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吓傻人是否要赔偿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9/16 11:03:00

苏展洪和林少芳夫妇是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矮岗村的居民。他们1988年结婚,婚后生了一子一女。几年勤劳打拼,他们在经济上成了比较富有的人,在村里建起了一幢四层楼房,生活过得十分舒心。 

    苏展洪和林少芳都是十分本份的人,一到晚上,他们便关了房门,呆在家里看一会电视,之后便早早地入睡。他们万万想不到,即便是这样的“老实人”,一场悲剧还是降落到了他们头上。 

    1998年12月20日晚,苏展洪夫妇跟往日一样,早早地便把房门关锁上。两个小孩已在楼上睡觉了。苏展洪在一楼客厅修理电器。林少芳为了等苏展洪,便坐在一楼客厅的沙发上看电视。 

    晚上9时许,林少芳正沉浸在电视剧剧情里,一个穿长长厚厚羽绒服、着白色运动鞋、脑面部被羽绒严严实实包裹住的怪物猛然出现在她面前。林少芳当即尖叫一声,猛地从沙发上弹跳起来,又直挺挺地倒了下去,不再有任何动静。 

    苏展洪听到尖叫声,回头一看,一个高一米六几的“活僵尸”正立在电视机前。苏展洪浑身的汗毛也竖起来了,操起铁板手,正要扑上去对付“活僵尸”,“活僵尸”却脱下了头面上的羽绒帽等,连声说:“是我,是我。” 

    苏展洪定睛细看,“活僵尸”竟是邻居苏达常。 

    “你是怎么进来的?来我家干什么?”苏展洪见大门关锁得好好的,苏达常却从自己家里冒出来,十分惊讶,便厉声问苏达常。 

    原来,苏达常家也是四层楼房,楼顶跟苏展洪家的楼顶相距两米。苏达常平日好赌,欠了别人不少赌债,多次因欠债而被债主追打。这天晚上,一债主带人来讨债,让苏达常发现了。惊惶失措的他便爬到自家楼顶,用一梯子架到苏展洪家的楼顶处,爬过去后,又抽过梯子,从苏展洪家楼顶的天窗口把梯子架下四楼,自己再爬下去,然后从苏展洪家的四楼顺着楼梯一声不响一直疾冲到一楼的客厅。 

    苏展洪听后心里十分生气:怎么连一声招呼都不打,就从自家的楼顶来到了自己家里呢! 

    呆了几分钟后,苏达成才离开。这时,林少芳攸攸醒转过来,手捂胸口,声音发颤、虚弱,有气无力、断断续续说自己头痛、心口痛。直到这时,苏展洪对妻子突遭变故仍不以为意,以为不会有什么事。苏达常也口口声声保证,如果林少芳出什么事,他负全部责任。之后,苏达常向苏展洪说了一些道谢话后,离开了苏展洪家。 

    好端端的妻子被吓傻了 

    当晚,苏达常离去后,苏展洪便扶妻子去睡觉。然而,妻子只是大睁着眼,不住地胡言乱语,怎么也睡不着。苏展洪看着妻子到后半夜,实在太困了,不知不觉就睡着了。 

    第二天凌晨6时,每天都要在这个时候起床为两个小孩准备早餐的苏展洪醒来了。他侧身一看,身边的妻子躺在床上,像个皮球一样不住地跳来跳去。苏展洪大吃一惊,忙问林少芳怎么了。林少芳哼哼了一阵,说不出一句话来。苏展洪这才意识到,妻子“出事”了。他马上背着妻子出门,租了一辆面包车,把妻子送到了广州市精神病医院。 

    广州市精神病医院经过检查后,认定林少芳为精神异常、乱语、失眠、情绪不好,结论是“心因性精神障碍”。 

    得到这个结论,苏展洪明白,妻子已被苏达常“吓傻”了。气愤难当的苏展洪便来到辖区派出所报了案,称苏达常非法入侵民宅,虽然主观上没有抢劫财物的念头,但客观上却导致自己的妻子精神失常,为此要求苏达常承担一切责任。 

    随后,怒气冲冲的苏展洪又找到苏达常论理,要他赔偿林少芳今后的医疗费等。苏达常听说林少芳被“吓傻”了,也是吃惊不小。但让苏展洪没想到的是,苏达常却什么也不愿作出赔偿,还说苏展洪以后再来骚扰他,就找人打他。争到激烈处,二人差点动起手来。 

    之后,派出所的人多去找苏达常调解,但苏达常都不认账。 

    日子一天天过去,林少芳非但未见好转,反而越来越“傻”了。林少芳“傻”了之后,任何事情都做不了或做不好。更让苏展洪心惊胆颤的是,林少芳一发作时,便会乱摔乱砸东西。家里的家用物件基本上都被她摔过砸过了。除此之外,林少芳一发作起来便会打人,见谁打谁,手上抓着什么便用什么物件打。苏展洪的身上常被她打得青一块紫一块的。 

    由于担心林少芳出门闹出事来或是走失掉,苏展洪外出时都要将林少芳关在家里,让她吃了药后,用锁把大门紧锁住。他外出干活再也不敢出远门,每天下午六点钟前一定要回家。由于家里只剩他一个劳力,且因为要照料妻子,他每月挣的钱已越来越少,家庭一天天衰败下去。苏展洪不知道,这样下去何时才是个尽头。 

    肇事者应否负法律责任 

    1999年4月上旬,林少芳的法定代理人苏展洪一纸诉状将苏达常告上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要求苏达常承担林少芳被吓傻以来到诉讼时止的所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6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一时间感到十分“棘手”。苏达常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成了法官们争执的焦点。 

    1999年4月27日,法院对林少芳的法医鉴定作出来了,结论为“心因性精神障碍,发病诱因为突然精神受吓,无民事行为能力。”白云区法院据此认为,林少芳因苏达常在其家中出现受吓而“傻”,苏达常应负全部责任。1999年7月14日,白云区法院作出判决:苏达常赔偿林少芳医疗费等各项费用9127.93元;精神损失费索赔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接此判决后,苏展洪和苏达常均不服。 

    苏展洪认为赔偿太少,他不仅要向苏达常讨回自己已经付出了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还要追索林少芳将来的医治、护理、生活费;两个小孩今后10年内的读书、生活费;自己的误工损失等。于是,他马上代理林少芳向白云区法院提起追诉,要求苏达常赔偿1999年6月1日至2000年2月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以及2000年3月以后一次性的赔偿费用共计61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25万元)。 

    苏达常则认为自己十分怨枉:自己又不是有意要“吓傻”林少芳,自己不过是因躲避债主而去到林少芳家,谁知道她竟然被吓傻了。 

    白云区法院再度受理了此案并作了审理,于2000年4月24日作出判决,再次判陈少芬胜诉,判令苏达常赔偿给林少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款11454.41元,林少芳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这次判决下达后,苏展洪跟苏达常依旧不服。他们分别上诉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苏达常进入林家的行为既无违法,亦无过错,故不构成侵权。林少芳被吓傻,主要是因为她的心理承受能力差。考虑到苏达常的到来与林少芳被吓傻有一定联系且林少芳也因此进行了治疗,可由苏达常给予林少芳一次性的适当补偿,林少芳第一次起诉时,法院已作了判决,中院对此判决林少芳得到的赔偿费不予追回。但一审法院判决苏达常赔偿林少芳继续治疗的有关费用11454.41元的依据不足,中院予以纠正。苏达常上诉认为自己不应赔偿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2001年8月2日,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林少芳的所有请求终审法院均不予支持。(本文谢绝转载、摘编、上网。) 

    专家说法 

    ■主 持 人 陈文锋 

    ■特邀嘉宾 陈家新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 

    吓傻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主持人:“吓死人”、“骂死人”官司逐年增多,今天这个案例也较为新颖。我国《刑法》规定,公民住宅不容侵犯。苏达成未经允许即私自进入邻居住宅,以致把邻居吓傻,他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陈家新:我认为苏必成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不经住宅主人同意而没有法律根据,或者不依法定程序的强入进入。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是,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构成应限于情节严重。即只有对严重防碍了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处。本案虽后果严重,但从苏达成非法侵入这一行为来看,情节并不严重,因而不构成本罪。 

    主持人:有一种意见认为,苏达成非法入侵苏展洪住宅是因为他的人身受到追债者的威胁,情不得已,属于紧急避险行为。陈教授,你认为这种说法对吗? 

    陈家新: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我国《刑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2、危险必须正在发生;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因而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4、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5、限制条件。当危害发生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6、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躲债不能成为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避险行为具有唯一性,苏达成采取躲避办法并不是避免危险的唯一途经;苏达成的行为违背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因而,他的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 

    主持人:吓傻人应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一审、二审法院对此案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判决,你对法院的判决有何看法? 

    陈家新:苏达成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从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其一,行为的违法性。私自侵入民宅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其二,有损害事实。本案中人身伤害,财产损失都是客观存在的;其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法医鉴定可以证实。其四,行为人有过错。苏达常并不是正正当当地敲门、经主人同意从林少芳的大门进入,而是擅自从林家楼顶天窗爬入,虽然本意不是实施抢劫、谋财,但无论如何也是难以绕过“非法”二字的。苏达成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因而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我认为一审、二审判决都有问题。一审判决认定苏达成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但损害赔偿数额太低。显然,本案的损失是重大的,一个从事正常经营活动的人丧失劳动能力,而且还要人照顾;受害者还要支付沉重的医疗费(包括已付的和以后还还要支付的)。法院判决赔偿数额显然不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侵犯他人身体健康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怎么叫于法无据呢? 

    二审判苏达成的行为不构成民事侵权是明显错误的。夜晚私自偷偷爬入他人住宅,羽绒裹身突然出现在人前,使他人受到惊吓,行为明显具有违法性和过错。法院认为“被吓傻”是被害人心理承受能力低所致,这是不符合法律逻辑的。比如甲将乙推入水被淹死,法院却判甲无错,也不赔偿,因为淹死是因为乙不会游泳所致,如果乙会游泳就不会淹死了。这种命题能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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