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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关于调整省直七方面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9/30 9:56:00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关于调整省直七方面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分  类】 保险保障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2006年04月06日
【实施时间】 2006年04月06日
【发布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
        《关于调整省直七方面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冀劳社[2006]13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团体):
  经省政府同意,对省直行政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两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省直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前的医疗保健对象等七方面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做了部分调整。现将《关于调整省直七方面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该意见自二○○六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二○○六年四月六日

附件:
          关于调整省直七方面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发[2003]37号)精神,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结合省直实际情况,现就省直行政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两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享受公务员医疗待遇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省直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前的医疗保健对象(以下简称“七方面人员”)在医疗保险政策方面作如下调整:
  一、范围:(1)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2)省直行政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3)“两院”院士;(4)省直省管优秀专家;(5)享受省直公务员医疗待遇的省级以上劳模;(6)获亚洲以上冠军运动员;(7)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前被确定为省直医疗保健对象人员(原行政14级以上干部、92年9月以前正高、83年以前副高)。
  二、原则:省直七方面人员要执行《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政策规定。
  三、调整如下政策:
  (一)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
  门诊个人帐户用完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之内的个人自负部分不再负担。
  (二)其他人员
  1、门诊、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费用,个人不再先负担5%。
  2、门诊、住院发生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个人先相应负担10%和20%的费用部分,分别降低到5%和10%。  3、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分段负担比例不再提高30%。
  4、门诊37种慢性病病人其个人负担比例分别降低50%(即:在职人员个人帐户用完个人再负担400元后,以后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个人负担10%;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用完个人再负担300元后,以后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个人负担5%)。
  5、住院起付标准分别各降低50%,即一、二、三级医院在职人员分别为250元、325元、400元;退休人员分别为175元、250元、325元。
  6、住院日床位费标准由100元提高到150元。
  7、发生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部负担改为在职个人负担10%,退休个人负担7%。
  四、资金渠道:先从省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结余部分中解决,如果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不足,由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本意见自二○○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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