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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与法  
最高法:案件发回重审 须详细阐明理由
作者:石家庄赵丽娜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2/21 12:51:00

京华时报讯 (记者郭晓乐)2011年1月2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一审法院已查清事实的案件,二审法院原则上不得无故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的,必须详细阐明重审理由及法律依据。

据了解,发回重审制度指的是上级法院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的一种制度。这项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让二审法院更好地从法律上监督一审法院,也可以避免一审法院在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有法学专家表示,在启动发回重审程序后,案件经常陷入上下级法院之间反复发回重审、反复一审的“踢皮球”局面。于是,案件审而不决,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就自动延长,有些嫌疑人被羁押时间甚至超过了所涉罪行的刑期。法学专家还表示,二审法院作出的发回重审裁定书中,基本上都是千篇一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哪些事实不清,哪些证据不足,裁定书中却并不详述。

昨天公布的《意见》的第六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第一审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二审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同时,二审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避免出现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

>>其他规定

涉及微博侵权等案件

可申请上级法院审理

昨天公布的《意见》明确规定,基层、中级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或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以及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可以书面报请上一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对这些案件的裁判,将起到示范效应,间接指导下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

《意见》还具体列举了几种新类型案件。《意见》中说,新类型案件,是指随着社会、科技、文化的迅速发展,涉及电子货币、游戏装备、微博侵权、转基因、克隆纠纷等,下级法院认为很难把握标准,有必要由上一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可通过提审这类案件,统一类似问题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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