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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  
全险为何不能全赔 聚焦车险“霸王条款”
作者:石家庄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2/22 9:47:00

 
法律专家鼓励车主诉讼维权
  记者调查发现:被法院和法律专家认定的“无效条款” 在20多家保险公司的合同中普遍存在———

  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已达到2亿辆左右,随着汽车产销量的大幅增长,汽车保险业也发展迅速。绝大多数车主都会给自己的爱车买份商业保险,其中不少车主还给自己的车买了所谓的“全险”,目的就是为了能更加安心,因为很多车主都认为所谓全险就是自己的车无论碰到了什么问题,都可以找保险公司全额理赔。

  那么,事实真的像车主想的那样吗?所谓的全险真的能给车主带来真正的安心吗?

  索赔案例

  买全险保险公司不全赔同一公司出现两种做法

  广州车主小张酷爱汽车,大学毕业不到两年就几乎用全部积蓄买了车。为了开起来更安心,小张按保险人员的建议买了所谓的全险。小张说,“我全部买齐了,甚至把第三者责任险也提高。”但全险究竟包括什么,小张表示也没细致看,“总之从买车那一刻开始,就一直买的全险。保费第一年3900多元,第二年3700多元。”

  前不久,小张在停车场排队时出了个小事故,交警认定是对方全责,但肇事司机百般推托,就是不愿赔。无奈之下,小张直接联系了对方的保险公司,可对方保险公司非说小张不是他们的客户不和小张接触,小张无奈之下想起自己的车投了足额车损险,于是他觉得自己的保险公司应该能解决问题。

  事实真是这样吗?记者拨通了小张所投保的平安保险广州分公司客服人员的电话。

  记者自称“别人把我的车撞了,我没有责任,对方全责,我可不可以来理赔?”客服人员表示:“对方全责,找对方保险公司,跟您自己的保险没有关系。”记者紧接着说:“对方保险公司让我去找肇事方,肇事方现在推托我。”客服人员表示:“我们以交警判决为准,只要拿了裁决,您的车没有责任,跟您的保险是没有关系的。”记者强调:“我投的是车损险,现在我的车受了损失,我投的是全险。”客服人员称:“要看您的事故,如果牵扯到责任的话,肯定是由责任方来承担损失。”

  投了足额的车损险出了事故,还要先划分责任。如果没有责任,自己的保险公司就不赔偿。按照客服的指点,记者在平安保险的格式合同中找到了这样的条款。事有巧合,就在这次事故后不久,小张的车放在停车场里被刮了一下,肇事车辆逃逸。按照保险公司之前的说法,由于这次事故小张也没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会不会赔,小张很没底,但由于实在找不到肇事方,小张只好硬着头皮再找自己的保险公司。

  小张说,保险公司称这次事故属肇事逃逸,只赔70%,但也可以不赔。“最终,确定30%要我负责,70%保险公司负责。”对此,小张有些无法理解,“可以赔也可不赔,如果赔就只赔70%。前一次无责不赔,这一次无责小赔。同一家保险公司竟然有两个不同的做法!”

  记者调查

  国内二十多家保险公司车损险合同皆藏“潜规则

  小张的遭遇并非偶然。在南京创业的老张说起车险也是一肚子委屈。老张和妻子从乡下到南京创业,凑了二十多万买了辆渣土车经营。老张特意花了近一万元为车上了足额保险。老张说,他的车跟一台奥迪车相撞,“奥迪车顶到我的车上,把车顶翻了,然后我的车砸到了别人的车,之后撞到了围墙。我认为我的车投了所有的保险,到保险公司理赔应该是很正常的事,但我去理赔时,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说只能赔50%,还有对方的一半责任。”由于不同意保险公司只赔一半,老张垫付的四万多元无法得到赔偿。“全是我自己垫付的,现在保险公司还没理赔,还不知道怎么弄。”老张有个朋友是律师,他听说老张的遭遇后,主动帮他和保险公司取得了联系。这名叫刘杰的律师表示,“保险公司应该对四万多的损失没有异议,但保险公司的意思是按事故责任认定,只能赔50%。而保险公司的依据是根据商业险车损险的一个保险条款,是按事故责任比例50%来走的。”

  记者对国内二十多家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合同进行了查阅,结果表明这个条款在所有这些合同中都存在,只是个别词语有细微差别。以一家较大的保险公司的相关合同为例,该合同中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本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合同还补充规定:“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刘杰表示,只要你在交通事故中,(只)承担相应(部分)责任,保险公司就不会全额赔,只有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才会全赔。刘杰几年来已代理近千起车险诉讼,他在工作中发现,保险公司坚持按责任赔付带来了许多危害:一是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二是许多车主为了维护权益,在无奈中选择了主动多承担责任,这也就多承担了法律风险。“保险公司全额赔的情况下,就是我全责。这有可能导致很多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会主动认一个全责来得到全部赔付。”

  相关判例

  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但消费者维权比例极小

  然而,消费者的“委曲求全”并没有给局面带来改观。去年9月,江苏车主陈新春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终于鼓起勇气,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2008年,陈新春驾驶的车辆在311省道发生了严重交通事故,事故认定陈新春负主要责任。但陈新春没想到,保险公司竟然要求对严重受损的车辆进行修复。该案的代理律师王志成表示,“这台车修理厂认为已没有维修价值了。所以在理赔过程中,我们和保险公司发生了争议。保险公司声称不接受修理决定,就一分钱也不赔。而车主陈新春本人在事故中已全身瘫痪,出于委曲求全以尽快拿到一点钱的想法,陈新春接受了放弃报废,进行修理的要求。然而事情并不像他想象的做一点让步就能解决。”王志成说,“保险公司提出只赔偿70%,被保险人感到非常无助。因为他觉得自己把保险买得非常全,不计免赔买了、车损险也买的是足额的,所以他认为70%的赔偿不合理。”在与保险公司沟通近两年无果后,陈新春提起了诉讼,南京市古楼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开庭审理时,被告安邦保险公司坚持按责任划分只赔70%。保险公司坚持说,按责任赔付的条款是合同中写明的,是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认可的。对此,法官认为这样的说法在格式条款的订立中根本站不住脚。

  记者采访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邢嘉栋。邢嘉栋认为,该条款是保险人提供的,也就是投保人没有办法来变更这样的条款,要么接受要么放弃。对方没有给你讨价还价的协商余地。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条款就不能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来减轻自己的责任。这样一种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律上应该说是没有效力的。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根据车损全额的金额进行赔偿,诉讼费用的绝大部分也由保险公司负担。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中写到——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保险条款不符合投保人的缔约目的。同时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保险人设定的上述合同条款,客观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但邢嘉栋同时指出,选择诉讼维权的车主仅占极小的比例。

  专家说法

  暂时无法改变“被迫条款”但可以不接受“无效条款”

  虽然类似诉讼在江苏省内几乎百分之百支持了消费者诉求,但屡战屡败的保险公司遇到此类理赔案却坚持按责任比例赔偿。消费者要么自认倒霉,要么就得打官司。保险公司为什么对法院的判决视而不见呢?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家邱宝昌律师认为,在拒赔或定审的争议中有一个概率问题,“你看到的统计数据这么多,但有争议的远远超过这个数,败诉肯定有败诉的成本,但它的利益远远大于它的成本——它可能有20起败诉,甚至可能有上百起败诉,但实际争议的可能有几千起。”

  记者了解到,北京重庆、江苏的法院都曾通过判决,认定按责任赔付条款无效,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其中重庆市三中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曾写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设定‘无责免赔’条款,无疑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同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确认‘无责免赔’条款无效,符合正义这一法则的基本价值,亦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的科学内涵。”专家建议,虽然暂时无法改变被迫接受格式条款的现实,但可以选择不接受其中的无效条款,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

  案后追问

  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为何成车险“霸王条款”

  多位法律专家都认为“按责任赔付”条款不合理,属无效条款,但在绝大多数的汽车保险合同中,这样的条款却依然存在。在这个条款背后隐藏着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有责才赔”、“无责不赔”的条款无疑是在保护违法者的利益,也就是说那些在驾车过程中违法违章的司机利益能得到保障,而遵章守法的司机利益却无法得到保护;二是只要投保人通过法律途径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保险公司通常都会败诉,但保险公司为何还要保留这样的条款呢?原因是主动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权益的车主比例并不多。而更深层次的问题是,“有责才赔”、“无责不赔”这种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虽然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条款,但为什么能够置消费者权益不顾而依然存在,为什么没有被保险公司和相关监管部门废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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