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笔录
【制作依据】
阅卷笔录文书样式供民事、经济诉讼代理人为了解案情,阅读案件卷宗进行摘录时使用。
阅卷笔录,是民事、经济案件诉讼代理人为了解案情,在阅读案件卷宗过程中,把整个案件的全部情况,真实、概括、系统地进行摘录所形成的书面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1年4月27日制定的《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关于律师查阅案卷有以下几项要求:①律师担任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法院查阅所承办的本案材料,了解案情,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笔录以及事关他案的线索材料,不应查阅;②律师查阅,法院应当给予必要方便,并提供律师阅查处所;③律师阅卷可以摘录。摘录的材料存入法律顾问处的档案;④律师对于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阴私,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了解案情,但无权阅读全部案卷材料,更不能制作阅卷笔录,只有具备律师资格的人代理诉讼,才有资格阅卷和制作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没有法律效力,但有助于诉讼代理人纵观全案,把握案情实质,发现问题,提高办案质量。这对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正确地执法有着积极意义。
制作阅卷笔录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应全面地、仔细地阅读案卷,防止以偏概全。案卷是制作阅卷笔录的基础材料,只有仔细无遗地查阅全部卷宗材料,悉心作出分析,才能在笔录中提炼出案件的重点,才能提纲挈领地反映案件全貌。否则,难免顾此失彼,丢三落四。
2.防止先入为主,应客观全面地摘录。阅卷笔录的制作一定要建立在案卷的基础上,案卷上有的则记,没有的就不能记。应把案件情况全面地反映出来,不能只记一部分,而忽略了另一部分的内容。不能凭自己的主观想象,不顾客观事实地取舍摘录。
3.摘录要详略得当,防止篇幅冗长。阅卷笔录虽然要求全面地反映案件情况,但并不是说每一部分内容、每一个细节都写进笔录,不分主次轻重。阅卷笔录是纲要性的材料,阅卷人必须抓住重点,用简练的语言概括、归纳案卷材料,使之成为能够一目了然,能够纵观全案的提纲。如果事无巨细,泛泛抄录,等于对案卷的复制,就失去了制作阅卷笔录的意义。
4.要条理分明,防止零乱繁杂。制作阅卷笔录,是为了解案情,出庭答辩提供参考材料。为此,阅卷人可以先作出阅卷摘录,再根据摘录材料的性质、作用,将其划分为几大部分,并在每一部分里,把有关的材料罗列出来,最后,规划整理,统筹安排,制作成篇。否则,如果毫无中心地边看边记,材料就会杂乱无章,不便于区分、对比,也不便于使用。
5.要注明摘录出处,防止摘引无据。每摘录一份材料,都要在其后边用括号注明属于某卷宗第几页第几行。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在法庭辩论中,谈到某个事实或证据时,便于援引说明,做到有根有据。
6.制作笔录时,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和需要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方式。如采取表格对比的方法,或者采取摘录要点的方法,等。不论采取什么方法,所摘录的内容都要做到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条理井然。
【文书样式】
阅卷笔录
时 分起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止
地点:
案由:
阅卷人:
当事人:
主要简历:
【填写说明】
一、首部
标题,写明文书名称“阅卷笔录”。
二、正文
1.写明阅卷的时间、地点。阅卷时间应写明从年月日时分起到年月日时分止。阅卷地点应写得明确、具体。
2.写明案由。案由,即案件的性质如继承、离婚、借款合同纠纷等。
3.写明阅卷人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家庭住址或经常居住地、简历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4.主文。主文是阅卷人通过阅卷,对卷内材料的摘录。在制作阅卷笔录前,最好先通读全卷,要注意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全部材料,特别是证据材料的可靠程度及真假。在“有利”与“不利”,“真”与“假”的对照中,揭示矛盾,把握关键。摘录案卷时,一般是先把整个案件情况分为几个大部分,分门别类地加以归纳,提炼出记录内容来。
(1)案件事实及有关证据,可以把一个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件列为一个事实。在每一个事实中,摘录具体情况以及证明这一事实的各种主要的证据。
(2)案件性质及认定根据。要把认定的案件性质及认定性质的理由和根据摘录下来。特别应注意的是,有些案件案情比较复杂,案件承办人员在认识上往往出现分歧,同时反映到案卷中,阅卷人应把这些分歧的内容及其根据摘录下来,以便于综合各方面意见,更全面、准确地得出结论。
(3)案件情节及法律上的规定。要把每一个情节的具体内容以及法律上对此类情节有何规定的有关条款摘录下来。
(4)处理意见及法律根据。对某个案件来说,司法机关可能在某个程序、某个事实上对诉讼当事人或者对某些财物等提出某种处理意见,或者已经作了某种处理,但各司法部门对处理意见有时一致,有时有分歧。阅卷人要把这些处理意见摘录下来,并将有关法律规定摘录下来。这样有利于分析、比较,判断是非。
(5)案卷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阅卷,可能发现案卷材料存在某些错误、疑点、矛盾之处。如证据不足,证据可疑,证据间有矛盾,某些事实无证可查,援引法律条文不当,法律文书不全,办案程序上有问题,等等。阅卷人要将这些问题如实地记录下来,为下一步会见当事人和必要的社会调查作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