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书
【制作依据】
管辖权异议书文书样式供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时使用。
管辖权异议书,是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依法制作的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利,有利于帮助人民法院正确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2.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在案件中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3.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4.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管辖问题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变案件的管辖问题,当事人则有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
【文书样式】
管辖权异议书
异议人:
案由:
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
异议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首部
1.标题。可写为“诉讼管辖异议书”或者“案件管辖异议书”或者“管辖权异议书”。
2.当事人基本情况。本文书的当事人,法律没有作出严格的界定。应当说,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他们诉讼代理人都有异议权或者委托授权的异议权。
填写当事人基本情况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被告提出反诉的案件,可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
(2)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
(3)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4)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师,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二、正文
1.案由。系被告及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应写明何时何法院受理了何案件(即案由),通知异议人提出答辩。异议人在提出答辩的同时,提出对此案管辖权的异议。
系原告提起诉讼后,又提出异议的,案由部分不写,可直接采用信函式。在标题之下,左边顶格写明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如“ 人民法院”,下边直接写理由。尾部则不写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称。
2.理由。主要阐明现受诉人民法院对此案无权管辖,而应当移送管辖。
当事人在制作管辖异议书时,应当针对现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说明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首先应确定该人民法院在级别管辖方面是否正确。级别管辖是各级人民法院在管辖上的分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只管辖两类案件,即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只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类案件,即《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对第③项最高人民法院到目前为止,只确定了两种案件,即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其他案件均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应确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地域管辖上是否有管辖权。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特别情况外,都属地域管辖。当事人在地域管辖方面提出异议时,应掌握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在地域管辖中,专属管辖优先适用,只要某一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几种案件,就只能由有专属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得提出异议,也不得通过协议的方法加以改变。第二,协议管辖具有较大的优先权。只要属于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就可在书面合同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经选定了管辖法院,就只能由该法院管辖(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第三,民事诉讼法对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等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在适用上优先于一般地域管辖。第四,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况,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也应优先于一般管辖的规定而适用。第五,一般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在没有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或一般地域管辖等例外情况的规定时,普遍适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根据违反上述情况,进行论述,一般采用三段论的论证方法。在案由部分,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总的论题。理由部分,运用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来论证现受诉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结论是应当移送管辖。
对理由的论证一定要有根有据,合理合法。仅仅有管辖异议的意思表示是不行的,必须说明,在对案件的管辖问题上,既不以异议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以人民法院的意志为转移,而是以法律规定为原则。
三、尾部
异议人签名盖章,注明制作本文书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