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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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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审判程序 |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9/7 14:13:00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75条、第176条和第177条的规定,简易程序的法庭审判具有以下特点: 1、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并非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刑事案件一律或必须适用独任审判,对其中事实相对复杂、证据难以认定的案件,仍可适用合议庭审判,以保证办案质量。对于绝大多数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这样才符合设置简易程序的意旨。 2、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即如果检察院认为起诉书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而且案情简单,不需法庭调查和辩论,检察人员不必出庭支持公诉时,可以不派员出庭。 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不得被剥夺。 4、简易程序可转变为普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得或不宜以简易程序审判的情形,即应转换为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判。但一旦确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转换为简易程序。依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应转为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5、简易程序的提起和审判 对于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建议的,由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决定是否同意。 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庭前主要审查: (1)案件是否属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2)人民检察院是否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3)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 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审查: (1)是否有明确的被告人; (2)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是否属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法庭审理阶段并无明显的划分,有些甚至可以省略,比如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不但没有明确的区分,而且可以省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很多程序可以简化,但被告人最后陈述这一程序是不可简化的。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庭宣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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