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公司咨询,日本企业在境外提供选件和打包收取的选件费和打包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鉴于此问题比较有代表性,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作如下分析,供纳税人参考。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只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位于中国境内,则该项劳务都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都需要交纳营业税。
但之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财税[2009]112号文件,该文件对新营业税暂行条例进行了补充和调整。
根据文件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就是说,境外单位或个人只要所提供的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则即使接收劳务的单位在境内,也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也就无需缴纳营业税。这里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才能准确界定提供的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从文件列举的几种免税劳务看,不难看出他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这些劳务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等都必须依托特定的不动产和经营场所进行。如果所依托的不动产和经营场所在境外,则足以证明该劳务的发生地点完全在境外,也就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无需缴纳营业税了。而对于境外单位提供的只是咨询类的服务,则由于咨询服务无需依托特定的不动产或固定的场所进行,所以就很难界定该劳务是否完全发生在境外,也就不符合免税的规定了。
对于上述公司向日方支付的打包费和选件费可以根据上述原则来判断。首先,打包费已在上述文件中有明确规定,属于免税项目。而对于选件费,我们认为,选件劳务也必须在特定的场所进行,只要这一场所在境外,就能证明该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符合免税的条件。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日方收取的选件费和打包费无需缴纳营业税,贵公司无需代扣代缴营业税。
对于其他劳务,纳税人可以参考上述分析的原理来具体确定是否需要在境内缴纳营业税,从而决定是否负有代扣代缴义务。作者:董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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