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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  
“淘宝”网被控商标侵权案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1/25 10:10:00

“淘宝”网被控商标侵权案开庭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顾奇志 朱文

  本报于6月21日曾报道过德国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淘宝”网商标侵权一案;目前,此案出现新进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淘宝”所有波马产品被控侵权
    法庭上,波马公司指出,国内众多网络商店在淘宝网 (WW.TAOBAO.COM)上销售的或者“许诺销售”的"PUMA及图”、“PUMA”、“豹图形”牌产品,均可以认定为假冒/仿冒(侵权)产品。因 为该公司销售的正品都只是通过其经销(代理)商 (被许可使用人)通过专卖店的形式销售,绝不允许通过网络的形式销售正品。而且从淘宝网 (WWW.TAOBAO.COM)上有关原告产品的销售价格来看,该网上网络商店的产品价格明显低于正品价格。如正品PUMA运动鞋通常零售价为500- 800元/双,最便宜的运动鞋零售价也高于300元/双;但淘宝网(WWW. TAOBAO.COM)上PUMA运动鞋的售价一般仅为50、60元,价格上形成了明显的差距。
原告向“淘宝”网髋?00万   
    德国波马公司认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原告多次告知并且在其充分知道原告告知侵权信息的情况下,依然拒绝删除在淘宝网(WWW.TAOBAO. COM)上的有关侵犯“PUMA及图”、“PUMA”、“豹图形”商标的侵权信息,属于既没有做到事前的“合理的管理责任和合理的审查义务”,又拒绝做到 事后的积极补救义务;实际上是为众多的网络商店卖假/售假(销售侵权产品)提供了广阔的网络支持平台,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 二款所称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本案所涉及的便利条件是“提供网络支持平台”,构成了协助他人 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被告二陈某,原告则认为,在明知自己通过网络商店销售的PUMA牌运动鞋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陈某依然大肆销售假冒/仿冒PUMA产品,根据《商标法》第52条构成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原告坚持起诉书提出的请求法院判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等诉讼要求。
   “淘宝”网否认侵犯原告商标权
    对此,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答辩认为,“淘宝”网是依法成立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提供商,为用户提供发布信息条件是国家法律赋予其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职能。在其 网上公布的《淘宝网服务条款》中,‘明确规定了“本网站仅作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贸易相关的服务的地点,本网站 不能控制交易所涉及的质量、安全或合法性,商贸信息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淘宝并不作为买家或是卖家的身份参与行为的本身。”因此,被告一并非该案的销售方, 销售原告指控假冒PUMA商标运动鞋的人是使用淘宝网服务的用户陈某,即本案第二被告。

  “淘宝”网还认为,目前法律或规章没有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用户利用系统条件发布的信息内容做实质审查的义务,从技术上讲事先审查也是不可能的,网络服务 提供商既不可能也没有权利逐一检查遍布全国或全球的销售者。因此,原告要求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
    开庭当日,该案第二被告陈某没有到庭参与庭审,也没有向法庭提交相关的答辩意见。
    庭审中,广州中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截止本报记者发稿时,双方仍未达成和解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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