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保险理赔  
保费未交纳 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石家庄经济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1/28 22:00:00

一、基本案情

2007年6月,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由于甲公司一直未交保险费,2008年1月,双方补签承诺书,双方承诺:1、乙保险公司承诺在甲公司保费未支付前,保证所有保单至投保之日起持续有效,并对所有保单所载保险项目负有全部保险责任;2、甲公司承诺在资金状况得到缓解后即补缴保单所载所有保险费用。甲公司至2009年3月仍未交纳保险费。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保险费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一审认定及判决  

一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本案。法院认为,原告乙保险公司、被告甲公司双方签订的保险单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期限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系保险合同生效要件。但由于双方所补签的承诺书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视为是对原保险合同的补充协议,故该保险合同依据该承诺书而生效。被告未交付保险费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被告主张的原告未在保险期间内起诉的答辩意见,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故不予采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第61条、第107条规定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保险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二审代理律师的观点

甲公司委托本律师为此案二审程序的诉讼代理人,依法提起上诉。

根据一审法院的认定和判决结果及对相关材料的分析,本律师认为原审法院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合同,即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系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上诉人未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未生效。其次,本案保险合同还是附期限的合同,如今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已经过去,被保险人根本不可能履行该合同项下的义务,被上诉人乙保险公司故意在一年的保险期限过去后向上诉人主张给付合同项下的保费应属规避自己的主要责任(承担合同期限内的保险保障义务),却想获得不当得利的行为。原审判决在这一点上置上诉人代理的意见于不顾,适用法律错误。此外,原审法院还忽略了所谓的“承诺书”本身与本案的时间关联节点不存在,承诺书表达主体与本案合同不一致,承诺内容违反保险法规定及承诺书本身也是附条件的和附期限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上诉人没有义务在交纳本案有关合同项下的保险费,原审判决明显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恳请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四、二审法院认定及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险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强制规定,应为有效。在被上诉人签发保单后,上诉人甲公司没有交付保险费。案涉保险单上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和批单中的规定缴付保险费。”同时也规定:“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上述规定实际约定了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以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为条件。上诉人甲公司与被上诉人乙保险公司在2008年1月签订承诺书时,案涉保险单约定的期限已履行7个月,因此根据保险单所附条款规定,双方签订承诺书时,被上诉人乙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本案中由于被上诉人乙保险公司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期限是2008年1月至2008年6,因此被上诉人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按保险单所约定的保险费数额缴付保险费有违公平原则,同时亦违反了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综上,上诉人甲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甲公司给涉案保险单约定的全部保险费错误,予以纠正,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从2008年1月至2008年6月的保险费。

至此,该案有了一个比较满意的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维护了上诉人的权益。

 

五、本案启示

保险法与合同法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规定一致,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如无其他例外情形,保险合同自成立时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双方当事人中有人不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则构成违约。但是,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也可以因为法定或约定而有所变化。本案中保险合同的生效既是因为保险条款中的相关约定而变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案件的纠纷也是因为该保险条款的语意含糊,对该条款产生了法律上的认识偏差而导致的。

    所以,在实践中为了使保险行业能够安全运作,保险公司应改进保险业务操作的流程,规范投保单、报价单及保险单的格式,避免出现语意含糊及易产生法律认识偏差的表述,尽量将具有法律意义的环节予以突出或明确告知投保人,以免一般投保人对自己行为的意义认识不清而产生类似本案的纠纷。这样,既保障了合同的稳定性,维护了交易的安全性,又保证了在法律上的无障碍。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分公司注销后该起诉谁
下一篇:保费未交纳 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2010年最新车辆保险费计算公式
· 丈夫为妻子购买保险 婚变妻子要求...
·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金受害人代位...
· 出租司机儿子违规发生车祸保险公司...
· 事先未出示条款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出口信用险部关于...
· 保险公司因未明确提示保单何时生效...
· 保险明确说明义务的司法审查
· 未上牌车辆:投保易理赔难
· 外资交强险难搅市场格局
· 最新版车辆理赔大指南
· 航意险分期购买不划算 乘机少宜选...
· 全险为何不能全赔 聚焦车险“霸王...
· 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 保险免责条款...
· “拼车族”如何巧避保险盲区
· 车祸意外死亡,保险金是否属遗产?
· 财产险类索赔指引
· 新保险法免责条款等仍存法律盲区 ...
· 本案保险公司应否免责
· 哪些情况车险不理赔?
· 重疾险投保须防四大误区
· 投保人仅口头告知患病情况 身故后...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