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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中国困境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3/1 11:10:00

环境公益诉讼的中国困境
发布作者: 龙周园   来源:财新记者  

环境法专家王灿发认为,公益诉讼存在于法律和执行层面的困境仍有待突破  
  财新记者: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比普通的环境污染诉讼处境更艰难.因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还没有在中国建立起来,也存在很多法律的模糊和空白之处。您能不能具体讲一讲主要的法律空白在哪里?
  王灿发:实际上,环境公益诉讼就是起诉人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而起诉的案件。就是通过无利害关系的人,对不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来起诉,或者对污染者起诉,这样就排除了地域的限制。比如,一个地方的工厂可能污染长江,但是在长江边上、工厂周围住的人并不一定受害,受害的可能是下游。但是长江是全国人民的,那么我在北京,我有没有权利来起诉那个工厂。如果我有权利来起诉工厂,就等于扩大了对污染作斗争的人群的范围。
  财新记者:就是说任何人都可以,以它危害了公共利益而起诉。
  王灿发:这样就等于把这个污染者或者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在他们头上悬了一把剑。随时都有可能遭到起诉,这样就促使它自觉地履行法定职责,而不敢污染破坏环境。
  财新记者:有一个法律的障碍就是,《民事诉讼法》里规定,起诉的主体必须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比如说受害人。
  王灿发:对,所以这样呢,就像我刚才举的例子,要按照直接利害关系人,那我们都没权起诉。说长江不是你们家的,你凭什么起诉呀,你也没有喝长江水,你凭什么要起诉。即使你喝长江水了,但这个水也是通过自来水管过去的。水厂是直接来取水的,水厂不起诉,你个人凭什么起诉。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都没有诉权。这样就放纵了这些污染者和这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部门。
  财新记者:但我们看到在实践层面也有一些突破。比如2010年底,贵阳就已经有第一起由公益组织发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是胜诉了。您怎么看待各地方的突破?
  王灿发:现在在一些建立环境法庭的地方,他们已经做出一些地方的规定,就是可以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比如像贵阳的清镇市环保法庭,还有昆明市和无锡市的环保法庭,他们都承诺可以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但是就目前来讲,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或者案件还不是很多,仅仅是在清镇市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它是作为一个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组织来起诉的,这个受理了,而且一审胜诉了。在昆明,有环保部门提起公益诉讼,因为环保部门以前都是作为行政机关来处罚污染的企业,但是这一次是提起民事诉讼。
  财新记者:角色变了。
  王灿发:对,来要求赔偿,这样也被大家称为是公益诉讼。但是真正的公益诉讼,我觉得应该是由民间环保组织,就是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来提起这样的诉讼,这样才是真正的公益诉讼。有的地方也有检察院来提起公益诉讼的。但这样会带来一些问题,比如你检察机关能不能代表所有的受害人,都由你来起诉,显然是不可能。这样就有公权力代替私权利之嫌。再一个,即使你去代理,你代理了这个,不代理那个,公平在哪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由检察院完全代替老百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点不是太现实。
  财新记者:比如说在紫金矿业污染汀江的事件当中,如果是由一个公民团体或者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话,它可以要求企业来治理对汀江造成的生态污染。
  王灿发:对,如果由社会团体像环保组织来提起的时候,肯定它首先应该提起要恢复这儿的生态,要让污染者恢复这儿的生态。而对于这些受害者的损失,应该是由受害者自己来提起,如果他不提起的话,或者是没能力提起,他可以帮助他提起。但是公益诉讼的主要方面,应该是维护公共的利益和生态环境。
  财新记者:但目前还是一个空白。
  王灿发:现在很多时候,公益诉讼往往还是盯在损害赔偿上,我觉得损害赔偿不应该作为公益诉讼的最主要的内容。实际上对于这样的公益诉讼,在我们的法律当中就缺少一个司法解释。比如《环境保护法》第六条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财新记者:是有法律规定的。
  王灿发:对,这个《环保法》的第六条和其他污染防治法都有类似的规定。那么检举我们说可以不算是诉权,但是控告应该是包括诉权的。控告包括向检察院控告,也包括向法院控告。如果能有一个明确的司法解释,把这个控告权解释为起诉权,那实际上在十多年前就已经有公益诉讼的规定。
  财新记者:您觉得缺的就是一个司法解释?
  王灿发:对,因为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各级地方法院就还是按照《民事诉讼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来受理案件。因为《环保法》是一个实体法,所以对于程序的规定,法院不太重视。按理讲应该是这个法颁布得晚,它应该比原先颁布的诉讼法更有效力,应该优先适用,但在实际当中不是这样。
  财新记者:那在推进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上,您在法律方面有什么建议,在立法方面?
  王灿发:在立法方面,我觉得在公益诉讼方面,我们法律应该明确规定上公益诉讼。实际上在《水污染防治法》的起草过程当中,在环保部送给国务院法制办的送审稿当中,已经有了公益诉讼的条款。但是到后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时候,在国务院通过的、往人大送的草案就没有公益诉讼了,这错过了一个机会。然后现在正在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该在这里面也有公益诉讼的条款,如果能够被通过的话,那我们的公益诉讼就有可能从这个具体的法律当中先来突破。要真正地全面突破,那应该是以后在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当中来做出公益诉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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