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提前收贷?
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对何种情况下贷款人可以提前收回贷款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一)依据<通则)第71条的有关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贷款人可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1.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2.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3.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殳机经营的4.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月用贷款经营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地产投机的5,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6.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二)依据(通则)第72条的有关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贷款人可提盲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信表、损益表等资料的;2.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彦及存贷款款余额等资料的;3.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匕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三)依据(通则}第70条的有关规定,借款人违反《则)第9章(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的规定,致使贷款债务落空,贷款人也有权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实践中,当事人可以依据法犛、行跨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在(借款合同)中对提前还贷贷的前提条件作出应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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