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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税收和税收制度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1/5 10:26:00

对外贸易税收和税收制度

(一)对外贸易税收

  对外贸易税收按贸易流向可分为进口关税、进口商品税、出口关税、出口商品税。我国的对外贸易税收主要是通过征收进口关税和国内税实行和完成的,而对出口税收则更主要地表现为出口关税的减免和出口退税。对外贸易税收和国内税收一样,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
  税收的作用。
  首先,对外贸易税收可以保护一国在对外贸易交往中的利益。主权国家通过对外贸易税收可以获取关税优惠对等待遇,同时也可以把其作为反对贸易歧视的武器。
  其次,国家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运用对外贸易税收调节进出口商品结构、品种和数量。
  第三,对外贸易税收可以增加一国的财政收入,为国家积累必要的建设资金。
  (二)关税与关税政策
  关税是指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关税税法、税则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
  1.关税政策
  关税政策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为运用关税达到其特定的经济、政治目的而采取的行为准则,是国家经济政策、政治政策及社会政策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2.关税税则和税率
  关税税则是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公布实施,并按商品类别排列的商品分类目录及税率表,是海关征收进出口关税的依据。我国的《海关进出口税则》是《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现行的《海关进出口税则》是于199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它是以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的。
  我国进口税则分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和普通税率4个栏目。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贸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普通税率适用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我国绝大多数税目的税率使用从价税。
  关税税率是对课征对象征税时计算税额的比率。关税政策是通过关税税率具体体现和贯彻实施的,关税的经济杠杆作用也是通过不同的关税税率和关税结构来实现的。到2002年我国进口关税的平均税率已降至12%,达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2003年起,我国平均关税水平进一步下降到11%。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货物贸易减让表”的规定,我国关税平均水平到2005年将下降到10%。
  3.关税减免(识记)
  中国的关税减免分为三种:(1)法定减免,指《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给予的关税减免;(2)特定减免,指依照国家规定对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所实行的关税减免;(3)临时减免,指法定减免、特定减免规定范围以外的临时减免关税。
  (三)进口货物国内税征税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进口货物国内税征税制度,进口商品税是指对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主要作用是调节国内外产品税收负担的差异,为国内外产品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1.征税原则
  1994年我国进行了税制改革,我国对进口产品实行与国内产品同等征税的原则,即在增值税和消费税上按相同的税目和税率征税。
  2.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根据我国《增值税条例》的规定,除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外,进口货物也属于增值税征收的范围。凡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3.税目税率
  根据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同等纳税的原则,一般来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进口产品适用的税目税率,都按照对国内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执行。
  (四)出口退税制度
  出口退税是指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领域过程中缴纳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企业,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1.实行出口退税的意义(识记)
  首先,出口退税是依据出口商品零税率原则所采取的一项鼓励出口贸易的措施。一方面,通过出口退税,把生产和流通环节已征收的税款退还给出口企业,企业可以价格优势参与国际竞争,占领国际市场。另一方面,由于一国商品出口到另一国,进口国除了要征收进口关税,还要对进口品征收增值税与消费税,如果不实行出口退税,则构成双重征税。通过出口退税,实现出口零税率,就可以很好地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
  其次,出口退税是对出口货物的一种非歧视性赋税政策,是维护国内外产品公平竞争的有效手段。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的税制不同而使货物的含税成本差距很大,这样就无法进行公平竞争。要消除这种不利影响,就必须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因而出口退税是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的有效手段。
  2.出口退税原则(识记)
  我国对出口商品实行“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
  3.出口退税范围
  (1)出口退税的产品范围。我国出口的产品,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税外,均予以退还已征税款或免征应征税款。这里所说的“出口产品”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必须是已征税产品,必须是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必须是财务上作出口销售的产品。
  (2)出口退税的企业范围。出口产品退税原则上应将所退税款全部退还给主要承担出口经济责任的出口企业。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经营出口业务的企业;二是在代理进出口业务活动中,代理出口的企业;三是特定出口企业(指外轮公司、对外修理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等);四是外商投资企业。
  4.出口退税税种和税率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出口产品应退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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