致废标”,如采购成套设备,应列出设备清单并用“※”号标出主要设备。
    3.招标文件的投标者须知前附表(招标资料表)中应注明评标时使用投标书副本,投标者必须确保投资书的正本与副本完全一致,投标者承担由于正副本不一致而导致废标的风险。
    4.土建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为防止投标者以不实际的低价夺标,保证项目按期按质完工,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在评标时对国内投标者或国内分包商的报价按国内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并根据所投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澄清。如投标报价低于概算百分之二十(20%)以上,而投标的施工方案又无明显先进之处,无法证明其能够大大降低基本费用,可考虑废标。
    (二)招标文件的审核
    1.采购机电设备的项目单位,应将拟采购设备的招标文件送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进行审核。送审时应附上相应地区或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转报招标文件的送审函、国家计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批复的副本及采购清单。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将分别会同机械部和电子部等制造业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对于“配额产品”和“特定产品”,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在收到合格的招标文件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对于“自动登记”类机电产品,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通知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在得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的同意后,即可将审核后的招标文件通过其招标代理报世行,如世行有不同意见,由项目单位与国家机电进出口办会同有关审核单位协商研究回复意见,由项目单位通过招标代理对外提出。世行批准招标文件后,即可刊登招标公告,对经审定的招标文件,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不得擅自改动。
    2.项目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部门的同时,应制定构成技术废标的主要参数和允许的偏差范围,以及偏差折价计算方法。若用打分法评标,应制定评分标准。机电设备标的这类参数、方法和标准,应随招标文件一同送审,并报财政部备案;土建工程和一般商品标的这类参数、方法和标准,应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成套设备和供货安装合同的招标采购,如需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送审程序上报。预审结果应报国家评标委员会(以下称国家评委会)成员单位审核。地方项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中的土建工程和一般商品标,如需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预审结果应报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公告的通告
    对于所有估算合同金额为一千万或超过一千万美元的合同,其招标通告或资格预审通告须根据世行“采购指南”的规定,刊登在联合国《发展商业报》和/或国际广泛发行的著名技术杂志、报纸和贸易出版物上。
    (四)开标
    1.开标应按范本中的《标准评标报告格式》(以下称《评标报告格式》)附件“评标指南”中的规定执行。按照招标公告发布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者的投标方案、备选方案、降价声明或价格折扣都应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承认。
    2.开标后应立即将投标书正本与副本核对、校正,然后将正本与唱标录音封存于国家评委会指定的招标代理处。评标时使用副本。负责封存正本投标书的单位应保证该正本的原始性。启封调阅正本投标书时,应有招标代理、项目单位和国家评委会成员单位的代表在场。
    3.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应于开标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开标记录及折算美元价一览表(加盖单位公章),送世行和国家评委会成员单位备案。
    (五)评标
    评标须按《评标报告格式》中规定的原则和办法进行。地方财政部门和相应地区和部门机电产品办公室应参与地方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的评标工作。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机电设备的评标作如下具体规定:
    1.商务评标要求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商务评审时按废标处理:
    (1)投标者、投标货物不符合《评标报告格式》附件一“评标指南”5(b)段中关于合格性的规定;
    (2)投标者未递交或迟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代理商投标,投标书中无货源证明,或无招标文件中注明的主要设备的制造厂有效委托书的;
    (4)投标书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人无法人代表有效授权书的;
    (5)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6)投标书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注明的“如不满足按废标处理”的商务条款和条件的。
    2.技术评标要求
    (1)投标书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部分主要参数和偏差范围(即加注※号)的,应废标。
    (2)填写技术比较表,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书中的参数如实填写,不得以符号等代表。对需要并可以接受澄清的技术问题,经澄清后满足要求按有效标接受,但在比较表中应注明。
    3.价格评标要求
    (1)按招标文中的评标因素进行评标,对需要加减价的部分应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的情况加以说明;
    (2)投标者必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设备技术状况列出质量保证期内必备件的清单和价格,并将该备件价计入投标总价。若所提供的设备不需必备件,应在投标书中说明,否则,评标时将其它有效中必备件的最高价计入该标评标总价。
    在评标的全过程中,若需要进行澄清,应通过书面方式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口头方式澄清,否则可导致废标。
    4.业绩认定
    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应废标,但以下情况应视为投标业绩合格。
    (1)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已生产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同类同等级产品并已投入运行,且技术负责方已在投标书中承担技术总负责责任,其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中外合作生产的产品,技术总负责方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初评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原则
    (1)联营体投标,必须有联合投标的法律文件并明确各方责任。所有投标文件应以主要投标方名义出具。
    (2)银行资信证明应提供原件,也可提供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复印件,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提供新的资信证明原件,若不能提供可废标。
    (3)国内投标者应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经营范围参与投标,反之废标。
    (4)报价以设备产地为依据,国产设备报出厂价(EXW)。对国产设备给予评标价优惠的办法见《评标报告格式》附件一。
    (5)对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公式法给予国内优惠的,在比较评标价时,应在国外部分的报价上加价百分之十五(15%)或加上实际应付的关税和其它进口税额,以低者为准。
    (6)投标者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分包商、分包比例、分包设备及制造厂、价格等只能提供一种方案,并应有分包协议。若不能满足将有可能导致废标。
    (7)投标者复印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可导致废标。
    (六)对评标结果的审查
    1.机电设备标的初评结束后,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应及时将加盖双方公章并有各位评委签名的评标报告报国家评委会各成员单位。评标报告应按《评标报告格式》编制,各成员单位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评标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未提出视作无异议)。国家评委会成员单位如意见不统一,应在其后一周内召开会议。审查决定按“国家评标委员会工作章程”作出。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在收到国家评委会“审议初评结果的通知”后,方可由招标代理将评标报告报世行审批。世行如有异议,由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商国家评委会作相应的解释、澄清和补充。如要改变授标建议,应征得国家评委会的同意。世行批准后,招标代理即可发出中标通知书。需要进口的机电设备,签订供货合同前,应按“配额产品”“特定产品”和“登记产品”分别报相应的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凭国家评委会通知、中标证明和世行批准函)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2.采用两步法招标,每步评标结果都应报国家评委会成员单位审核。
    3.土建工程和一般商品标的评标报告,地方项目应送相应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中央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应送财政部备案。
    第五条  其它采购程序
,    (一)有限国际招标基本遵照国际竞争性招标的原则办理,招标文件送审时,应提供拟邀请投标者的名单,名单中应包括有资格的国内投标者。招标文件经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向邀请投标者发出投标邀请。
    (二)国内竞争性招标按财政部颁布的《国内竞争性招标指南》办理。
    (三)国际询价采购和国际直采的机电设备,应在采购之前按进口管理规定将采购设备分成配额、特定、登记三类,报送相应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征得同意后,再开始采购。询价采购应向至少三个供货商询价。并应邀请国内有资格的供货商报价。询价和直采的结果应征得相应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地方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还应征得相应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再报世行。世行批准后,即可办理进口和支付手续。
    (四)国内询价和直采按世行和国内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采购合同的确认
    地方项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的采购合同,在正式签订前须送请有关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作出书面确认。财政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或通知项目单位不同意确认的理由。审核确认的主要内容为:拟签订的合同条款和条件是否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和条件有重大偏离,是否增加了不必要的非生产性内容,合同价格是否超过原投标报价、原因是什么?等等。打捆项目如个别省不予确认或提出增减供货数量,而不予确认的或提出增减的数量又在原招标数量的正负百分之十五(15%)以内,则可考虑在合同中取消该不予确认的供货内容和数量或根据提议对数量进行增减调整;如多数项目省不予确认,则不得签订合同。合同签定后,项目单位应将合同副本送原确认单位备案,作为合同付款和落实债务的依据。合同执行期间对合同的任何修改,均应事先取得原确认单位的同意。对经审核确认的合同,财政部门应按合同规定按期付款。
    第七条  合同执行
    在合同执行期间,各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应严格执行合同,并及时组织办理货物的接运、验收和土建工程的监理和验收工作。对违反合同的事项应根据合同进行索赔和罚款,或提出仲裁。由财政负责还款的项目,索赔和罚款收入应上缴财政部门,其它项目的该类收入应补充相应的偿债准备金。合同的执行情况应定期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对有欺诈和行贿行为或履约表现很差的投标者,财政部门应予以通报,并配合财政部执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八条  纪律
    1.采购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世行的《采购指南》。
    2.在选定招标代理、招标、评标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项目单位、招标代理和有关部门及其经办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索取或收受投标者提供的回扣和好处费。
    3.评标期间,任何人不准向投标者泄漏评标情况。
    4.在评标期间,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到投标者单位参观考察。
    5.经国家审定的设备招标文件,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设备国际招标未经国家评委会批准,不得擅自将评标报告报送世行;地方项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未经财政部门确认,不得同投标者签订供货或工程承包合同。
    6.招标代理必须根据财政部的批准件组织实施项目采购合同中的出国任务。
    7.投标者应严格按照标文件投标,不得以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包括欺诈、行贿等)干扰招标、评标工作。
    8.需进口的中标产品必须在合同签订之前办理进口手续。
    9.参与招标活动的有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10.项目采购的物资、设备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擅自转让、变卖或串换。
    第九条  处罚
    采购工作各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本规定和世行“采购指南”造成“错误采购”,延误工程进度或导致全部废标,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国际影响的,将视情况予以如下处罚:
    1.招标代理责任,将取消其在有关项目中的招标代理资格并禁止其在五个新项目参加招标代理权的竞争。对于由于招标代理责任造成的错误采购,并给项目单位或中标人带来经济损失的,招标代理应予以赔偿。
    2.项目单位责任,财政部世行司将暂停办理项目的有关手续,并通知世行和管理项目专用帐户的部门暂停支付。
    3.投标者责任,按废标处理,并视情节,财政部世行司将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其在我国世行项目中投标。
    4.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将会同有关部门暂停办理项目采购设备的有关手续。
    4.财政部世行司和有关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将对违纪单位和违纪情况的处理决定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其它项目单位和中央有关部委通报。
    第十条  解释
    本规定涉及进口管理的部分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负责解释,其余部分由财政部世行司解释。
    第十一条  生效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一)有限国际招标基本遵照国际竞争性招标的原则办理,招标文件送审时,应提供拟邀请投标者的名单,名单中应包括有资格的国内投标者。招标文件经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向邀请投标者发出投标邀请。
    (二)国内竞争性招标按财政部颁布的《国内竞争性招标指南》办理。
    (三)国际询价采购和国际直采的机电设备,应在采购之前按进口管理规定将采购设备分成配额、特定、登记三类,报送相应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征得同意后,再开始采购。询价采购应向至少三个供货商询价。并应邀请国内有资格的供货商报价。询价和直采的结果应征得相应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地方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还应征得相应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再报世行。世行批准后,即可办理进口和支付手续。
    (四)国内询价和直采按世行和国内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采购合同的确认
    地方项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的采购合同,在正式签订前须送请有关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作出书面确认。财政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或通知项目单位不同意确认的理由。审核确认的主要内容为:拟签订的合同条款和条件是否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和条件有重大偏离,是否增加了不必要的非生产性内容,合同价格是否超过原投标报价、原因是什么?等等。打捆项目如个别省不予确认或提出增减供货数量,而不予确认的或提出增减的数量又在原招标数量的正负百分之十五(15%)以内,则可考虑在合同中取消该不予确认的供货内容和数量或根据提议对数量进行增减调整;如多数项目省不予确认,则不得签订合同。合同签定后,项目单位应将合同副本送原确认单位备案,作为合同付款和落实债务的依据。合同执行期间对合同的任何修改,均应事先取得原确认单位的同意。对经审核确认的合同,财政部门应按合同规定按期付款。
    第七条  合同执行
    在合同执行期间,各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应严格执行合同,并及时组织办理货物的接运、验收和土建工程的监理和验收工作。对违反合同的事项应根据合同进行索赔和罚款,或提出仲裁。由财政负责还款的项目,索赔和罚款收入应上缴财政部门,其它项目的该类收入应补充相应的偿债准备金。合同的执行情况应定期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对有欺诈和行贿行为或履约表现很差的投标者,财政部门应予以通报,并配合财政部执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八条  纪律
    1.采购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世行的《采购指南》。
    2.在选定招标代理、招标、评标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项目单位、招标代理和有关部门及其经办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索取或收受投标者提供的回扣和好处费。
    3.评标期间,任何人不准向投标者泄漏评标情况。
    4.在评标期间,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到投标者单位参观考察。
    5.经国家审定的设备招标文件,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设备国际招标未经国家评委会批准,不得擅自将评标报告报送世行;地方项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未经财政部门确认,不得同投标者签订供货或工程承包合同。
    6.招标代理必须根据财政部的批准件组织实施项目采购合同中的出国任务。
    7.投标者应严格按照标文件投标,不得以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包括欺诈、行贿等)干扰招标、评标工作。
    8.需进口的中标产品必须在合同签订之前办理进口手续。
    9.参与招标活动的有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10.项目采购的物资、设备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擅自转让、变卖或串换。
    第九条  处罚
    采购工作各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本规定和世行“采购指南”造成“错误采购”,延误工程进度或导致全部废标,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国际影响的,将视情况予以如下处罚:
    1.招标代理责任,将取消其在有关项目中的招标代理资格并禁止其在五个新项目参加招标代理权的竞争。对于由于招标代理责任造成的错误采购,并给项目单位或中标人带来经济损失的,招标代理应予以赔偿。
    2.项目单位责任,财政部世行司将暂停办理项目的有关手续,并通知世行和管理项目专用帐户的部门暂停支付。
    3.投标者责任,按废标处理,并视情节,财政部世行司将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其在我国世行项目中投标。
    4.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将会同有关部门暂停办理项目采购设备的有关手续。
    4.财政部世行司和有关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将对违纪单位和违纪情况的处理决定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其它项目单位和中央有关部委通报。
    第十条  解释
    本规定涉及进口管理的部分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负责解释,其余部分由财政部世行司解释。
    第十一条  生效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一)有限国际招标基本遵照国际竞争性招标的原则办理,招标文件送审时,应提供拟邀请投标者的名单,名单中应包括有资格的国内投标者。招标文件经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向邀请投标者发出投标邀请。
    (二)国内竞争性招标按财政部颁布的《国内竞争性招标指南》办理。
    (三)国际询价采购和国际直采的机电设备,应在采购之前按进口管理规定将采购设备分成配额、特定、登记三类,报送相应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征得同意后,再开始采购。询价采购应向至少三个供货商询价。并应邀请国内有资格的供货商报价。询价和直采的结果应征得相应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地方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还应征得相应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再报世行。世行批准后,即可办理进口和支付手续。
    (四)国内询价和直采按世行和国内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采购合同的确认
    地方项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的采购合同,在正式签订前须送请有关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并作出书面确认。财政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或通知项目单位不同意确认的理由。审核确认的主要内容为:拟签订的合同条款和条件是否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和条件有重大偏离,是否增加了不必要的非生产性内容,合同价格是否超过原投标报价、原因是什么?等等。打捆项目如个别省不予确认或提出增减供货数量,而不予确认的或提出增减的数量又在原招标数量的正负百分之十五(15%)以内,则可考虑在合同中取消该不予确认的供货内容和数量或根据提议对数量进行增减调整;如多数项目省不予确认,则不得签订合同。合同签定后,项目单位应将合同副本送原确认单位备案,作为合同付款和落实债务的依据。合同执行期间对合同的任何修改,均应事先取得原确认单位的同意。对经审核确认的合同,财政部门应按合同规定按期付款。
    第七条  合同执行
    在合同执行期间,各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应严格执行合同,并及时组织办理货物的接运、验收和土建工程的监理和验收工作。对违反合同的事项应根据合同进行索赔和罚款,或提出仲裁。由财政负责还款的项目,索赔和罚款收入应上缴财政部门,其它项目的该类收入应补充相应的偿债准备金。合同的执行情况应定期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对有欺诈和行贿行为或履约表现很差的投标者,财政部门应予以通报,并配合财政部执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八条  纪律
    1.采购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世行的《采购指南》。
    2.在选定招标代理、招标、评标和合同谈判过程中,项目单位、招标代理和有关部门及其经办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索取或收受投标者提供的回扣和好处费。
    3.评标期间,任何人不准向投标者泄漏评标情况。
    4.在评标期间,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到投标者单位参观考察。
    5.经国家审定的设备招标文件,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设备国际招标未经国家评委会批准,不得擅自将评标报告报送世行;地方项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未经财政部门确认,不得同投标者签订供货或工程承包合同。
    6.招标代理必须根据财政部的批准件组织实施项目采购合同中的出国任务。
    7.投标者应严格按照标文件投标,不得以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包括欺诈、行贿等)干扰招标、评标工作。
    8.需进口的中标产品必须在合同签订之前办理进口手续。
    9.参与招标活动的有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10.项目采购的物资、设备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擅自转让、变卖或串换。
    第九条  处罚
    采购工作各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本规定和世行“采购指南”造成“错误采购”,延误工程进度或导致全部废标,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国际影响的,将视情况予以如下处罚:
    1.招标代理责任,将取消其在有关项目中的招标代理资格并禁止其在五个新项目参加招标代理权的竞争。对于由于招标代理责任造成的错误采购,并给项目单位或中标人带来经济损失的,招标代理应予以赔偿。
    2.项目单位责任,财政部世行司将暂停办理项目的有关手续,并通知世行和管理项目专用帐户的部门暂停支付。
    3.投标者责任,按废标处理,并视情节,财政部世行司将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其在我国世行项目中投标。
    4.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将会同有关部门暂停办理项目采购设备的有关手续。
    4.财政部世行司和有关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将对违纪单位和违纪情况的处理决定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其它项目单位和中央有关部委通报。
    第十条  解释
    本规定涉及进口管理的部分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负责解释,其余部分由财政部世行司解释。
    第十一条  生效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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