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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儿童权益  
郭建梅、李莹:漫谈公益诉讼与妇女权益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2/29 13:41:00

唱响”中国公益诉讼与妇女权益系列之
漫谈公益诉讼与妇女权益
——郭建梅律师、李莹律师专访之一
人物名片
    郭建梅,中国第一家专门从事妇女法律援助与研究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创始人、主任中国专职妇女权益保护公益律师第一人。
    李莹,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副主任,专职公益律师。
 
【妇女:弱者?】
  郭建梅:妇女群体,与男性群体相比,无论在经济上、能力上,还是家庭附属地位上,都是弱者,特别是农村妇女群体,处于社会最底层,是弱者中的弱者。作为弱者,妇女自身所拥有的能力和自身所占有的社会资源严重缺乏,其自身的特点决定她必须通过援助、社会帮助、法律救助来获得帮助。没有的话,只会使弱者一弱再弱。
    妇女既是弱者,又是权利的拥有者。权利的实现必须要有前提,这个前提,需要她们具备一定的知识、一定的能力、一定的资源,以及社会和国家向她们提供的帮助。缺少这个帮助,这个权利拥有者就是空缺的,权利不能拥有。
【跨越:弱者 权利的拥有者】
   郭建梅:如何把应然的权利变成可以实现的权利?我们在实践中发现,许多法律规定是不可诉的,比如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利等等。这些虽然也是公益诉讼的范畴,却无法启动公益诉讼。
    所以,妇女群体,从弱者到权利拥有者之间的道路,实际上非常漫长曲折,中间隔了很多很多的阻碍,隔着一个极大的鸿沟。这边是弱者,那边是权利的拥有者。但是宪法赋予她们极大的权利,法律给她们的并不是弱者的角色,而是权利拥有者的角色,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妇女现在是一种失衡的状态。法律虽然现在告诉她是权利的拥有者,是自己的主人,但另一方面现实又告诉她不是主人,不是强者,不是权利的拥有者。
    所以,从弱者到权利的拥有者之间这么大的鸿沟,这么多的障碍,这么多漫长的路,都需要我们去填补、需要我们去奋斗、需要我们去努力、需要我们去推动。
    这就推出了几个结论:为什么要有我们这批人?为什么我们要帮助妇女、为什么我们要保护妇女权益?为什么我们选择妇女权益,作为我们的奋斗方向、我们的工作目标和保护的受益群体?为什么我们的工作是有意义的、有价值的、是重要的?这是最基本的立意和主题,也是最大的前提。
    由此引出,我们对中国妇女权益状况的感受和理解是什么样的?中国妇女法律NGO的现状是什么样的?奋斗中的障碍、困难是什么样的?以及我们的发展、历史使命,我们的前景、未来、平台是怎么样的?等等。
【困境】
   郭建梅:公益诉讼在中国最大的问题是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上未能得到确立,所以公益诉讼的概念仍然有争论,公益诉讼提起的主体资格还是缺失的,社会上普遍的公益意识还是缺乏的。公益意识牵扯到人们对公共利益的冷漠、缺失,自扫门前雪,没有人站出来为公益诉讼去买单、站出来为公益诉讼去奋斗,这就是公益诉讼的缺失。还有公益诉讼激励机制的缺失,中国对提起公益诉讼的人包括当事人缺乏鼓励和支持,甚至是排斥。公益诉讼制度的缺乏与公众对公益诉讼的大量需求、公益诉讼在实践中的存在之间存在矛盾。
    特别在开展有关性别歧视的公益诉讼方面,更凸显了这种矛盾和困境。其他公益诉讼,会遇到立法、执法等困难,而在性别歧视方面,除了立法和执法等困难外,还有文化、观念的阻碍。所以,这是一项特别具有挑战性和前瞻性的事业。
困境一:谁来提起诉讼?
   启动公益诉讼首先遇到的阻碍就是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问题。也就是说,在没有当事人站出来起诉的时候,谁来代表他们起诉?谁来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利害关系人才能提起诉讼。我们作为公益民间组织也没有这个资格,作为律师个人也没有这个资格。这就造成了原告主体资格的缺失。
    在一些公益诉讼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原告主体资格具有多元化的特点,除直接利害人以外,其他具有维权职能的机构、组织或人员,一些NGO或个人,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我国不行。所以,中心在推动公益诉讼中,还必须借助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起诉,只能以代理人的身份参与到诉讼当中。这是为什么我们不能狭义地去理解我国的公益诉讼的原因。如果按照狭义的概念严格地去套,那么也许一个也出不来,一个也不能认为是公益诉讼。
    一直以来,在寻找当事人的过程中,我们遇到了非常大的困难,为了启动一个公益诉讼,我们动员那些当事人,但是作为律师,你不能那么去强制她们。她们有她们的苦衷,她们怕报复,怕失去工作,怕这怕那的,因为她们太弱了。所以只能眼看着一个个特别有倡导价值的案件你无法启动。
困境二:谁能担当起公益诉讼的重任?谁来为公益诉讼买单?
    关于在中国开展公益诉讼涉及的第二个问题和困难是如何建立公益诉讼的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如何保障公益诉讼提起者的权利?如何鼓励民众对公益事业和公益案件的关注和参与?也就是说,谁能承担起公益诉讼的重任?谁来为敢于站出来打官司的当事人和律师所付出的代价和牺牲买单?谁来鼓励代理律师?
    我们感受最深的是,站出来打官司的人他们付出的代价是非常惨重的。我们经常感叹那些敢于站出来打官司的当事人是英雄,虽然她在法律上追求的是个人的私益,但效果上却为推动法制贡献了力量,并且牺牲了自己的利益。所以公益诉讼如果首先不建立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的话,那么公益诉讼是不可能真正开始的。
    李莹:公益诉讼是为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与商业案件不同,需要付出很大成本,很多精力。如果没有人买单,谁来做?公益诉讼以后的发展是怎样的?如何推动、促进公益诉讼的发展?因此,如何用制度保障公益诉讼提起者的权益,也是开展公益诉讼亟待解决的问题。
困境三:如何冲破传统文化、观念的阻碍?
    除了立法和执法的问题之外,还有许多文化、观念和认识上的问题。中国过去一直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国人的价值观念是“大公无私,国家利益至上”,公民的个人利益、群体利益被大一统的国家利益所淡化和消弱。那么,公益诉讼的发展必然会受到很大的限制。
    特别在开展基于性别的公益诉讼时,中国传统文化对女性的束缚和压抑使公益诉讼面临更大的困难和挑战。所以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
困境四:如何把公益诉讼的效果放大?如何进行公益诉讼效益的评估?
    开展公益诉讼还会涉及的一个问题是如何进行公益诉讼效益的评估,以及如何把公益诉讼的效果扩大,进而能够推动立法?在公益诉讼里面,我的理念是不以胜败论英雄,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只要一个案件能够引起公众对这类问题的重视和关注,我觉得就已经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当然我觉得在一个案件胜诉之后要有很多跟进的办法,如果一个案件我们拿到了判决也得到了土地,但就此搁下的话,也不能称为公益诉讼,必须要有跟进的办法,把判决的结果扩大化和延续下来。比如,在一个土地权案子结束后,我们其中的一个推动办法就是在当地设立一个社区,进行倡导村民培训,改变当地村规民约的规定,进而我们再把这些方法能够推广到地区推到省里,就形成一种自下而上推动立法的机制。除此之外,还要使一个案件真正达到公益诉讼的效果,配合其他的一些策略和方法。
【实践】
公益诉讼渐行渐近
    最近几年,我们身边发生了许多类似公益诉讼的案件,比如烟草的案件,关于火车票涨价的案件等等。这些案件都是为了公共利益,虽然大部分都以失败而告终,但却开启了公益诉讼的先河。令人欣喜的还有,近几年专家学者对公益诉讼的研究特别多,一些NGO也在进行公益诉讼的实践,这种现象说明公益诉讼离我们越来越近了,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公民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的必然趋势。
公益诉讼在我国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通过我们的实践,我们的感受是,相对于其他一些诉讼的方法和救济方式来说,公益诉讼是一种影响广泛的、最为有效的保障民权、推动立法的手段和策略。我们虽然也帮助了千千万万个妇女,但也许就是仅仅帮助了这些人而已。所以面对越来越多的投诉,我们的感觉是法制改革的步伐太慢了,力度太小了。在2004年初,受国外经验的启发,我们开始实验性地开展公益诉讼,我们发现,其效果和力度变大了许多,甚至推动了某些条例的修改。并且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是:我们所代理的这些案件,在运用了公益诉讼的理念去运作的时候,绝大多数都胜诉了,比以前的法律援助案件胜诉的比例还高。我们也得出了一个结论就是:公益诉讼在我国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有行动就有希望
  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缺乏,实践先行,先天条件不足,像襁褓中的婴孩,需要我们更多的呵护。
    虽然我们的公益诉讼还是萌芽,我们的路还很远很远,但是,重要的是,我们已经行动,而行动就有希望。
【从法律援助到公益诉讼】
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一种义务,公益诉讼是一种民权意识的觉醒
   一般的法律援助与公益诉讼的区别:一般的法律援助当然也是一种公益的性质,但从诉讼目的来讲,它是针对公民个人的私益而发生的诉讼,是为了解决某个公民个人的利益而发生的诉讼。而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某个群体的公共利益而发生的诉讼,而且通过这样的诉讼,能够进一步推动和影响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完善和改革。所以,在一些相关的著作和中外同行的交流中,有人把公益诉讼称为高效益诉讼、影响性诉讼、战略性诉讼。
为什么要从普通的、一般的法律援助向公益诉讼转变?
    从法律援助转向公益诉讼,这不仅是一种现实的需要,更是一种战略的调整,是更有效的发展策略,是妇女权益保护发展的必然和实践者自主选择的结果。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妇女权利意识日益增强,权利需求也不断多元化,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需要新的、更为有效的机制和途径。近十年的妇女权益法律援助之路让我们看到,很多案件所反映的不仅仅是某个妇女的个体利益,代表的是其背后的一个群体,个案解决的实质是触及和推动某一妇女群体利益的解决,并以此影响和推动该领域立法和政策的变革。因此,这类案件是公益性质的案件,其根本目的是推动有关妇女权益法律和政策的改革和完善,它需要我们用一种新的理念、新的途径和新的制度来实现。而在现代社会中,公益诉讼无疑是公益性民间法律组织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倡导社会变革,全面、充分地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等公共利益的有效形式。公益诉讼将作为一种策略和方式,通过办理公益案件、调研、研讨会、呼吁与倡导、立法建议、区域性立法试点等一系列方法和途径,自下而上地推动法律的改革。公益诉讼是中国未来推动中国妇女权益保护事业的一个新的重点和发展方向,是法律援助的拓展和延伸。
    因此,在中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尚未构建的现状下,从2004年起,我们进行了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的调整,由法律援助转向公益诉讼和个案法律援助并重,并力求通过进行妇女权益的公益诉讼,从影响、推动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层面上维护女性群体的各项权益,并推动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这一极具前瞻性和创新性的战略调整,开启了中国妇女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的先河,亦使得我们所从事的事业具有了新的意义和高度。
总之,开展公益诉讼工作面临着许多的困难和问题,需要用一种前瞻的、灵活的、开放的、开拓的理念和策略来指导和运作。不要怕难,也不要怕慢,一句话,乐观地、艰难地实践着、推动着。
三、中国公益律师
公益律师的生存与发展
●生存:步履维艰
   郭建梅:在中国,公益律师的生存和发展很难,非常艰难。从全国律师协会了解到,中国现在有13万律师,加上兼职的律师,约有14万。从律师的分布上看,约有20%属于大律师,每年挣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年收入在10万至50万之间的律师占50%,还有30%是小律师,包括刚毕业的,刚拿到律师资格的,年收入不足10万的。这是中国总体律师的从业情况。
    那么,中国公益律师到底有多少,真正全职从事公益事业的律师到底有多少?寥寥无几,可能也就十几个或者几十个。这个数字比较悲观保守,很多人对此存有异议,因为国家司法部系统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存在几千个法律援助机构,其中有上万名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但是从公益理念、公益律师所应承担的社会职责和使命及平时的工作状态上来看,我认为这些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与真正的公益律师不是同一个概念,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益律师。
    还有一部分律师,在国外被称为“Pro Bono”,不是全职做公益律师,只在业余从事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现在越来越多的律师向这个方向发展,这是非常好的苗头。
    现在真正的公益律师的生存状态到底是什么样的呢?我用几句话来概括就是透支生命、燃烧激情、步履艰难,还有包括孤独的理想主义者、孤独的完美主义者。
    社会对公益律师的评价是什么呢?是没能力、有病、神经病,最让人不可接受的是挣不来钱才当公益律师,这是社会主流对公益律师的看法。中国公益律师是其他任何国家的公益律师所不能比的,这是我对公益律师生存状况的一个总结。
●发展:前景广阔
   郭建梅:我们现在都在谈难、难、难,但是从个人体会来讲,中国公益法律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特别是中心在十二年的工作当中,见证了中国公益法律事业的进步和发展。
    社会多元化发展、人的多元化需求,以及人的权利意识的觉醒,民主意识的逐步提高,法律的逐步完善,人们对公益诉讼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社会对公益诉讼的需求越来越热切,已经发生的公益诉讼案件越来越多,以及公益法律人、公益法律NGO的涌现,这些因素都对公益诉讼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各种力量对公益诉讼的推动已经开始了。公益诉讼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公众对公益诉讼越来越有信心。
    公益律师有了不断的认同、有了更多的资源,包括我们公益律师有了更大的自信、有了更大的价值感和社会的认同感,这是我们自己亲自体会到的,从不被理解到慢慢被理解,从不被认同到慢慢被认同,这个过程虽然艰难,但是实际的,现在很多公益律师,包括中心的律师都得到了国家的荣誉或是国外的荣誉,这就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最后的结论是,我们不要只停留在困难上,我们心里要有一个太阳,要有一束光,我们奔着这个太阳走,坚守自己的信念,我们就会成功,我们的队伍就会越来越壮大。所以,困难和价值、意义、光明是事物的两个方面,是伴随着我们的事业发展的。我们要有信心。这就是我对公益诉讼、公益律师生存和发展的感受。现在特别想改变这样一种状态,现在参加公益诉讼的律师被人看成是小律师,是没有能力的,我们要改变这样一种状况。
    中心刚刚建立了一个公益律师网络,目的就是希望发现和吸引更多的有志于公益诉讼的优秀律师和有能力的律师加入到这个行列,为中国的公益法律事业献计献策,但这并不是让所有参加者放弃自己的生存来专职做公益律师,只要有公益诉讼理念,能参与到部分的工作当中来,就已经非常了不起了。所以我们要改变这种状况,体现公益律师的风采、能力和价值。
    公益律师一定要有前瞻的理念、充满活力、充满激情,要有崇高的使命感,而且要有长远的战略眼光。
律师的职责与使命:13万:13亿
●律师的职责和使命是什么?
  李莹:《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律师的三个职责:“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而公益诉讼是实现律师职业使命、职业理想的一个最佳途径和平台。通过公益诉讼,能够成就一个法律人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
●律师为什么要从事公益诉讼,关注弱势群体权利?
  郭建梅:就中国现实来看,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农业大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是一个贫困人口占大多数的、法制不太完善的国家,中国仅有的13万律师,不应该把有限的精力和时间仅仅放在对个案的解决上,而应把目光和行动更多的放在公益诉讼上,这是一种资源的分配,并且是资源的合理分配。13万与13亿这个严重失衡的数字对比,资源分配的严重不公,这种有中国特色的资源分配的现状必然地要求律师以代表弱势性群体权益出现,以领域性、有代表性权益出现,以公义并且公益的姿态出现。
    所以在中国这个大环境下,少有的律师、寥寥的律师一定首先要关注大群体、弱势群体的问题,并且积极从事公益诉讼。这也是中国特色。不像美国,律师很多,而在中国13亿人口只有13万律师,平均一万人一个律师。这种资源的严重不平衡要求律师必须关注公共利益,进行公益诉讼,从而获得法律改革的效果,而不仅仅是个人利益的解决。这就是中国的现实,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中国特色的公益律师。
●能力越大,责任越大
   毫无疑问,在公众的认识中,律师就是精英群体,有自己的资源,自己的优势,拿着律师本,甚至很多人看你都用仰视的目光。我们没错是精英,我特别赞同一位律师的话,你的能力越大你的责任就越大。这是个真理。
●时代呼唤英雄,时代需要精英
  中国社会现在处于一个变革的时代,一个急速发展的时代,制度和法律极不完善又亟需完善和发展健全的时代。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需要推动法制进步和发展的精英,需要探索者和行动者,当然也需要为推动法制进步和发展贡献和牺牲自己利益的当事人。
    这些为推动法制进步和发展贡献和牺牲自己利益的当事人,他们才是真正的英雄。在中心办理的一起反职场性骚扰案件中,当事人是来自四川的文静,在长达四年的诉讼中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失去了工作,失去了家庭,甚至失去了健康,遭遇了家人的误解、周围同事、邻居的排斥歧视,做出了巨大的牺牲。虽然案件最终败诉了,但她依然充满了阳光,因为她坚信她的付出是值得的,她为中国妇女权益法律保护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她让世人看到了在中国进行反对职场性骚扰是多么的艰难、多么的不易,是多么的需要去完善相关的法律。中国正是需要这些在中国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都较低的情况下,我们需要不怕打击报复、敢于坚持真理的当事人,需要这样的英雄,需要这样的贡献者和牺牲者。我们要相信法律、相信律师、相信中国公益法律发展的趋势,我们要有这样的信心。
    除了当事人之外,我们真的需要这些社会的精英,做公益诉讼的探索者、倡导者、改革者和践行者。从事公益诉讼这么多年,我真的感到特别悲哀,唤起律师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真的非常难。中国社会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动荡、经历了改革开放的迅速发展,现在究竟有多少人有特别崇高的理想和信仰,真的不知道。现在很多人都钻到钱眼儿里,相互攀比开的是什么车、住的房子有多大,而不去关心自己对这个社会的贡献有多大,真的感到很悲哀。我们作为律师这个群体,作为法律人,在中国社会这样一个发展阶段,需要人才的时候,我们不能退缩,我们一定要站在时代的浪头,要做一个弄潮儿,要做推动法制进步的探索者。我去美国访问,感受很深的是,和美国的律师来比,美国律师的公益诉讼的理念、责任感和使命感很高,美国社会活跃着一大批关心政治、关心社会改革、关心民主与法制发展的大律师,这些律师在美国的地位非常高,起的作用非常大。
【公益诉讼概念的突破】
  郭建梅:在很多人还停留在对公益诉讼概念和定义的穷究中,还局限在理念的探讨上时,中心已通过自己大量的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案例尝试,大胆地迈出实务践行的步伐,在坚实的实践基础上升华出自己对公益诉讼的理解和定义。
私益与公益之争
   目前,我国关于到底什么是公益诉讼?概念是什么?特点是什么?争论很多,也争论不休。国外关于公益诉讼的含义和特点非常明确,最主要有两点:一是为公益而提起的公益之诉,二是相关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提起,不一定必须是利害关系当事人。现在我国理论界总是用这种高标准来套,结果是在一些学者眼里,许多具有公益诉讼价值和意义的案件都不是公益诉讼。
    在这方面,我们是按照公益诉讼的目的和结果来理解公益诉讼,来确定选择案件的标准的。我们选择的是一种广义的公益诉讼的标准,是从一个大的概念去理解公益诉讼的。不管当事人是为自己的私益而诉,还是众多人参与的集团诉讼,或者是其他,只要这个案件能够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能够影响社会公众对这类问题的关注和重视,最重要的是能够影响相关法律的完善和改革,那么这样的案件就应当看作是公益诉讼,凡是这样的案件我们都受理。
    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公益诉讼制度,缺乏相关机制的保护。比如,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就是一个最主要的障碍。如果要推动法律的完善,那就必须首先从私益之诉做起,从私益之诉突破,通过一系列策略、技巧和手段,把私益之诉变成公益之诉。因为私益之诉和公益之诉其实是相通的,相互包含的,每个公民个人的私益都包含在公益之中,一个人私益的背后都代表着一个群体的利益。也就是说,有些案件对个人而言是私益之诉,但当我们把这个普通的私益诉讼案件用一种战略的理念和策略去运作的时候,那么这个关乎私益的案件就取到了公益的结果,就成为了公益诉讼案件。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
   实践的经验对制度的建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不太赞同机械地去理解公益诉讼的定义。在一项制度还没有形成时,重在实践,重在效果。实践之后,概念和定位自然就明了了。特别欣赏美国大法官霍姆斯的一句话:“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
不以胜败论英雄
  公益诉讼不能以胜败论英雄。公益诉讼往往是一种以弱对强的挑战,在这种对比中,弱势群体所拥有的资源严重不足。我们或许是想挑战一项政策或法律,或者是想改变一种不平等的现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往往会败诉。所以我们认为即使从微观上讲,当事人的权益并没有得到具体的保护,但如果通过这个案件引起了社会对这个问题的重视和关注,我们就认为起到了效果,就认为是公益诉讼。其实任何一项法律的改革或现状的改变,都是由许许多多的公益诉讼和社会事件的合力共同推动的。
【公益诉讼策略和技巧的本土化积累】
  中心在中国公益诉讼法律缺失、先天不足,而又迅猛发展趋势的情况下,在一系列的探索和实际办案过程中,逐步整合各方资源,积累了大量公益诉讼的理念、技巧、策略,其中一个最大的策略就是“综合的社会运作手段”。在公益诉讼的整个过程中,诉讼只是一个环节,真正的目标是为了推动某一领域整体权益的改善,包括立法的进步和完善。综合的社会运作手段首先包括诉讼本身,即选择一个典型的事件提起诉讼;其次包括利用网络、电视等媒体、召开专家研讨会、提起专家意见书、公益上书、游说政府和企业、案件结束后撰写的研究报告和建议等灵活、个体化的手段。
打开资源通道
  要想在中国进行公益诉讼,法律NGO必须要打开四个通道。
    第一个通道:政府  在倡导立法,推动改革方面,政府能够采纳NGO的意见,在游说倡导方面起到作用,这是必须要打通的通道——解决决策问题。
    第二个通道:企业或基金会  办案需要资源,需要资金的支持,需要企业社会责任的担当,需要基金的支持——解决资源问题。
    第三个通道:国际  打开与国际相关机构、联合国相关机构的通道,参加国际研讨会交流经验——解决经验、理念的问题。
    第四个通道:律所  办案需要律师、需要案件——解决人才问题。
    在中国进行公益诉讼要有决策、资源、理念、经验、人才的支持,政府是为了决策,企业是为了资源、国际是为了经验和理念,律所是为了人才。这几个方面的策略是宏观的、高层的,在此之下,还有具体的手段、技巧和方法。
综合的公益法律手段
   许多人把诉讼技巧狭义地理解为诉讼内的方法。但就我们的经验来看,公益诉讼的技巧应该是一个大概念,应该是多管齐发的。比如媒体干预、专家签名呼吁、人大政协监督、多个NGO联合、公众讨论、公益法律人的联盟、公益诉讼个案的推动和影响、社区或地区试点、以及为了改变观念的以点带面、自下而上的培训,甚至行政干预等等。这是一种综合运作的手段,理由只有一个,就是为了公正和平等。总之,这些策略、技巧是非常多样的,用一个概念叫做“综合的公益法律手段”。这些综合的策略和技巧,在国外也有相同的经验,国外的一些同行把这种综合的手段称为“网络战略”、“综合战略”和“精英战略”,也叫“综合的公益法律运动”。总之,我们的感受是,目前我国开展公益诉讼,必须要辅之以一系列有效的策略和手段,才能达到公益诉讼的效果。
    凡是不违反法律和道德的方法都是可以用的。我们认为,在公益诉讼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的时候,应该先注重效果。凡是能通过个案达到很大的社会效果的,我们都往公益诉讼上归类了。所以,我们的体会是,开展公益诉讼,策略特别重要。
事件→案件→事件
  公益诉讼的运作必须辅之以综合的策略和手段。有专家把美国公益诉讼的特征用一个公式来概括,就是“把事件变成案件,再把案件变成事件”。这就是一种策略和技巧。把一个重点典型扩大化,放大其社会效应,这是公益诉讼最灵魂、最本质的东西。公益诉讼的理念是以结果和效应为导向,如果律师办完一个案件没有跟进,没有社会效应,那就只是一个普通的法律援助案件,不能称为公益诉讼。
【公益律师的孵化】
  李莹:中心通过与律师联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举办公益律师研讨会等方式,正在着力地、自觉地、积极地培养和推动公益律师队伍的形成,起到了孵化器的作用。中心的领导者郭建梅女士作为第一代公益律师、妇女权益公益律师第一人,真正将法律公益作为职业和事业来做,是中国公益诉讼妇女权益保护事业的先行者和开拓者。在她的带领和感召下,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尝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并愿意投身于公益诉讼妇女权益保护这样一个伟大的事业中。
    为了缓解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律师供不应求的局面,2007年中心建立了“法律援助和公益律师网络”,这不仅扩大了中心的影响,也拓展了妇女维权力量,加速了对公益律师的孵化。网络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推动公益律师队伍的建立、形成,吸引律师、法律人及社会各界对公益律师的关注,从而为当中的有志者提供平台,成长为真正的公益律师。
    在过去的一年里,网络通过培训和研讨的方式,将热心公益和关注妇女权益保护的律师汇集到了一起,共举办了四次律师培训和研讨,采取典型案例分享、国内外专家讲解和共同讨论的形式,内容涵盖了社会性别意识、公益理念、公益诉讼的发展及技巧、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妇女财产权保护、外来女工劳动权益保护、职场性别歧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职场性骚扰等。这些培训激发了私人律师对妇女权益和公益诉讼的关注和热情,使他们认识到了作为公益律师的神圣使命和社会责任感。这几次培训,为这些关注和致力于妇女权益保护和公益诉讼的律师们提供了难得的沟通、交流和提高的机会。会议之后,律师们的公益意识、公益理念得到了升华和提高,社会责任感明显增强,他们向中心表达了投身公益的愿望,强烈要求加入中心的“法律援助和公益律师网络”。现网络成员已达120多名,分别来自北京、黑龙江、内蒙、河北、山东、湖北、湖南、安徽、广东、云南、江苏、陕西、重庆、贵州等14个省市自治区,涵盖了东部和西部地区,包括了发达、中等发达和欠发达地区,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中心招聘的公益律师也多是从公益律师网络中成长起来的。
    此外,中心通过网络,已与各地有志于妇女权益公益事业的律师共同办理了十多起涉及妇女权益重点领域的、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力量的整合】
  李莹:在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心始终与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国内外媒体、律所、高校、研究机构、国际组织、基金会和其他NGO组织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与相关政府部门领导、国际友人、专家、学者、法官、律师、当事人、公益人、记者、主持人、各领域和各机构负责人沟通交流,运用综合的公益法律手段,整合各方资源,汇聚各方力量,共同推动中国公益诉讼与妇女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
    中心从成立之时起就认识到,从事这一前瞻性的事业,光靠单打独斗是不行的,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合作和互利才是成功的途径。因此中心非常重视与政府相关机构、媒体以及其他NGO组织的联系与合作,这些机构和组织对中心的工作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理解和支持,并且在部分领域与中心共同合作,在学习、合作中谋求共同的进步与发展。
    特别是,“法律援助和公益律师网络”的建立,使中心得以利用网络在不同地区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职场性别歧视等社会热点问题提起规模化、连动性、跨区域的公益诉讼,积累了相关策略和技巧,进一步促进了公益力量的整合。比如,中心在10多个省市,有的通过法律途径,有的通过行政途径,先后提起妇女土地权益的诉讼,扩大影响力。还有从97年开始中心坚持不懈地在10多个省市提起的关于男女同龄退休的问题的公益诉讼。
【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模式】
  郭建梅:在中国建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一定要实践在前,实践先行。在中国公益诉讼没有多少理论,公益诉讼是一种民主的精神、权利的精神,它的灵魂就是民主和权利,这和中国的文化很相背。民主精神和权利意识在中国先天发育不足、先天不良,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实践先行,通过实践把理论创造、总结、归纳、提炼出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
中国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
未来中国,民主意识、法律意识逐渐觉醒。三十年改革开放,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种变化带来了社会、市场、民众对公益诉讼的极大需求。相反的,中国的法律相对于民主意识、法律意识发展缓慢,有落差,这也有一个中国特色问题,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中国特色的民主制度、包括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公益诉讼、妇女权益保护。
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存在的三个冲突
    即:中国古老、传统的文化与迅速发展的经济、迅速崛起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冲突;中国现有的公益诉讼的力量、资源、理念与现实保障的条件、现实的需求之间的冲突;中国公益诉讼领域理论与实践的冲突,中国的理论与现实存在很大差距,究竟有多少路要走。
中国更需要行动
    中国有很多学者“坐而论道”,沉浸于遥远的理论,不屑于行动。在今年初成都的一次反歧视国际研讨会上,有学者曾说:“如果我参加行动,我还是个学者么?”并且表现出对行动的看不起,要行走在法律的最前沿,法律的第一线,如果不参加行动,中国的理论永远是灰色的。尤其对公益诉讼,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方面,中国更需要行动,更需要践行者和开拓者。适合中国实践的,中国文化的,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到底是什么?没有现成的答案。但我们现在所作就是一种对中国特色公益诉讼的探索。我们走得非常地中国,非常地有效。
    我们一直在思考、探索一种模式,一种整合八方资源、共同推动中国公益诉讼的模式,一种民间公益诉讼的模式。
【喜忧参半】
  郭建梅:说起对中国公益诉讼与妇女权益保护的得失、感悟,有时感到很悲哀,有时感到很激昂,总体感受是喜忧参半。
    一方面会为自己的行为而激动、为自己担当的社会责任而自豪,自己觉得自己很博大、很坚强,会有一种无穷的力量;另一方面,又会觉得特别悲哀、无助、无奈、孤独、委屈、无望。喜时,觉得自己是在引领、推动、倡导妇女权益公益诉讼,是一个火种、一面旗帜、一座灯塔;忧时,觉得自己是一个孤独叛逆的人、是一个傻子、是不被主流认可、不被社会承认的人。社会上主流判断一个人是否成功的标准是挣了多少钱、当了多大官、有了多大名气、有多少优越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作为公益律师却不能拥有,甚至永远都不能拥有,在中国现阶段,我们作为第一代公益律师和NGO肯定不能拥有,总会有很强的失败感和挫败感,让人感到很悲哀,但这就是现实,是社会所给予的。
  李莹:这样的现实使得我们在人员上无法吸引更多人投入到公益诉讼事业中来,事实上确实也有很多具体问题摆着,很多现实问题存在着。
    首先在观念上,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对公益律师存在误解和不认同,认为拉不到案源、没有本事的人才去做公益律师。社会上衡量一个人是否成功的标准还是通过拥有财富的多少去衡量。特别在律师这一行。
    其次在物质上,做公益律师比较贫乏,有成本和效益的问题。当上律师很难,需要花很多的时间、精力、智力,成本很高,但做公益律师挣不到很多钱,甚至养家糊口都很难,要承担社会、家庭在观念上、物质上、精神上的巨大压力。
    最后在精神上,社会、国家、当事人并未给予公益律师应有的鼓励、尊重和认可,认为做公益律师是你自己的选择,认为这样做很傻,存在很大的不理解。这次新《律师法》的修改,对于律师的义务只是从法律责任上来要求律师,并未从总则、从积极的角度正面来倡导法律公益的理念和精神。所以现在很多人还是不理解,虽然公益法律人和公益NGO已经做了十多年的实践和努力,但社会并不是真正认同,更别说付诸行动了。
【破蛹化蝶】
  郭建梅:一方面我们在为社会做贡献,在主动担当着这种社会责任;另一方面,政府社会并未认可,并没有给予激励机制,甚至排斥。在不被理解的情况下,很多人还在继续从事公益事业。我自己曾经经历了迷茫、困惑和焦虑,瑞已经坚定地畅游在自己的精神世界里,不被社会的其他因素所左右。一方面自己满怀理想、信念、快乐,另一方面是委屈、沉重、压力、透支,背起包袱永往直前,在前进的过程中,可能又会陷入新一轮的困难之中,但是又会走出来。
    就像哲学上所讲的否定之否定,一个精神层面上的螺旋式上升。我就是一个螺旋,包括思维方式、思想体系,已经成为一个上升的螺旋。
  李莹:这既是一个螺旋,又是一个蜕变化蝶的过程。在每一次的蜕变当中,不断成熟,不断战胜自己,不断强大,不断破蛹成蝶,从而达到一种境界。通过一次一次蜕变的过程,一次一次对自己价值的诘问,又一次一次不断地肯定、坚定,更加自信,更加快乐、激情、责任。
【痛并快乐着】
李莹:虽然很多时候很累,很多无奈、困难,但灵魂深处是快乐的。痛并快乐着,内心中充盈着充实,同时又充满悲天悯人的情怀。这种情怀已融入血液中,乐此不疲地努力着。情怀与生命融为一体,感觉特别幸福。
  在现代社会中,能够做一件自己喜欢的事情是非常不易的。工作对很多人来说只是一个饭碗,一种谋生手段。但我在中心的日子,是最充实、快乐的日子。快乐是内心的,精神的。
    爱里没有惧怕。办案过程中的酸甜苦辣,除了超负荷的工作,渗透着热血、辛劳、眼泪和汗水之外,关键还存在斗争和风险。我们被村民围攻过、跟踪过、威胁过,但当我们面对威胁、危险时,更多的是一种沉静、勇气和正义。
    一个人能做自己喜欢的事是很幸福的。我很庆幸找到这样的事,能做这样的事。

背景资料:
    法律公益(Pro Bono)
【何谓法律公益?】
    作为Pro Bono Publico(拉丁语字面意思是“为了公益”)活动从事的法律工作是指律师提供的法律顾问、代理和调研服务,服务对象是无法支付服务费且公共资金不足以满足需求的个人和非盈利非政府组织(以及社会和社区的公益倡议)。自盎格鲁-撒克逊法律文化形成的数百年间,拉丁语“法律公益”就被广泛使用,至今已经越发接近其大陆法系非专用对应词,这一词语以类似方式植根于律师的执业伦理之中,也被称为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
    法律公益传统上是指由律师或其律所向客户自愿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客户无需向律师或律所付费(无论服务的结果如何)。法律公益泛指向大众提供有关法定权利的教育,通过试验案例或促进立法效能推动法律改革,开展调研项目以及倡导旨在完善法律和法治体系的项目。
    世界上不计其数的公民无法自行负担法律服务(获得司法救济)的费用。法律公益并非仅仅依赖超负荷运转而且往往迟滞的国家服务或非赢利性组织,而是通过利用私营部门的能力开辟巨大的资源库,使之服务于不同的客户(诸如个人、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以及中小型企业)。
    法律公益强化了律师的社会责任感,也有益于法律界。此外,投身于法律公益确认了律师业固有的公共服务义务,提高了这个职业的公共形象。
    具备发达的法律公益业务有助于律师在业界脱颖而出,也有效地证明了法律职业的恒久价值。
(公益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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