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施行,该《解释》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在赔偿方面提高了赔偿标准、延长了赔偿期限、增加了抽象损失的赔偿项目。不少人认为医疗事故赔偿应适用该解释,医院又将面临自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以来第三次诉讼高峰。但根据该《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精神,《解释》不适用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解释》内容并未明确涉及到医疗事故的赔偿,因而其效力不涉及到医疗事故的处理。《解释》主要是针对人民法院在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并未涉及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法律适用问题,这绝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疏漏,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6日发出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就是对此条例的适用问题做出的专门性的司法解释,且该司法解释仍然生效。虽然《解释》最后一条第二款规定,过去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而过去的有关司法解释仅指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民法通则》、涉外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触电人身伤害赔偿及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四个方面的司法解释,因而2003年1月6日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医疗纠纷的司法解释依然有效,所以医疗事故赔偿仍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医疗纠纷确实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十分关注。2004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接受记者提问时指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但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同时该负责人明确表示,医疗事故赔偿不适用《解释》,因此在处理医疗事故的司法实践中,不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编后: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否适用于医疗事故损害侵权案件,目前在法学界尚存争论。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对有争论的问题,在有关医疗事故侵权案件的审理中,无法排除有人以《解释》为依据要求侵权方赔偿。此外,还应引起医院有关领导重视的是,从法律角度看,医疗纠纷分为两大类,一是因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患纠纷;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而二者之间,后者居多。假若患方不以医疗事故为诉因,而以人身损害侵权为由起诉时,法院即可适用此《解释》。因此,医院绝不可对《解释》掉以轻心。
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 江苏省卫生法学会理事 仇永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