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侵权问题一直是展览会的“灾区”。克隆品牌、拷贝展品……展会侵权现象愈演愈烈,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被投诉的事件也屡见不鲜。然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直被视为难解的热点问题。
“JINLINGGENERATOR”广交会上遇“JINLING”
从广交会打到了法庭的“JINLINGGENERATOR”与“JINLING”发电机的遭遇战,因其很有代表性而颇受知识产权界的关注。
浙江金陵机械有限公司(简称金陵公司)成立于1996年,主要从事发电机等机电产品制造、销售。金陵公司使用“JINLINGGENERATOR”特有名称、装潢的JL系列发电机于2001年上市后,销售范围覆盖国内十几个省市,并向中东国家和地区出口。
苏州双马机电有限公司(简称双马公司)成立于2001年,主要生产发电机等机电产品,同样主要将产品出口到非洲、中东等地区。2008年5月19日,双马公司通过受让拥有了“金灵JINLING”商标。
2009年4月第105届广交会期间,金陵公司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投诉站投诉,常州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常州公司)在广交会上展出的由双马公司生产的“JINLING”发电机,所使用的标贴和金陵公司的“JINLINGGENERATOR”特有名称、装潢相似,侵犯了本公司特有装潢的著作权。
投诉站认定被投诉的JINLING发电机涉嫌侵犯版权,遂作出责令被投诉人从展会上撤展的处理。
金陵公司还投诉双马公司展出侵犯其特有装潢著作权的“双马机电”产品宣传册。投诉站也作出了责令被投诉人从展会上撤展的处理。
金陵公司随后发现,在广交会上常州公司把被认定为侵犯金陵公司著作权的“JINLINGGENERATOR”装潢撕下来之后,更换成改变颜色后的“JINLINGGENERATOR”装潢继续展出。
展会侵权纠纷解决机制对不正当竞争无能为力
知识产权的复杂性与展会的临时性、流动性、时效性相遇,决定了在展会执法过程中,知识产权部门不可能在短暂的展会期间,解决完所有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责令被投诉人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往往是展会期间比较常用的手段。但是,撤展,解决不了问题。
据了解,2006年1月四部委制定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是国内会展行业涉及到会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权威的规定,但本身适用范围有限。其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仅适用于专利、商标、版权。而除此之外的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及反不正当竞争等都不属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
记者注意到,原告和被告曾在广交会上交锋,但是展会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局限性,并不能对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给予足够的保护。展会上解决了仿冒版权问题,但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无能为力。
2009年9月,金陵公司对双马公司和常州公司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JINLINGGENERATOR”特有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
有商标也不能侵犯他人的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如何认定“知名商品”,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争议较多的热点问题,而发生在广交会上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案,再次使“知名商品”如何认定的问题成为热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知名商品”是指在特定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知名商品不是经法定程序评定出来的荣誉称号,而系行政机关或审判机关在处理个案中认定的法律事实。依据《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及证据,综合考虑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等因素,认定原告金陵公司的“JINLINGGENERATOR”为知名商品。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特征的“JINLINGGENERATOR”名称为原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为特有装潢。虽然被告拥有“金灵JINLING”的注册商标,但被告双马公司对商标的使用不能侵犯原告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被告双马公司某现雇员在原告金陵公司任职期间参与原告金陵公司涉案美术作品图案即“JINLINGGEN-ERATOR”标签装潢图纸设计工作,故被告双马公司应知悉原告“JINLING发电机”油箱标贴的独特包装装潢,故被告双马公司在其生产的发电机油箱标贴上仿冒原告“JINLING发电机”油箱标贴的独特包装装潢,构成了仿冒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业内人士认为,广交会作为中国产品走向世界的窗口,制造商和出口商在广交会上的竞争,实际上是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的一个缩影。从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商标权人使用自己的商标是其权利,规范使用则是其义务。一旦使用了他人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特有装潢,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反而有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同时可以看出,广交会被视为特定市场,出口销售也是在这个特定市场上认定“知名商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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