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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建立企业职工退休公示制度的通知
作者:石家庄赵丽娜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0/20 14:43:00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建立企业职工退休公示制度的通知
【分  类】 企业管理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2001年04月28日
【实施时间】 2001年04月28日
【发布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建立企业职工退休公示制度的通知
               冀劳社〔2001〕2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省各产业工会,省直各部门,驻冀原行业统筹企业、军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严格控制提前退休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退休审批,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决定在我省建立企业职工退休公示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对符合国家规定即将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包括正常退休、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因病(含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在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前,由企业在厂内公示栏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公示范围为拟办理退休人员所在企业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三、公示内容一般包括拟办理退休人员姓名、性别、职务(工种)、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储存额、退休类别、拟办理退休时间、退休待遇等。对于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要包括特殊工种名称、从事特殊工种累计年限;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的,要包括主要病历和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四、公示期一般为10天。公示期内,职工群众如发现公示内容与拟办理退休人员实际情况不符的,可向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工会组织举报,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工会组织应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期满后,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工会组织要联合出具公示情况报告。对公示后没有疑问或有疑问经调查核实无误的人员,由企业法人签名,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五、企业职工群众对本企业退休公示行为或公示情况报告有异议的,可向负责审批退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调查核实后,确有弄虚作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法人和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建立企业职工退休公示制度,是我省改革行政审批工作、依法规范退休审批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政务公开和厂务公开,增加职工退休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改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公示制度。企业单位要把退休公示制度作为厂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按规定办事,严禁弄虚作假,把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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