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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3/17 15:26:00

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
 1.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的特别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2人共同办理。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在宣读后7日内将公证书送达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

    2.办理遗嘱公证的特别规定。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2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人应当全程亲自办理。特殊情况下只能由1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1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特别规定。公证机构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2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采取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取得证据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4.出具执行公证书的特别规定。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5.公证调解的特别规定。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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