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 地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一) 表号:SB08002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人民币)
纳 税 人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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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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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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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类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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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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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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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户 银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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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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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政 编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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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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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详细座落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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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行次 |
纳 税 人 申 报 金 额 |
携带资料:
1. 当期财务会计报表(损益表、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在建开发项目成本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装修标准等资料。
2. 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
3. 转让房地产有关资料(商品房购销合同附本、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等)。
4. 其它。 |
一、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 1=2+3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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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
转让土地收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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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收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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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4=5+6+13+16+20+21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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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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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地产开发成本 6=7+8+9+10+11+12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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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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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工程费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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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费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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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费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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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配套设施费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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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间接费用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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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由纳税人填写本表未尽事宜 |
3.房地产开发费用 13=14+15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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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
利息支出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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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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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16=17+18+19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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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
营业税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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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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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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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数 20=(5+6)×2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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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金额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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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额 22=1-4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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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 23=22÷4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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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适用税率(%)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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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速算扣除系数(%)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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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预收房地产价款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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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预征比例(%)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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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应缴(或预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28=22×24-4×25
(或26×27)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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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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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期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金额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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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 31=28-29-30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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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项目竣工清算应补(退) |
32=28-29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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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税额 |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
会计主管
(签章) |
经办人
(签章) |
纳税人
(签章) |
代理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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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签章)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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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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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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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
收到申报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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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收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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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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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一、纳税人转让已经完成开发的房地产并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和预售正在开发的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房地产价款的,应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申报期限,据实向指定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本表。
二、表头项目:
1. 税务登记证号码、税务计算机代码:接地方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2. 序号:前三位同《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税务机关编制填写的号码,后三位按项目转让次数由申报单位自“001”起顺序编号,不可重号。3.经济类型:按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和其他填报。4. 行业:按工业、商业、邮电通讯、交通运输、旅游服务、金融保险、建筑开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队、人民团体、个人和其他填报。5. 直接主管部门:按纳税人隶属的上一级管理部门或机构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不填。6. 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
三、表中项目:
1. 本表各项内容,均应以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计税单位(栋号)为填报对象。如系综合项目开发,普通标准住宅部分单独填报。2. 本表第13、14、15栏“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支出、其他房地产开发费”应按政策规定计算填写。3. 本表第24栏“适用税率”应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中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如果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且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未超过20%的,本栏填写“0”。3. 本表第28栏:预征土地增值税时,适用公式为:28=26×27;其他情况适用公式为:28=22×24-4×25。4. 本表第32栏“项目竣工清算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仅在办理项目竣工清算时填写。
四、填写本表时应同时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附表》。
五、本表一式两份,送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申报单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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