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宝应地税局 徐福桂 时间:2012年09月03日
当前,一些资质较高的建筑施工企业除有工程施工收入外,挂靠管理费收入也是一项收入来源。而不少施工企业收取的管理费都没有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也没有主动申报纳税,给企业造成很大的税收风险。
一、建筑施工企业常见的经营方式
1.企业统一参加招投标,用工、物资采购、财务收支由公司统一核算。项目经理仅仅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由公司发放工资。这种情况不存在挂靠的问题。
2.企业统一参加招投标,公司与其下属的项目经理签订内部协议,工程具体施工由其下属的项目经理部负责。用工权、物资采购权、财务收支由项目经理负责,且工程本身的财务收支不在公司帐上反映。公司定期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后挂往来帐,扣下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和税金后,余额由项目经理打条领取。
3.由个人牵头组织施工队伍,自己无施工资质,挂靠在其它有资质建安公司下面,然后以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施工。目前这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经营方式。该施工队以该公司名义参加招投标,中标后即成为该公司的一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按工程金额的一定比例上交公司管理费,具体工程实施由该项目经理负责,且工程本身收入、成本、费用等由项目经理控制,也不在公司帐上核算。
二、企业收取管理费情况
以上三种经营模式,除第一种工程项目由建筑施工企业自己施工,自负盈亏,后两种情况均是建筑施工企业收取管理费,只承担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等法律责任,而公司在给项目部拨款时扣除管理费和税金,其余部分支付给项目部。建筑备料、工人工资、设备等都由项目部自行负责,工程盈亏与建筑施工企业无关。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承揽工程方式管收取理费:一般由挂靠单位自己承揽的工程,按照工程总额的2%左右收取管理费,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分包给挂靠单位的,管理费按5%左右收取,另外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不同收取管理费上下约有1%的浮动。
三、企业收取的挂靠管理费政策解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6号文)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企业与承包、承租者只有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企业收取的管理费才视同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收营业税,否则,一律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三个条件是:1、承包者或承租者以发包方、出租方名义对外经营,且由发包方、出租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承包者或承租者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发包方、出租方的财务核算的;3、承包者或承租者和发包方、出租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发包方、出租方的账面利润为分配基础的。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对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显然前述第二、第三种情况均不能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除施工收入需申报缴税外,对建筑施工企业收取的管理费还要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