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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我国稿酬制度已经形成并且跟国际接轨。稿酬有三种基本形式:(1)稿费,又称为“润笔之资”、“润笔费”;(2)版税,又称为“提成费”、“版费”;(3)买断版权,又称为“作价购稿”。
我国版税的具体规定,开始于1901年3月东亚益智译书局在上海《同文沪报》上刊登广告,提出“译出之书……当酌送润笔之资或提每部售价二成相酬”。这“售价二成”意思就是版税20%;而更早一些,上海《申报》馆在1878年3月刊登“搜书”启事,提出“以书申酬”和“出价购稿”,也就是买断版权的办法。
还是举鲁迅和柔石的例子来说明:1928年10月,鲁迅介绍柔石的长篇小说《旧时代之死》由上海北新书局出版,合同约定版税20%,当月25日柔石致兄长信中说:“福现已将文章三本,交周先生(鲁迅)转给书局,如福愿意,可即卖得八百圆之数目。惟周先生及诸朋友,多劝我不要卖了版权,云以抽版税为上算。彼辈云,吾们文人生活,永无发财之希望。抽版税,运命好,前途可得平安过活,否则一旦没人要你教书,你就只好挨饿了。抽版税是如此的:就是书局卖了你的一百圆的书,分给你二十圆(陈注:当时上海各出版社所订的版税通常为15%—20%)。如福之三本书,实价共二圆,假如每年每种能卖出二千本,则福每年可得八百圆,这岂非比一时得到八百圆要好?因此,福近来很想将此三部书来抽版税,以为永久之计了。”
鲁迅的出版合同通常约定抽版税20%,他在《为了忘却的记念》中回忆说:“明日书店要出一种期刊,请柔石去做编辑,他答应了;书店还想印我的译著,托他来问版税的办法,我便将我和北新书局所订的合同,抄了一份交给他,他向衣袋里一塞,匆匆的走了。其时是一九三一年一月十六日的夜间,而不料这一去,竟就是我和他相见的末一回的,竟就是我的永诀。第二天,他就在一个会场上被捕了,衣袋里还藏着我那印书的合同……”
民国初年的稿酬和版税幅度民国以后,一般报刊和出版社支付的稿酬标准略有降低——中华书局创办《中华小说界》月刊,1913年6月21日在《申报》刊登广告:“征集小说,备刊行小说界,编译均可。”公布的稿酬标准分为四个档次:甲、千字5圆,乙、千字2圆5角,丙、千字1圆5角,丁、千字1圆。长篇以8万字为限,短篇至少4000字。1914年1月该刊创刊发行。
1915年9月《青年杂志》创刊,由陈独秀主编,一年后改名为《新青年》。编辑费为每期200圆。稿酬标准:“或撰或译,每千字二圆至伍圆。”但是一度又成为同人期刊,取消了稿酬,只付编辑费。
在书籍的稿酬方面,商务印书馆有着比较灵活的规定,其标准视著者的知名度、学识水平、书稿质量和发行量等各方面情况而定。如前文所述之例。
张元济日记1918年2月2日载:“胡适之寄来《东方》投稿一篇,约不及万字,前寄行严信,允千字六圆。此连空行在内。”胡适刚来北京大学任教不到一年,已是著名文化人,故有如此高的稿酬。而梁启超在《东方杂志》发表的文章,稿酬竟达千字20圆。
这一时期,上海出版界已是人才济济,精英荟萃。
20世纪20年代上海市新闻出版界的薪金标准关于上海新闻出版界经济收入的状况,戈公振在《中国报学史1912—1927年》第六章《报界之现状•;第八节•;用人》一文中记述如下:总理为一馆之领袖,故宜知编辑、营业、印刷三方面之真相,尤贵在知人善任,以全力尽忠于其职务。其月薪约在三百圆左右。
总编辑亦称主笔,为编辑部之领袖……总编辑常兼司社论,其月薪约在一百五十圆至三百圆之间。
次于总编辑,为编辑长,亦可称理事编辑……其月薪在一百五十圆左右。
在编辑长之下者,有要闻编辑,取舍关于全国或国际间之新闻。有地方新闻编辑,取舍关于一省一县或一地方之新闻编辑,其月薪均在八十圆左右;有特派员,如上海报馆必有专员驻京,或专事发电,或专事通信,每人月薪均在一百圆左右,交际费在外。
有特约通信员,或在国内,或在国外,大率以篇计算,每文一篇,约在十圆左右。
有访员遍驻国内各要埠,专任者每名月薪约四十圆,兼任者仅十余圆。
有缮译,每名月薪约五十圆至八十圆。有校对,有译电人,每名月薪二十圆左右。
本埠编辑亦可称城市编辑,亦为编辑部之要人,……其月薪约在八十圆左右。
属于本埠编辑指挥之下者,有特别访员,月薪在四十圆至六十圆之间。
有体育访员,月薪约在三十圆左右。
有普通访员,每人月薪约在十圆至三十圆之间。
副张(即副刊)均载文艺及滑稽之作,另有一编辑司之,月薪约六十圆左右。对于1912年至1927年间上海的报社的组织机构及各类人员“按劳取酬”的经济待遇标准,这是一个全面的综述。此外,我还从当时一些具体人物的史料中,考证了实际薪金情况。
20世纪20—30年代的稿酬与版税《鲁迅全集》载有20世纪20至30年代的稿酬标准。
鲁迅在孙伏园编辑的《晨报副刊》投稿,每千字2—3银圆;另外《晨报》馆有一种“特约撰述”,每月除稿酬外还加酬金30—40银圆(见鲁迅《我和语丝的始终》)。
当时稿酬标准不一。在官办的北京报纸杂志和学术期刊上,稿酬可达每千字4—5圆。而上海的报刊大多是民办的,一般稿酬为每千字1—3圆。因为官办的报刊行政拨款不计成本;上海报刊则多为商业性,必须讲究经济效益。《鲁迅全集》有几处提到当时上海的稿费标准,最低者(陈注:小报消息或“报屁股”文章等)每千字5角钱,高者每千字3圆。鲁迅文章一般稿酬是千字3圆,有时千字5圆(如商务印书馆和中华书局给鲁迅的稿酬标准),《二心集》的稿酬为千字6圆,这在上海就是比较高的了。
商务印书馆所定稿酬:郭沫若千字4圆,胡适千字5—6圆,林纾和章行严(士钊)千字6圆。……
这样的稿酬标准从五四时期到30年代没有很大变化。
至于特别优惠的稿酬当属梁启超,为千字20银圆(约合今人民币1000元)。
但是民国以后,出版的书籍通常计算版税,也有按照字数付稿酬或将版权一次买断的。
从20世纪初期以来,上海出版界拟订的版税标准一般在10%—25%之间。例如,1921年泰东图书局答应郭沫若的版税是10%;胡适在新月社自订的版税标准是初版15%,再版20%;北新书局支付鲁迅著作的版税一般是20%,甚至达到25%;而梁启超的身价最高,达到40%,甚至提出“自印包售,六折算帐”。版税的支付时间,按照惯例为“三节”核对实际销售数结算。
30年代中国的稿酬标准跟20年代相比,并没有明显的增加。
鲁迅在30年代出版的著作几乎也都是拿版税的。查《鲁迅日记》1933年5月15日记有:“《两地书》五百本版税百二十五元。”《两地书》定价1圆,按前面所说的版税公式推算,《两地书》的版税率是25%。又据《鲁迅日记》1932年12月15日记有:“以选集之稿付书店印行,收版税泉支票三百。”这是指《鲁迅自选集》,天马书店出版,初版印1000册,定价1.20圆,鲁迅得300圆,版税率也是25%。这在当时是特高的版税率了。
据赵家璧回忆:“《良友文学丛书》对所有作家都实行版税制,一般都是按售价作者抽版税百分之十五,一年结两次,交稿录用时,都可预支一部分。仅对鲁迅作品按百分之二十计,这是上海各书店为尊重鲁迅而共同执行之惯例。”(见《文坛故旧录》P.44,三联书店出版。)30年代享有版税率20%至25%者,还有胡适等名家。
下面提供30年代一个典型的“版税合同”原样本——良友图书印刷公司出版
抽取著作物版税合同条件一九三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订一、著作者允将著作物全部交发行者发行,所有著作权,仍属著作人,而发行权则属诸发行者。
二、所有著作物上之责任,由著作者本人负之。
三、著作物交发行者发行后,著作者不得将该著作物全部或一部另交第三者发行,如有上项事情发生,发行者一切损失,由著作者负担。
四、著作物之装帧印纸及定价等,由发行者全权办理,惟著作者得参加一部分之意见,以供发行者之参考。
五、著作者与发行者双方合意,以著作物售价之百分之拾伍,归诸著作者作为版税。倘遇售特价(照实价打七折以下之折扣,称为特价)时,特价期内售出各书之版税,亦照比例减折计算。每年逢四月底十月底结算一次,届时发行者当有版税结单及领款单,寄至著作者,由著作者盖章签字后,按期向发行者领取。
六、著作者在著作物未出售以前,不得预支版税。
七、著作物出版时,著作者于每册书后,可盖一著作者之印章,作为凭证。作者不盖印章者听便。
八、著作物初版再版之印数及再版与否,由发行者斟酌情形而决定之。
九、发行者为发行上之便利计得将著作物加以订正,其订正处之责任,由发行者负之。有特约者,不在此例。
十、著作物出版后,如有第三者对著作物版权有所争执时,一切责任,由著作者负之,发行者如因而有所损失,由著作者悉数赔偿。
十一、著作物出版时,由发行者赠十本予著作者,自后著作者购买著作物,以现款八折计算,照抽版税,惟不得挂帐。
十二、著作者及发行者如欲将本章程增删,彼此协议后,另纸抄录,粘贴于本合同后,并加盖印章为凭。抽取著作物版税合同著作物名称:山村一夜抽版税成数:百分之拾伍著作者姓名:叶紫现在永久通信处保证者姓名:现在永久通信处右著作物发行权自本召起归良友图书印刷有限公司所有,至于著作权仍归著作者。关于抽取版税之一切办法,悉照前列条件办理,空口无凭,立此为证。民国二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作者:陈明远(网易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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