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企业)向境内提供劳务时,一定要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税吗?不一定。美国伊斯兰食品和营养协会向山东JM公司提供认证劳务的案例就说明,只要境外机构(企业)能够享受双边税收协定待遇,其向境内提供劳务所得是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但是,劳务费用的收付双方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的资料。
美国伊斯兰食品和营养协会是一家致力于推广清真食品的非盈利性伊斯兰机构,总部设在美国芝加哥伊利诺依州,向从事清真食品原料、配料、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及营养品生产的企业提供专业的清真认证。2011年6月1日,该协会与山东JM公司签订一份咨询协议。协议规定,美国伊斯兰食品和营养协会对JM公出口产品提供现场认证,认证费(包含咨询费、检验费、预审费等)在出具合格证书1周内支付。协议有效期限为2011年6月1日~7月31日。2011年7月10日,美国伊斯兰食品和营养协会派雇员来到山东JM公司开展认证工作,7月20日认证工作结束,7月22日出具合格证书,收取认证费7400美元。7月23日,美国伊斯兰食品和营养协会雇员乘机返回美国。
山东JM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菏泽市牡丹区国税局获知这一信息后,对美国伊斯兰食品和营养协会收取的认证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了分析,并最终得出结论:美国伊斯兰食品和营养协会不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纳企业所得税。牡丹区国税局得出这一结论,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第一,认证活动属于提供劳务范畴。牡丹区国税局认为,对于支付的认证费是否应扣缴企业所得税,首先要判定其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还是属于劳务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劳务费用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四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
从本案的认证方式和认证费构成看,美国伊斯兰食品和营养协会与山东JM公司签署的咨询协议具有服务合同性质。尽管认证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因此其提供的认证服务属于提供劳务范畴。
第二,提供劳务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包括:……提供劳务的场所。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提供劳务所得的,按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其提供劳务的场所即成为其在中国境内的场所,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美国伊斯兰食品和营养协会派员到中国内地提供认证服务,尽管其未设立实体性机构场所,实质上也应把为雇员提供服务的场所作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故其取得的所得应当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认证活动场所不构成常设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七第一款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它人员,在该国内为同一个项目或有关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美国伊斯兰食品和营养协会在华提供劳务活动的时间从2011年7月10日起至2011年7月22日出具合格证书,共计停留13天,因此,认证活动场所不构成常设机构。
第四,非居民企业应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就本案例而言,美国伊斯兰食品和营养协会派遣人员在境内提供认证活动取得的认证费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山东JM公司在支付认证费时也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2011年7月25日,山东JM公司向美国伊斯兰食品和营养协会支付的认证费7400美元,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美国伊斯兰食品和营养协会作为我国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中美两国的税收协定待遇,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必须提供相关的供备案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美国伊斯兰食品和营养协会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备案时,应填报并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等。
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第五条规定,美国伊斯兰食品和营养协会应当自项目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认证结束后15日内,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同时,山东JM公司也应提供相关的税收管理资料。山东JM公司应当自项目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美国伊斯兰食品和营养协会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美国伊斯兰食品和营养协会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