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档案编号:
纳税申报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登记表附表
代表机构名称: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总机构情况说明: |
总机构在华其他地区设立的代表机构情况 |
代表机构名称 |
地址及邮编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纳税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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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确认你代表机构符合下列何种性质 |
在确认的项目后打“√” |
据实纳税 |
1、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业务的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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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经费换算收入
方法纳税 |
2、从事各项代理、贸易(包括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等各类服务性业务的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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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的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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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事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业务的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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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业务收入时,
按核定利润率方法纳税 |
5、除上述所列代表机构以外,从事各项应税业务和不予征税业务的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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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 |
6、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民间团体和国际组织在华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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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事项通知书》的有关规定确定你代表机构所采取的纳税方法 |
在所确定的方法后打“√” |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
按实际申报纳税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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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办法确定收入、计算纳税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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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业务收入时,按核定利润率计算纳税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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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申请享受免税待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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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以及附件: |
谨声明:我代表机构上述所填报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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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 代表机构盖章: 填表日期:
填 表 说 明
一、 本表仅适用于外国企业在京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
二、 本表有代表机构按规定据实填写,随同税务登记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 本表填写时应使用黑色或蓝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钢笔填写。
四、 本表一律用中文填写,一式三份。
五、 本表有关栏目的填写如下:
1、 总机构情况说明:填写在京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的相关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总机构所在国法人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名称,总机构经营范围。
2、 总机构在华其他地区设立的代表机构情况中的“纳税方法”一栏填写:据实纳税、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利润率、不予征税、免税。
3、 “请确认你代表机构符合下列何种性质”一栏第三项中,应税业务包括:
(1)、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2)、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他咨询服务。
(3)、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4)、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他应税业务活动。
不予征税业务包括:
(1)、代表机构从事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代理我国商品出口贸易业务活动。
(2)、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
4、 声明人签字:由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签名,如首席代表无法签名,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同时附送授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