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
【制作依据】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文书样式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当事人委托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时使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依法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委托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在委托代理中,授权委托书既是表明委托关系成立、受托人有权取得代理人资格并进行诉讼代理活动的资格证明文书,又是确定代理权限范围的证明文书,是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依据。
委托人,是有权委托代理人的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诉讼第三人,一般而言,授权委托须由当事人亲自进行,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委托授权。
可以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代理人的人包括:
(1)律师;
(2)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主要指妇联组织、工会组织及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和当事人的工作单位推荐的人;
(3)其他公民,指上述人员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并经人民法院同意,都可作为委托代理人。
在上述委托代理人范围中,律师享有比其他代理人更广泛的权利。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
委托代理的权限和事项一般由委托人自行决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是合同的一种,委托的事项范围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委托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类似当事人的地位,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代为诉讼行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在法律上对当事人发生效力。
委托代理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只能代当事人为一般诉讼行为,而无权处分实体权利;一类是特别委托,即代理人除可代理一般诉讼行为外,还可代为处分一定的实体权利,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但特别委托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特别委托授权书,并逐一列明所授予的特别权利,即对实体处分权作列举式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进行认真审查,凡上述内容不齐备的,应责令当事人补足,否则,该授权委托书无效。
国内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视为有效。
【文书样式】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住 址: 电话:
现委托 在我单位与
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委托单位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明文书名称“授权委托书”字样。
二、正文
1.写明委托单位的名称(全称),另行写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在诉讼中,法人的代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原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
2.受委托人。依次填写受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和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的姓名,填写受委托人在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住址,填写受委托人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填写经常居住地。
3.在“现委托”之后的空白处,写明受委托人的姓名。“在我单位与”之后的空白处写明对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案由。可表述为“现委托 在我单位与 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
4.“委托权限如下”后的空白处写明委托权限(代理权限)。这是授权委托书最重要的部分。按代理权限的范围不同,授权委托书可分为普通代理授权委托书和特别授权委托书。普通代理授权委托书只授予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的权利,如进行答辩、申请回避、提供证据等,而无权处分实体权利。一般委托代理在授权书中不须对所授权利一一注明,只须写明一般委托即可;特别授权代理则在一般代理之外,还授予代理人一定的处分实体权利的权利,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特别授权必须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并对所授予的实体权利作列举性的明确规定。如只作概括性授权,则视为一般委托,即普通代理授权委托书。
三、尾部
1.在正文右下方由委托单位签名盖章,委托单位应写明委托单位全称,加盖公章后递交人民法院。这是证明委托行为真实、合法的重要依据。
2.注明制作文书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