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统一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亟待出台
渔工金玉出海作业时受伤,两家不同的鉴定机构先后进行鉴定,给出的伤残等级不一,金玉能拿到的赔偿金相差10余万元。
记者了解到,由于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混乱,而鉴定机构也各有利益考量,因此经常出现鉴定的伤残等级不一、赔偿金额相差悬殊的情况。对此,厦门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建平认为,“现行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混乱,可以说是乱象丛生,统一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亟待出台。”
金玉是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在老蔡父子所有的渔船上做渔工。2009年8月27日中午,渔船在海上作业时,突然渔网被海底的东西卡住。小蔡指挥船上的渔工启动电动转盘,将渔网拖出海面。在起网的过程中,金玉的左大腿不慎被电动转盘的钢丝绳绞到,导致大腿骨折。8月28日凌晨1点多,金玉被送往医院抢救,医生进行了左大腿截肢手术。9月14日,金玉左大腿感染,又被查出病毒性乙型肝炎,因此转到另一家大医院治疗,直到10月22日才出院。住院治疗期间,金玉的医疗费用都由老蔡父子支付。
出院后,金玉于当年12月13日,自行委托正泰鉴定中心对伤情进行鉴定。12月20日,该司法鉴定中心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伤残等级》的相关规定,评定金玉为四级伤残。
拿到伤情鉴定结论后,金玉向厦门市海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老蔡和小蔡父子赔偿43万余元。金玉说,他因这次事故丧失了工作能力,而他有两个未成年的女儿,今后还需一笔数目巨大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
蔡氏父子不认同金玉是工伤。他们还认为,金玉的伤残等级有问题,实际伤势没有那么严重。2010年6月3日,老蔡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普通标准即《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金玉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6月10日,法院经过摇号,选定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最后,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认为金玉为五级伤残。这份报告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对于两份不同的鉴定结论,蔡氏父子说,工伤鉴定标准只能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这种特定的主体之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而金玉与老蔡之间属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所以,金玉不能算是工伤。蔡氏父子认为,这种情况下,原告委托的鉴定中心套用工伤标准进行鉴定,不符合规定;况且,金玉按工伤鉴定标准评残后,却以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主张赔偿,这样对老蔡明显不公,因此,金玉提供的司法鉴定结果不能作为赔偿依据,相应的赔偿金额应该减少。
经审理,厦门市海事法院认为,原告金玉提交的第一份鉴定是原告单方委托所取得结论,蔡氏父子没有参与鉴定机构的选择,因此该鉴定结论不适用于本案。同时,金玉与其所服务的船主之间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本案不算是工伤,而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此采纳了第二家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老蔡赔偿原告金玉共242982元。这一结果,和金玉按四级伤残起诉要求的赔偿金相差10余万元。
■新闻观察■
伤残等级鉴定乱象丛生
本报记者 郑金雄 本报通讯员 陈 捷
在庭审中,蔡氏父子提出,工伤的伤残鉴定标准远低于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记者经调查,发现的确存在这种情况。由于工伤鉴定标准是为处理工伤事故和因职业病致残职工而制定的,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职工的爱护,较之交通事故鉴定标准,其在伤残等级认定上明显较为宽松。同一种损伤,在鉴定伤残等级时,比照工伤鉴定标准要比按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高一级至二级,甚至,有时比照前者可以构成伤残,比照后者却构不成伤残。如同样的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按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构不成伤残,但是,按照工伤鉴定标准,却可以构成九级伤残。
此外,两种鉴定标准在晋级原则上也不相同。交通事故鉴定标准中规定:“受伤人员符合二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最高的等级为评定结论,但须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即未作晋级规定;而工伤鉴定标准却有“两项以上相同等级,最多晋升一级”的规定。因此,对于存在多处伤残的受害人,适用工伤鉴定标准,明显更易得到更高等级的伤残鉴定结论。
除了上述两个鉴定标准之外,我国还有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等。各个部门的标准各不相同。可以说,正是由于当前多种鉴定标准同时并存,到底应当适用哪个鉴定标准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伤残等级鉴定乱象丛生。
由于鉴定机构采用的鉴定标准不同,形成的鉴定结论往往偏差较大。当事人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常常是人为地、主动地选择工伤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然后依据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索赔。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已采取社会化方式运行,鉴定机构也良莠不齐,一些鉴定机构为扩大市场份额,不惜盲目迎合当事人不正当的要求。
■专家访谈■
建议出台司法解释统一鉴定标准
本报记者 郑金雄
厦门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建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通常以工伤标准鉴定的伤残等级较重,受害者拿到的赔偿金会更多;如果以交通事故的伤残评定,则赔偿金就会少很多。所以,在很多此类诉讼中,原告往往会自己先委托鉴定机构按工伤标准鉴定,而被告律师经常会“指导”被告对鉴定标准提出异议,这样,法院大都会重新委托鉴定。
张建平说,目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伤残等级鉴定随意性相对较大,这样既有损法律的严肃和统一,也无法实现司法公平、公正。为此,我国应尽快出台一个统一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他告诉记者,在统一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出台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可先由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并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致残适用交通事故鉴定标准,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适用工伤鉴定标准;其他的损伤致残,均应比照交通事故鉴定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且明确该规定不只对法院系统有约束力,对司法鉴定机构也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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