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说明书
总则
1 工程说明
对工程的说明见招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栏,名称见第2栏所述。
2 资金来源
_____(业主名称)(以下简称“业主”)已筹集到一笔以多种货币构成的资
金,用于_____(工程名称)的投资费用。该投资费用的一部分将用于邀请投标合
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3 合格条件与资格要求
3.1 本招标面向投标人。
3.2 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全部货物和服务必须来源于合格的国家,本合同下的所有
开支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3 在本款中“原产地”一词是指开采、种植、生产货物的地点以及提供服务的地点。
货物是指经过工厂制造、加工或对其零件进行实质性的重大组装而生产的,其产品在基本
特征或使用目的及应用方面与其元件有实质性的区别,且得到商业上的承认。
3.4 货物及服务的产地与投标人的国籍无关。
3.5 为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业主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具有本须知
第3.1款中规定的资格和具有足够的资产及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为此所有提交的标书
应包括下列资料:
(a)公司、商行、股份公司或联营体各成员的机构组成或法律地位、注册地点、主要
营业地点的原始文件的副本;
(b)投标人(或联营体各方)在过去五年和现在正在进行的与本合同工程相似的经验
和合同履行情况;
(c)按第四章表Ⅳ的格式提供完成合同所需的主要施工机具与设备;
(d)按第四章表Ⅴ的格式提供拟在现场或不在现场进行管理,或实施合同的主要人员
资格和经历;
(e)按第四章表Ⅵ的格式提供拟定的分包金额超过投标价格10%的分包内容与分包
人名单;
(f)投标人(或联营体各方)的财务状况,包括最近三年的损益表,资金平衡和审计
报告,以及今后两年内的财务预测和投标人(或联营体的授权代表)给予向其开户行了解
资信的授权书;
(g)有关目前涉及投标人的诉讼案的资料。
3.6 两个或多个公司联合投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投标书以及中标后的合同协议书应金字使所有联营体成员均受到法律约束;
(b)应推荐一家联营体成员作为主办人,且应提交一份授权证书,证明其主办人资格。
授权证书须有所有联营体成员的合法代表签署;
(C)联营体主办人授权代表为任何或全部联营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指示。合同的整
个实施(包括交付)应全部由联营体主办人负责;
(d)所有联营体成员应对按合同条件实施合同共同或分别承担责任。在(b)款的授权
书中,以及在标书和协议书(如果中标的话)中应对此作相应声明;
(e)联营体成员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副本应随标书提交。没有业主的批准,不得改变工
作分工。
3.7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应主动按3.5款的要求更新和补充资格预审时的资料,特
别是应该说明投标时(以投标截止日28日以前为限)投标人正在进行的工程细节。
3.8 不允许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之间再形成新的联营体进行投标,但允许为加强
其经济与技术实力吸收新的成员,并应先行获得业主的批准。这一批准必须在投标截止日
期前三十五天以上提出。为此向业主提出的要求必须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供新增加疆
成员的所有人员、技术和商务材料(按资格预审申请表1~IO填写)。
4 招标时间表
粗略的招标时间安排见前附表第三栏中的说明。
5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标书准备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业主对上述称
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6 现场考察
6.1 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那些需用自己负责的有
关投标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现场考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6.2 经业主允许和事先安排,投标人及其代表方能进入考察的现场。但明确规定:投
标人及其代表不得让业主在考察中负任何责任。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
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
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
招标所需文件
7 招标文件的内容
用于招标目的而发售的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按本须知第9款发出的修改
书和第17款发出的标前会议纪要。
第1章 投标邀请书
第2章 投标须知
第3章 合同条件
合同格式
·投标书格式
·投标书附录
·指定材料表
·合同协议书格式
·投标保函格式
·履约担保书及动员预付款银行保证书格式
·授权书格式
第4章 辅助资料表
第5章 技术规范
第6章 工程量清单
第7章 图纸
第8章 参考资料
7.2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
如果投标人的标书不能满足本须知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根据第26款的规定,不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将被拒绝。
7.3 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
8 招标文件的澄清
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不晚于投标截止时间35天以前按投标邀请中的地址
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通知业主。业主将以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
在开标的28天以前答复(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所有获得投标文
件的投标人。
9 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业主在投标截日前的任何时候,可因任何原因,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这
种修改可能是业主主动作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商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作出的。
9.2 修改书将以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并对他们起约束作用。投标人收到修改书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通知业
主,确认已经收到修改书。
9.3 为了给投标人合理的时间,使他们在准备投标书时把修改书考虑进去,业主可
以按20款规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
投标准备
10 投标的语言
投标书及投标人与业主之间的与标书有关的来往函电和文件均应使用汉语/英文。投
标人随投标书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印刷品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其中有关段落须配有恰当
的汉语/英文翻译,标书的解释应以汉语/英文为准。
11 组成投标书的文件
投标人准备的投标书应包括:投标书及其附录;授权书;投标保证金;报价的工程量
清单;辅助资料;证明合格条件和资格的资料;选择报价和按本须知规定提交的其他所有
的资料。
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书格式,工程量清单和辅助资料表(但表可
以同样格式扩展,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接15.2款的规定可以选择)
12 投标价格
12.1 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投标是指本须知第1章第1款中说明的合同全部作,
并且此投标是以投标人提交的单价和金额为基础的。——
12.2 投标人应填写工程量清单所述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单价和金额(不管数量是否表
明),当实施合同时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与金额的项目,将心予支付,并认为此项目费用已包
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金额之中。
12.3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他原因,截止到投标截止日前28天,由投标人支付的所有
关税、税收和其他征税,都要列入投标入呈报的标书中的单价与金额中。业主将据此对
标书进行评价和比较。
12.4 价格调整。据合同条款第70款的规定,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和金额在合同实施
期间可以予以调整。投标人应完成辅助资料表Ⅲ并随投标书提交合同条款第7O款所要
求的其它支持材料。
12.5 若本招标被划分为几个“合同包”,则允许投标人对其中一个或全部“合
同包”投标。
(a)每一个合同包将根据其自身的特点进行评审并分别地签署合同。因此,投标
人应针对不同的合同包分别报价。
(b)投标人对一个以上的合同包投标时,可提供一个特定的下降额(折扣),如
果对一个以上的投标中标的话。此种投标折扣将在评标时予以考虑,以决定是单个地还
是几个包合在一起授予。
13 投标货币与克付货币
13.1 投标书的单价与金额全部用前附表第4栏所述的指定货币报出。投标人如果
希望合同中来自中国以外的工作量用一定比例的外币给予支付(即“外币需求”)时应
将任何一种外币支付的比例在辅助资料表I一“当地与外币需求”表中列明,此种比例
应为所需外币占标价(不包括暂定金)的百分比,或(i)完全使用投标人所在国货币
或由投标人选择(ii)完全使用美元。如果投标人希望支付一定比例的除(i)和(ii)
以外外币,则应按上述的方式指出其所需的外币的百分比。根据标书中所列百分比,并
根据下面13.2款所规定的汇率,按第28款之规定进行折算和比较。
13.2 投标人应采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当日中国银行北京总行公布的卖价汇率
来换算货币。如果某些货币没有公布汇率,则投标人应说明所使用的兑换率及其来源。
为支付目的,编写投标书时采用的汇率在本合同实施期间保持不变,以使投标人不独自
承担汇率变化的风险。
13.3 投标人拟需要的外币及当地货币总额应在辅助资料表I(当地货币与外币需
求)中列明。投标在表l附录中至少应说明所需下列货币的使用范围:
(a)外币:
(1)用于工程直接雇用的外籍雇员的外币;
(2)上述雇员的社会福利费,保险金和医疗保健费,以及国际旅差费;
(3)工程所需进口的材料费用(用于临时和永久性工程);
(4)工程所需的进D机械设备(包括主要备付)的折旧费和使用费【
(5)进口材料、机具、设备(包括零备件)的保险费和运费;
(6)与工想有关且在中国以外发生的管理费、杂费和财务费用。
(b)中国货币:
(1)当地劳务;
(2)当地材料;
(3)当地机械设备的折旧;
(4)其他当地服务;
(5)在中国国内的管理费、杂费和财务费用。
13.4 业主可能会要求投标人澄清其外币需求,并提出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单价且
表I中的数额是合理的,符合第13.1款的要求。根据合同条款第72款的砚定在工程进展中外
币的百分比可能会根据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协议而进行调整,以反映会同中外币需求的实
际变化。
13.5 投标人应完成辅助资料表Ⅱ“合同支付量估算表”并以表格的形式列明预期的
工程期间将进行的主要工程量。
14 投标书的有效期
14.1 自第2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算起,投标书有效期为如前附表第6栏所述的日历日。
14.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业主可向投标人找出延长有效
期的要求。这种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
种要求而不失去他的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标书,需
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5款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
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与投标书一起提供一笔不少于如前附表第7栏所述的人民币金额或相
当于该金额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作为投标保证金。
15.2 根据投标人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保兑支票、银行汇票,不可撤销
信用证或下列银行出具的保证书。
(a)中国银行;
(b)中国银行在海外的往来银行,通过中国银行转开;
(c)其他在中国开业的中国或外国的银行;(d)经业主认可的其他外国银行。
银行保证书的格式,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也可采用其它格式,但须事先得到
业主的批准。信用证、银行保证书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书的有效期28天。
15.3 按本项知第14款,如果投标人同意适当延长投标书有效期的话,投标人应将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按15.2款规定相应地延长。
15.4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书,业主可以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5.5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尽快清退,最迟不超过规定的标书有效期期满后
的28天。
15.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约并按要来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
15.7 如有下列情况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a)投标人在标书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书;或
(b)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
(1)签署合同协议;或
(2)提供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
16 投标条件的变动
16.1只有在下面所述并在前附表上明确列出的条件下,对投标条件在财务/管理方
面的变动才被允许,投标人可以在指定的条件变化范围内选择其最合适的,并在其投标
书附录中对这种报价的基础予以阐述。
(a) 除非在前附表第8栏中有严格的限制,否则对动员预付款可以提出不同于合同
条款第60.6款规定的百分比,但此百般分比应以标价减去暂定金为基础在前附表规定的范
围之内。根据须知第29.3款的规定,对动员预付款的选择报价在评标时将予以考虑。
(b)如果前附表第9栏给出了可供选择的提前完工的限制月数的范围,则投标人可对
工期(见合同条件第43款)进行选择性报价,根据本须知29.4款的规定,上述工期的选
择性报价将根据其对业主有利的程度在标书评审中予以考虑。但为合同条款中第47款(拖
期违约赔偿金)的目的,上述被接受的工期将成为合同法定的工期。
16.2 投标人如果希望证明其投标的合格性,或希望在财务/管理方面偏离投标条件
的要来,而这种偏离又非上述16.1款(a)、(b)所述情况则他应以对基本投标所要求
的选择性报价的方式,提交这种合格资料或偏差资料:
(a)在这种情形下,投标人应特别注意须知第26款所述的、对招标文件具有实质
上的不响应的投标将予以拒绝的规定。依本须知第29款的规定,投标人应对每项选择
报价附上详细的说明和详细的价格分析表,并指明投标人对业主费用增加或减少的估
算,只有这样,选择报价才有可能被业主接受,并包括在合同中。
(b)不包括详细资格证明文件和偏差说明的标书,以及只有选择报价的标书都可
能被拒绝。业主在按照第29款评标后仍保留接受或拒绝按本款提交的任何选择报价的
权力。
16.3 如果按前附表第10栏所述,对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某些基本设计或规范,邀请
投标人对其提出技术性选择报价,则这种技术性方案的选择性报价,应附有评标所需要
的所有资料,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价格细目、施工方案以及有关的其他细节。
每一个技术方案的选择性报价必须达到或超过基本的设计标准,只有这样才会被认为具
有响应性的。
据本款规定而提交的技术性选择报价将依据其自身的优点被业主所考虑而不管投标
人是否对基本项目进行报价。
16.4 如果依前附表第11栏所述,投标人主动提交的技术性替代方案将予考虑。原
主动提交技术替代方案的投标人,必须按照本标书规定的基本技术要求提交基本报价。
然后再向业主提供为了全面评价技术性替代方案所需的一切资料,其中包括设计计算书。
技术规范、价格细目、建议的施工方案以及有关的其他细节。只限有符合基本技术要求
且评估价最低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技术性替代方案及选择报价才会被考虑。
17 标前会议
17.1 投标人或其正式代表应于前附表第12栏所述日期和时间,按第12栏所述的地
点出席标前会议。
17.2 会议的目的是澄清疑问,解答该阶段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并允许投
标人考察现场,了解情况。
17.3 投标人须在标前会召开两星期前,以书面、电传的形式提交问题。
17.4 会议纪要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的副本,将迅速提供给所有出席会议的投标人并
随后提供给所有获得把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由于标前会议而产生的对本须知第7.1款中
列的投标文件的任何修改,只能由业主按照本须知第9款的规定,以发放修改书的方式
进行。不在会议纪要中给出。
18 投标书的形式和签署
18.1 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1款的规定,准备一份投标书正本和前附表第13行所述份数
的副本,并明确写明“投标书正本“和“投标书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
以正本为准。
18.2 投标书的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擦不掉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并由投标人正式援
助权的一个或几个人签署。授权书应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出具,并附在投标书中。有增加
或修正的各项,都应由一位或几位投标书签字人小签。此项要求只有当原件(正本)被
小签并且副本据此完成时,才被认为是符合要求的。
18.3 全套投标书应夫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已发出的修改
书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在后一种情况下,修改处应由
一个或几个投标书签字人小签。
18.4 每位投标人对每个合同只能提交一份投标书(按第16款提供的选择性报价除
外)。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参与同一合同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如果已作为
一个联营体的成员参加的投标,就不能独立地或者再参加另一联营体对同一个合同投标。
投标书的提交
19 投标书的密封与标志
19.1 投标人应将投标书正本和副本分别双层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正确标明“正本”
或“副本”。
19.2 在内层和外层包装上都应:
(a)写明如前附表第14栏所述的负责开标的单位和地址。
(b)具有下列识别标志:
(1)投标建设____合同
(2)_____(招标编号)
(3)_____项目(工程的名称)
(4)_____前不得开封(前附表第15栏所述时间及日期)
在内层包装上应注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投标被宣布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19.3 如果外层包装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业主将不承担投标书
错放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过早开封的投标书,业主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
投标人。
20.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4栏所述的地点,在第15栏所述的或在据第9款规定
所延长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书递交给业主。
20.2 业主有权按第9款的规定颁发修改书,延长投标书递交的截止时间。这时,
原截止时间前,业主和投标商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21 迟到的投标书
业主在第20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任何投标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22 投标书的修改与撤回
22.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范书以后,修改或撤回其标书。但这种修改与撤回通
知,须以书面形式在第20款规定的递交标书截止日期前送达业主。
22.2 除在第22.3款情况下,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第19条关于投标书
递交的规定备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另还应在内层信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
字样。
22.3 撤标通知书也可以采用传真的方式,只要此传真在投标截止日以前收到
并满足下列条件:
(a)传真件应按第3.6条采用上端印有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或标志的信笺。
对联营体则应采用上端印有主办人名称、地址、电话或标志的信笺。
(b)传真件列出了木须知第I9.2款对内外包装所要求的所有信息。
(C)非常清楚地标明“撤回”字样。
(d)传真由投标的签字人签字,签字人的签字方式及职务应与投标书上的一致。
(e)同时给出一份相同内容的电传,此电传应有确认的标志(例如电传的电传
号)作为对上述传真的辅助证明。但此电传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
在正式承认撤标书以前.关于此类传真的来源,业主可以,但并非必须,在开
标时进一步确认。而且业主不承担因承认撤标书而引起的责任。
22.4 按照本项知25款的规定,在投标书递交截止时间后,不能更改投标书。
22.3 根据本须知第15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与标书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日
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标书,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开标与评标
23 开标
23.1 在有投标人委派来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业主将于前附表第
16栏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3.2 除了对按照须知第22款的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书将不予开封
之外,业主将检查投标书,以便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是
否正确地签署了文件,以及投标书是否按顺序编制。
23.3 投标人名称、总投标价、其他大标项价,标价修改书和投标撤回书(如有的
话)以及要求的投标保证金的提供和业主认为适当的其他细节均将在开标时宣布。
23.4 业主将准备开标会议纪录,包括23.3款规定的公开宣布的内容。
24 过程保密
24.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
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
员泄露。
24.2 投标人在投标书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对
业主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可以导致取消其投标。
25 投标书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书的审查评价和比较,业主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标书,包
括单价分析表。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电报、电传、传真的形式进行,但
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标书中的价格和实质性内容。但是按本须知第27款规定凡属
业主评标时发现的算术错误则不在此列。
投标书合格性的确定
26.1 在详细评标之前,业主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书是否在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
求。
26.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投标书应该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
规范相符,无重大差异和保留。所谓重大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范围、质量、工程的实
施产生重大的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业主的权利及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
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按合理价格提交了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投标书的投标
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6.3 如果投标书实质上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业主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
通过修正或撤消其重大差异或保留使之符合要求。
27 误的修正
27.1 业主应对确定为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投标书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
上的算术错误,业主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a)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b)当单价同数量和单价的乘积的总额之间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业主
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总额为准,并修改单价。
27.2 业主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的金额。在投标人的同意下,调整
后的金额,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金额,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
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28 换算为单一的货币
投标价格为投标人提出所需的各种货币(包括已表明的支付货币或用一定百分比表示
的不同货币)的总和。为了做好评价和比较,业主将把标价中可支付的各种货币金额(不
包括暂定金额但包括计日工),按前附表第17栏所述日期当天的北京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
卖价兑换率折合为人民币元。
29 投标书的评价与比较
29.1 业主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26款确定为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进行评
价与比较。
29.2在评标过程,业主将通过如下方法调整投标价格确定每一份投标控的评标价格:
(a)按照第27款的规定修改错误;
(b)在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扣除暂定金额和应急费(如果有的话),但应包括具有竞
争性标价的计日工。
(C)按第28款的规定将上(b)中提及的金额换算为一种货币额;
(d)加入根据本须知第29.3款确定的,由于动员预付款数量的变化而引起的可用人
民币表示的费用;
(e)根据本须知第29.4款的规定而确定的,由于提前完工而给业主带来的超前收益;
(n)为不反映在投标价中或上面提到的其他调整中的任何其他可接受的数量变化,
偏离或选择报价做的适当调整;
(g)对于超出规定要求技术标准的技术选择报价,在评标时不将任何因其引起的附
加收益考虑进评估价中。
29.3 由于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6.1款提交的动员预付款数量的变化和由于投标人按本
须知第16.2款提交的数量变化,而使业主增加或减少的货币费用应按月计算成现行净值,
并以前附表第18栏所述的贴现率,按本须知第28款规定的日期,贴现成现值,然后加到投
标人的投标价格中,仅用做评标时的比较。
29.4 为了比较不同的投标人提交的不同完工期,因投标人先期完成工程而给业主带
来的超前收益应以考虑,为此应给出一个按月的百分比,并据此百分比确定不同的完工期
所带来的不同的超前收益,此超前收益百分比在前附表第19栏中列出,计算时应以此百分
比乘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价(应为修正过的)。由此得出的先期完工效益将按上述第29.3
款的规定贴现为现值,然后加到投标价格中仅做评标的比较用。
29.5 业主有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变化偏离或选择性报价的权力。凡超出招标文件规
定的,或给业主带来未曾要求的效益的变化、偏离、选择性报价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将不
予考虑。
29.6 适用于合同执行期间的价格调整条款,在评标时不予考虑。但不同投标人提交
的外币需求在评标时作为评标的因素之一考虑。
29.7 如果中标人的投标价格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拟实施l程的费用估算严重不平衡,
业主可要求中标人将本须知第34款规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增加到前附表第20栏要求的数额。
29.8 其他附加的评标准则,如果有的话,将在前附表第21栏指明。
29.9 所有据第16.3款规定的技术选择报价将与按标书基本设计要求提交的报价在
同等基础上进行评估。
合同授予
30 合同授予标准
据本须知第31款之规定,业主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书在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按本须知第29款的规定、经评价为最低评估标价的投标人。同时也规定,该投标人必须
具有有效实施合同的能力和财力。(参见第3.5款)。
31 业主接受任何投标和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尽管有本须知第30款的规定,业主在签约前任何时候均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
宣布投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
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32 授标通知
32.1 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业主将以电传传真或电报的形式通知中标人并以挂号
信的形式确认其投标被接受,在该信中(以下和在合同条件中称为“中标通知书”)出
业主对承包人按合同实施、完成和保修工程的支付总额(以下和在合同条件中称为“合
同价”)。
3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2.3 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4款的规定,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业主将及时通知其他
未来中标的投标人。
33 合同协议书的签暑
33.1 在中标的投标人被通知中标的同时,业主将:
(a)将招标文件提供的合同协议书格式,连带其他双方达成的协议签字后寄给中标
人,在此情形下,中标人应在收到上述协议书的21天之内签字并退还给业主,或者
(b)邀清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28天内,派代表前来签约,签约的时间及地点将
在此邀请信中批明。
33.2 协议书业经承包人签字并经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34 履约保证金
34.1 在接到中标通知书28天内,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
约保函。投标人可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的格式也可使用其他业主可以接受的
格式。
34.2 如果中标人的履约保证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
(a)中国银行,或其他在中国开业的中国或国外的银行开具,或者由中国银行的往
来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开具,或
(b)由业主可接受的外国银行开具。
34.3 如果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是以担保书的形式提供,该担保书应由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开具;或者由业主可接受的外国担保或保险公司开具。
34.4 如果中标人不遵守本须知青第33款或第34款的规定,业主将有充分的理由撤回
授标,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宋体">一个或几个投标书签字人小签。
18.4 每位投标人对每个合同只能提交一份投标书(按第16款提供的选择性报价除
外)。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参与同一合同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如果已作为
一个联营体的成员参加的投标,就不能独立地或者再参加另一联营体对同一个合同投标。
投标书的提交
19 投标书的密封与标志
19.1 投标人应将投标书正本和副本分别双层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正确标明“正本”
或“副本”。
19.2 在内层和外层包装上都应:
(a)写明如前附表第14栏所述的负责开标的单位和地址。
(b)具有下列识别标志:
(1)投标建设____合同
(2)_____(招标编号)
(3)_____项目(工程的名称)
(4)_____前不得开封(前附表第15栏所述时间及日期)
在内层包装上应注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投标被宣布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19.3 如果外层包装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业主将不承担投标书
错放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过早开封的投标书,业主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
投标人。
20.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4栏所述的地点,在第15栏所述的或在据第9款规定
所延长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书递交给业主。
20.2 业主有权按第9款的规定颁发修改书,延长投标书递交的截止时间。这时,
原截止时间前,业主和投标商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21 迟到的投标书
业主在第20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任何投标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22 投标书的修改与撤回
22.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范书以后,修改或撤回其标书。但这种修改与撤回通
知,须以书面形式在第20款规定的递交标书截止日期前送达业主。
22.2 除在第22.3款情况下,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第19条关于投标书
递交的规定备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另还应在内层信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
字样。
22.3 撤标通知书也可以采用传真的方式,只要此传真在投标截止日以前收到
并满足下列条件:
(a)传真件应按第3.6条采用上端印有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或标志的信笺。
对联营体则应采用上端印有主办人名称、地址、电话或标志的信笺。
(b)传真件列出了木须知第I9.2款对内外包装所要求的所有信息。
(C)非常清楚地标明“撤回”字样。
(d)传真由投标的签字人签字,签字人的签字方式及职务应与投标书上的一致。
(e)同时给出一份相同内容的电传,此电传应有确认的标志(例如电传的电传
号)作为对上述传真的辅助证明。但此电传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
在正式承认撤标书以前.关于此类传真的来源,业主可以,但并非必须,在开
标时进一步确认。而且业主不承担因承认撤标书而引起的责任。
22.4 按照本项知25款的规定,在投标书递交截止时间后,不能更改投标书。
22.3 根据本须知第15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与标书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日
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标书,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开标与评标
23 开标
23.1 在有投标人委派来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业主将于前附表第
16栏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3.2 除了对按照须知第22款的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书将不予开封
之外,业主将检查投标书,以便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是
否正确地签署了文件,以及投标书是否按顺序编制。
23.3 投标人名称、总投标价、其他大标项价,标价修改书和投标撤回书(如有的
话)以及要求的投标保证金的提供和业主认为适当的其他细节均将在开标时宣布。
23.4 业主将准备开标会议纪录,包括23.3款规定的公开宣布的内容。
24 过程保密
24.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
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
员泄露。
24.2 投标人在投标书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对
业主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可以导致取消其投标。
25 投标书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书的审查评价和比较,业主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标书,包
括单价分析表。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电报、电传、传真的形式进行,但
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标书中的价格和实质性内容。但是按本须知第27款规定凡属
业主评标时发现的算术错误则不在此列。
投标书合格性的确定
26.1 在详细评标之前,业主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书是否在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
求。
26.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投标书应该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
规范相符,无重大差异和保留。所谓重大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范围、质量、工程的实
施产生重大的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业主的权利及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
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按合理价格提交了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投标书的投标
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6.3 如果投标书实质上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业主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
通过修正或撤消其重大差异或保留使之符合要求。
27 误的修正
27.1 业主应对确定为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投标书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
上的算术错误,业主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a)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b)当单价同数量和单价的乘积的总额之间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业主
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总额为准,并修改单价。
27.2 业主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的金额。在投标人的同意下,调整
后的金额,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金额,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
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28 换算为单一的货币
投标价格为投标人提出所需的各种货币(包括已表明的支付货币或用一定百分比表示
的不同货币)的总和。为了做好评价和比较,业主将把标价中可支付的各种货币金额(不
包括暂定金额但包括计日工),按前附表第17栏所述日期当天的北京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
卖价兑换率折合为人民币元。
29 投标书的评价与比较
29.1 业主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26款确定为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进行评
价与比较。
29.2在评标过程,业主将通过如下方法调整投标价格确定每一份投标控的评标价格:
(a)按照第27款的规定修改错误;
(b)在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扣除暂定金额和应急费(如果有的话),但应包括具有竞
争性标价的计日工。
(C)按第28款的规定将上(b)中提及的金额换算为一种货币额;
(d)加入根据本须知第29.3款确定的,由于动员预付款数量的变化而引起的可用人
民币表示的费用;
(e)根据本须知第29.4款的规定而确定的,由于提前完工而给业主带来的超前收益;
(n)为不反映在投标价中或上面提到的其他调整中的任何其他可接受的数量变化,
偏离或选择报价做的适当调整;
(g)对于超出规定要求技术标准的技术选择报价,在评标时不将任何因其引起的附
加收益考虑进评估价中。
29.3 由于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6.1款提交的动员预付款数量的变化和由于投标人按本
须知第16.2款提交的数量变化,而使业主增加或减少的货币费用应按月计算成现行净值,
并以前附表第18栏所述的贴现率,按本须知第28款规定的日期,贴现成现值,然后加到投
标人的投标价格中,仅用做评标时的比较。
29.4 为了比较不同的投标人提交的不同完工期,因投标人先期完成工程而给业主带
来的超前收益应以考虑,为此应给出一个按月的百分比,并据此百分比确定不同的完工期
所带来的不同的超前收益,此超前收益百分比在前附表第19栏中列出,计算时应以此百分
比乘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价(应为修正过的)。由此得出的先期完工效益将按上述第29.3
款的规定贴现为现值,然后加到投标价格中仅做评标的比较用。
29.5 业主有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变化偏离或选择性报价的权力。凡超出招标文件规
定的,或给业主带来未曾要求的效益的变化、偏离、选择性报价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将不
予考虑。
29.6 适用于合同执行期间的价格调整条款,在评标时不予考虑。但不同投标人提交
的外币需求在评标时作为评标的因素之一考虑。
29.7 如果中标人的投标价格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拟实施l程的费用估算严重不平衡,
业主可要求中标人将本须知第34款规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增加到前附表第20栏要求的数额。
29.8 其他附加的评标准则,如果有的话,将在前附表第21栏指明。
29.9 所有据第16.3款规定的技术选择报价将与按标书基本设计要求提交的报价在
同等基础上进行评估。
合同授予
30 合同授予标准
据本须知第31款之规定,业主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书在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按本须知第29款的规定、经评价为最低评估标价的投标人。同时也规定,该投标人必须
具有有效实施合同的能力和财力。(参见第3.5款)。
31 业主接受任何投标和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尽管有本须知第30款的规定,业主在签约前任何时候均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
宣布投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
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32 授标通知
32.1 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业主将以电传传真或电报的形式通知中标人并以挂号
信的形式确认其投标被接受,在该信中(以下和在合同条件中称为“中标通知书”)出
业主对承包人按合同实施、完成和保修工程的支付总额(以下和在合同条件中称为“合
同价”)。
3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2.3 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4款的规定,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业主将及时通知其他
未来中标的投标人。
33 合同协议书的签暑
33.1 在中标的投标人被通知中标的同时,业主将:
(a)将招标文件提供的合同协议书格式,连带其他双方达成的协议签字后寄给中标
人,在此情形下,中标人应在收到上述协议书的21天之内签字并退还给业主,或者
(b)邀清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28天内,派代表前来签约,签约的时间及地点将
在此邀请信中批明。
33.2 协议书业经承包人签字并经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34 履约保证金
34.1 在接到中标通知书28天内,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
约保函。投标人可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的格式也可使用其他业主可以接受的
格式。
34.2 如果中标人的履约保证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
(a)中国银行,或其他在中国开业的中国或国外的银行开具,或者由中国银行的往
来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开具,或
(b)由业主可接受的外国银行开具。
34.3 如果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是以担保书的形式提供,该担保书应由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开具;或者由业主可接受的外国担保或保险公司开具。
34.4 如果中标人不遵守本须知青第33款或第34款的规定,业主将有充分的理由撤回
授标,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宋体">一个或几个投标书签字人小签。
18.4 每位投标人对每个合同只能提交一份投标书(按第16款提供的选择性报价除
外)。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参与同一合同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如果已作为
一个联营体的成员参加的投标,就不能独立地或者再参加另一联营体对同一个合同投标。
投标书的提交
19 投标书的密封与标志
19.1 投标人应将投标书正本和副本分别双层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正确标明“正本”
或“副本”。
19.2 在内层和外层包装上都应:
(a)写明如前附表第14栏所述的负责开标的单位和地址。
(b)具有下列识别标志:
(1)投标建设____合同
(2)_____(招标编号)
(3)_____项目(工程的名称)
(4)_____前不得开封(前附表第15栏所述时间及日期)
在内层包装上应注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投标被宣布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19.3 如果外层包装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业主将不承担投标书
错放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过早开封的投标书,业主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
投标人。
20.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4栏所述的地点,在第15栏所述的或在据第9款规定
所延长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书递交给业主。
20.2 业主有权按第9款的规定颁发修改书,延长投标书递交的截止时间。这时,
原截止时间前,业主和投标商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21 迟到的投标书
业主在第20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任何投标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22 投标书的修改与撤回
22.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范书以后,修改或撤回其标书。但这种修改与撤回通
知,须以书面形式在第20款规定的递交标书截止日期前送达业主。
22.2 除在第22.3款情况下,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第19条关于投标书
递交的规定备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另还应在内层信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
字样。
22.3 撤标通知书也可以采用传真的方式,只要此传真在投标截止日以前收到
并满足下列条件:
(a)传真件应按第3.6条采用上端印有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或标志的信笺。
对联营体则应采用上端印有主办人名称、地址、电话或标志的信笺。
(b)传真件列出了木须知第I9.2款对内外包装所要求的所有信息。
(C)非常清楚地标明“撤回”字样。
(d)传真由投标的签字人签字,签字人的签字方式及职务应与投标书上的一致。
(e)同时给出一份相同内容的电传,此电传应有确认的标志(例如电传的电传
号)作为对上述传真的辅助证明。但此电传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
在正式承认撤标书以前.关于此类传真的来源,业主可以,但并非必须,在开
标时进一步确认。而且业主不承担因承认撤标书而引起的责任。
22.4 按照本项知25款的规定,在投标书递交截止时间后,不能更改投标书。
22.3 根据本须知第15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与标书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日
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标书,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开标与评标
23 开标
23.1 在有投标人委派来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业主将于前附表第
16栏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3.2 除了对按照须知第22款的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书将不予开封
之外,业主将检查投标书,以便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是
否正确地签署了文件,以及投标书是否按顺序编制。
23.3 投标人名称、总投标价、其他大标项价,标价修改书和投标撤回书(如有的
话)以及要求的投标保证金的提供和业主认为适当的其他细节均将在开标时宣布。
23.4 业主将准备开标会议纪录,包括23.3款规定的公开宣布的内容。
24 过程保密
24.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
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
员泄露。
24.2 投标人在投标书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对
业主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可以导致取消其投标。
25 投标书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书的审查评价和比较,业主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标书,包
括单价分析表。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电报、电传、传真的形式进行,但
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标书中的价格和实质性内容。但是按本须知第27款规定凡属
业主评标时发现的算术错误则不在此列。
投标书合格性的确定
26.1 在详细评标之前,业主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书是否在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
求。
26.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投标书应该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
规范相符,无重大差异和保留。所谓重大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范围、质量、工程的实
施产生重大的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业主的权利及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
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按合理价格提交了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投标书的投标
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6.3 如果投标书实质上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业主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
通过修正或撤消其重大差异或保留使之符合要求。
27 误的修正
27.1 业主应对确定为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投标书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
上的算术错误,业主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a)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b)当单价同数量和单价的乘积的总额之间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业主
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总额为准,并修改单价。
27.2 业主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的金额。在投标人的同意下,调整
后的金额,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金额,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
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28 换算为单一的货币
投标价格为投标人提出所需的各种货币(包括已表明的支付货币或用一定百分比表示
的不同货币)的总和。为了做好评价和比较,业主将把标价中可支付的各种货币金额(不
包括暂定金额但包括计日工),按前附表第17栏所述日期当天的北京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
卖价兑换率折合为人民币元。
29 投标书的评价与比较
29.1 业主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26款确定为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进行评
价与比较。
29.2在评标过程,业主将通过如下方法调整投标价格确定每一份投标控的评标价格:
(a)按照第27款的规定修改错误;
(b)在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扣除暂定金额和应急费(如果有的话),但应包括具有竞
争性标价的计日工。
(C)按第28款的规定将上(b)中提及的金额换算为一种货币额;
(d)加入根据本须知第29.3款确定的,由于动员预付款数量的变化而引起的可用人
民币表示的费用;
(e)根据本须知第29.4款的规定而确定的,由于提前完工而给业主带来的超前收益;
(n)为不反映在投标价中或上面提到的其他调整中的任何其他可接受的数量变化,
偏离或选择报价做的适当调整;
(g)对于超出规定要求技术标准的技术选择报价,在评标时不将任何因其引起的附
加收益考虑进评估价中。
29.3 由于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6.1款提交的动员预付款数量的变化和由于投标人按本
须知第16.2款提交的数量变化,而使业主增加或减少的货币费用应按月计算成现行净值,
并以前附表第18栏所述的贴现率,按本须知第28款规定的日期,贴现成现值,然后加到投
标人的投标价格中,仅用做评标时的比较。
29.4 为了比较不同的投标人提交的不同完工期,因投标人先期完成工程而给业主带
来的超前收益应以考虑,为此应给出一个按月的百分比,并据此百分比确定不同的完工期
所带来的不同的超前收益,此超前收益百分比在前附表第19栏中列出,计算时应以此百分
比乘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价(应为修正过的)。由此得出的先期完工效益将按上述第29.3
款的规定贴现为现值,然后加到投标价格中仅做评标的比较用。
29.5 业主有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变化偏离或选择性报价的权力。凡超出招标文件规
定的,或给业主带来未曾要求的效益的变化、偏离、选择性报价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将不
予考虑。
29.6 适用于合同执行期间的价格调整条款,在评标时不予考虑。但不同投标人提交
的外币需求在评标时作为评标的因素之一考虑。
29.7 如果中标人的投标价格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拟实施l程的费用估算严重不平衡,
业主可要求中标人将本须知第34款规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增加到前附表第20栏要求的数额。
29.8 其他附加的评标准则,如果有的话,将在前附表第21栏指明。
29.9 所有据第16.3款规定的技术选择报价将与按标书基本设计要求提交的报价在
同等基础上进行评估。
合同授予
30 合同授予标准
据本须知第31款之规定,业主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书在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按本须知第29款的规定、经评价为最低评估标价的投标人。同时也规定,该投标人必须
具有有效实施合同的能力和财力。(参见第3.5款)。
31 业主接受任何投标和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尽管有本须知第30款的规定,业主在签约前任何时候均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
宣布投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
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32 授标通知
32.1 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业主将以电传传真或电报的形式通知中标人并以挂号
信的形式确认其投标被接受,在该信中(以下和在合同条件中称为“中标通知书”)出
业主对承包人按合同实施、完成和保修工程的支付总额(以下和在合同条件中称为“合
同价”)。
3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2.3 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4款的规定,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业主将及时通知其他
未来中标的投标人。
33 合同协议书的签暑
33.1 在中标的投标人被通知中标的同时,业主将:
(a)将招标文件提供的合同协议书格式,连带其他双方达成的协议签字后寄给中标
人,在此情形下,中标人应在收到上述协议书的21天之内签字并退还给业主,或者
(b)邀清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28天内,派代表前来签约,签约的时间及地点将
在此邀请信中批明。
33.2 协议书业经承包人签字并经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34 履约保证金
34.1 在接到中标通知书28天内,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
约保函。投标人可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的格式也可使用其他业主可以接受的
格式。
34.2 如果中标人的履约保证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
(a)中国银行,或其他在中国开业的中国或国外的银行开具,或者由中国银行的往
来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开具,或
(b)由业主可接受的外国银行开具。
34.3 如果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是以担保书的形式提供,该担保书应由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开具;或者由业主可接受的外国担保或保险公司开具。
34.4 如果中标人不遵守本须知青第33款或第34款的规定,业主将有充分的理由撤回
授标,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mily: 宋体; mso-hansi-font-family: 宋体">一个或几个投标书签字人小签。
18.4 每位投标人对每个合同只能提交一份投标书(按第16款提供的选择性报价除
外)。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参与同一合同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如果已作为
一个联营体的成员参加的投标,就不能独立地或者再参加另一联营体对同一个合同投标。
投标书的提交
19 投标书的密封与标志
19.1 投标人应将投标书正本和副本分别双层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正确标明“正本”
或“副本”。
19.2 在内层和外层包装上都应:
(a)写明如前附表第14栏所述的负责开标的单位和地址。
(b)具有下列识别标志:
(1)投标建设____合同
(2)_____(招标编号)
(3)_____项目(工程的名称)
(4)_____前不得开封(前附表第15栏所述时间及日期)
在内层包装上应注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投标被宣布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19.3 如果外层包装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业主将不承担投标书
错放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过早开封的投标书,业主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
投标人。
20.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4栏所述的地点,在第15栏所述的或在据第9款规定
所延长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书递交给业主。
20.2 业主有权按第9款的规定颁发修改书,延长投标书递交的截止时间。这时,
原截止时间前,业主和投标商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21 迟到的投标书
业主在第20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任何投标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22 投标书的修改与撤回
22.1 投标人可以在递交范书以后,修改或撤回其标书。但这种修改与撤回通
知,须以书面形式在第20款规定的递交标书截止日期前送达业主。
22.2 除在第22.3款情况下,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第19条关于投标书
递交的规定备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另还应在内层信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
字样。
22.3 撤标通知书也可以采用传真的方式,只要此传真在投标截止日以前收到
并满足下列条件:
(a)传真件应按第3.6条采用上端印有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或标志的信笺。
对联营体则应采用上端印有主办人名称、地址、电话或标志的信笺。
(b)传真件列出了木须知第I9.2款对内外包装所要求的所有信息。
(C)非常清楚地标明“撤回”字样。
(d)传真由投标的签字人签字,签字人的签字方式及职务应与投标书上的一致。
(e)同时给出一份相同内容的电传,此电传应有确认的标志(例如电传的电传
号)作为对上述传真的辅助证明。但此电传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
在正式承认撤标书以前.关于此类传真的来源,业主可以,但并非必须,在开
标时进一步确认。而且业主不承担因承认撤标书而引起的责任。
22.4 按照本项知25款的规定,在投标书递交截止时间后,不能更改投标书。
22.3 根据本须知第15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与标书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日
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标书,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开标与评标
23 开标
23.1 在有投标人委派来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业主将于前附表第
16栏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3.2 除了对按照须知第22款的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书将不予开封
之外,业主将检查投标书,以便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是
否正确地签署了文件,以及投标书是否按顺序编制。
23.3 投标人名称、总投标价、其他大标项价,标价修改书和投标撤回书(如有的
话)以及要求的投标保证金的提供和业主认为适当的其他细节均将在开标时宣布。
23.4 业主将准备开标会议纪录,包括23.3款规定的公开宣布的内容。
24 过程保密
24.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
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
员泄露。
24.2 投标人在投标书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对
业主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可以导致取消其投标。
25 投标书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书的审查评价和比较,业主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标书,包
括单价分析表。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电报、电传、传真的形式进行,但
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标书中的价格和实质性内容。但是按本须知第27款规定凡属
业主评标时发现的算术错误则不在此列。
投标书合格性的确定
26.1 在详细评标之前,业主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书是否在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
求。
26.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投标书应该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
规范相符,无重大差异和保留。所谓重大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范围、质量、工程的实
施产生重大的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业主的权利及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
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按合理价格提交了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投标书的投标
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6.3 如果投标书实质上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业主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
通过修正或撤消其重大差异或保留使之符合要求。
27 误的修正
27.1 业主应对确定为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投标书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
上的算术错误,业主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a)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b)当单价同数量和单价的乘积的总额之间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业主
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总额为准,并修改单价。
27.2 业主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的金额。在投标人的同意下,调整
后的金额,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金额,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
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28 换算为单一的货币
投标价格为投标人提出所需的各种货币(包括已表明的支付货币或用一定百分比表示
的不同货币)的总和。为了做好评价和比较,业主将把标价中可支付的各种货币金额(不
包括暂定金额但包括计日工),按前附表第17栏所述日期当天的北京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
卖价兑换率折合为人民币元。
29 投标书的评价与比较
29.1 业主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26款确定为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进行评
价与比较。
29.2在评标过程,业主将通过如下方法调整投标价格确定每一份投标控的评标价格:
(a)按照第27款的规定修改错误;
(b)在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扣除暂定金额和应急费(如果有的话),但应包括具有竞
争性标价的计日工。
(C)按第28款的规定将上(b)中提及的金额换算为一种货币额;
(d)加入根据本须知第29.3款确定的,由于动员预付款数量的变化而引起的可用人
民币表示的费用;
(e)根据本须知第29.4款的规定而确定的,由于提前完工而给业主带来的超前收益;
(n)为不反映在投标价中或上面提到的其他调整中的任何其他可接受的数量变化,
偏离或选择报价做的适当调整;
(g)对于超出规定要求技术标准的技术选择报价,在评标时不将任何因其引起的附
加收益考虑进评估价中。
29.3 由于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6.1款提交的动员预付款数量的变化和由于投标人按本
须知第16.2款提交的数量变化,而使业主增加或减少的货币费用应按月计算成现行净值,
并以前附表第18栏所述的贴现率,按本须知第28款规定的日期,贴现成现值,然后加到投
标人的投标价格中,仅用做评标时的比较。
29.4 为了比较不同的投标人提交的不同完工期,因投标人先期完成工程而给业主带
来的超前收益应以考虑,为此应给出一个按月的百分比,并据此百分比确定不同的完工期
所带来的不同的超前收益,此超前收益百分比在前附表第19栏中列出,计算时应以此百分
比乘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价(应为修正过的)。由此得出的先期完工效益将按上述第29.3
款的规定贴现为现值,然后加到投标价格中仅做评标的比较用。
29.5 业主有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变化偏离或选择性报价的权力。凡超出招标文件规
定的,或给业主带来未曾要求的效益的变化、偏离、选择性报价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将不
予考虑。
29.6 适用于合同执行期间的价格调整条款,在评标时不予考虑。但不同投标人提交
的外币需求在评标时作为评标的因素之一考虑。
29.7 如果中标人的投标价格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拟实施l程的费用估算严重不平衡,
业主可要求中标人将本须知第34款规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增加到前附表第20栏要求的数额。
29.8 其他附加的评标准则,如果有的话,将在前附表第21栏指明。
29.9 所有据第16.3款规定的技术选择报价将与按标书基本设计要求提交的报价在
同等基础上进行评估。
合同授予
30 合同授予标准
据本须知第31款之规定,业主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书在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按本须知第29款的规定、经评价为最低评估标价的投标人。同时也规定,该投标人必须
具有有效实施合同的能力和财力。(参见第3.5款)。
31 业主接受任何投标和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尽管有本须知第30款的规定,业主在签约前任何时候均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
宣布投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
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32 授标通知
32.1 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业主将以电传传真或电报的形式通知中标人并以挂号
信的形式确认其投标被接受,在该信中(以下和在合同条件中称为“中标通知书”)出
业主对承包人按合同实施、完成和保修工程的支付总额(以下和在合同条件中称为“合
同价”)。
3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2.3 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4款的规定,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业主将及时通知其他
未来中标的投标人。
33 合同协议书的签暑
33.1 在中标的投标人被通知中标的同时,业主将:
(a)将招标文件提供的合同协议书格式,连带其他双方达成的协议签字后寄给中标
人,在此情形下,中标人应在收到上述协议书的21天之内签字并退还给业主,或者
(b)邀清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28天内,派代表前来签约,签约的时间及地点将
在此邀请信中批明。
33.2 协议书业经承包人签字并经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34 履约保证金
34.1 在接到中标通知书28天内,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
约保函。投标人可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的格式也可使用其他业主可以接受的
格式。
34.2 如果中标人的履约保证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
(a)中国银行,或其他在中国开业的中国或国外的银行开具,或者由中国银行的往
来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开具,或
(b)由业主可接受的外国银行开具。
34.3 如果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是以担保书的形式提供,该担保书应由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开具;或者由业主可接受的外国担保或保险公司开具。
34.4 如果中标人不遵守本须知青第33款或第34款的规定,业主将有充分的理由撤回
授标,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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