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正逐步成为法院处理相关专业类诉讼的重要证据。但从现状来看,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却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问题制约了司法鉴定功能的发挥,影响到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为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召开了研讨会,探索解决相关问题的途径。
地位重要诸多不足
类型广泛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申请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朝阳法院作为全国收、结案最多的基层法院,因案件审理需要,近年来办理了大量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鉴定事项涉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工程造价、建设工程质量、资产评估、审计、产品质量、噪音、亲子关系、文物真伪及价格等各方面;案件类型涵盖生命权、健康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人事纠纷等各类型民事案件,以及申请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案件和各类型执行案件。
据朝阳法院民一庭法官赵艳群介绍,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20日,朝阳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累计收受各类鉴定案件1073件,占同时期该院民事收案量的2.31%。加上法官自行承办的部分鉴定事项,该院每100件民事案件中约有2.5件需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正逐步成为法院处理相关专业类诉讼案件中一类不可或缺的证据形式。
但是,“与其重要地位不相适应的是,目前在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严重制约了司法鉴定功能的发挥,影响到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引发了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和法院裁判权威性的质疑。”朝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俞里江说。
健全法规加强监管
在一起建设合同纠纷案中,鉴定机构对涉案公章真实性进行鉴定时,先是决定按照合同标的额以一定比例收取鉴定费1.5万元,当事人提出异议后,又决定按件收取一枚公章3000元。
2009年11月,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该办法首次在国家规章层面对司法鉴定机构收费行为进行了统一规制。
但由于该办法只针对司法实务中有关法医、物证和声像资料类的鉴定事项规定了相关计费标准,并未涵盖其他广义鉴定事项的收费,因此仍不能解决部分司法鉴定机构乱收费和收费不公平的突出问题。
除鉴定费的收取较为混乱外,司法鉴定机构还存在着无端拒绝接受委托、超范围承接业务、不遵守法定程序、鉴定期限过长、鉴定人不依法出庭作证等诸多问题。
据介绍,在立法层面,我国法律并未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施以民事赔偿方面的具体规定,仅有的行政责任设计也仅局限于限制鉴定机构、鉴定人入册和限制其执业等有限责任。“不能不说,现有规定缺乏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有力规制、相关监督工作不到位、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法律责任设计不合理和不明确是这些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俞里江说。
记者了解到,按照2005年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由司法行政机关纳入登记管理范围的司法鉴定事项,只包含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三大类鉴定。因此,三大类鉴定事项的入册许可和管理有依据,但三大类以外的还没有,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副会长何颂跃希望尽快将更多的鉴定机构纳入名册,统一管理。
朝阳法院民一庭也建议应尽快出台配套规范,将除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之外的其他司法鉴定事项尽可能明确地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范畴。
而对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存在因故意作出虚假结论,或者存在因违反鉴定程序、操作规程等严重过失导致鉴定明显错误,给委托人、第三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是否有必要在立法层面建立司法鉴定人民事赔偿制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的看法不尽相同。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副所长刘建伟的观点是,应当以侵权责任为中心,同时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来界定鉴定机构的赔偿责任:当事人直接委托鉴定机构,与鉴定机构签订合同的,造成损害应追究违约责任;如果是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赔偿时应按侵权责任处理。对赔偿范围应采取限额赔偿与实际损失相结合的原则。
刘建伟还提出,尽快建立司法鉴定人责任保险制度,以分担司法鉴定人的责任风险。
清华大学教授王亚新则反对建立损害赔偿制度,不过他同时表示“也反对绝对的不赔偿,只能就个案解决个案问题”。
王亚新认为,对真正造成重大后果,造成错案、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就个案提起损害赔偿,行政部门同时对鉴定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资源整合行业统筹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业主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质量提出异议,可能产生四个鉴定: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鉴定;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房屋维修方案的鉴定;对维修方案所需价格的鉴定;对工程质量问题导致房屋价格贬损的鉴定。
目前并没有一家综合性的鉴定机构可以同时承接上述四项鉴定,因此法院不得不在前一个鉴定事项终结后再委托下一个鉴定。
几个鉴定下来,案件审理周期可能会延长,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会相应“被”增加。
赵艳群说,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鉴定机构分工过细、缺乏行业统筹,这是体制设计和行业准入方面存在的一个问题。
行业准入方面还有一个问题是,部分鉴定事项所涉的注册登记的鉴定机构过少或不明确,无法适应实践需要。
据了解,关于公民行为能力鉴定,目前北京市只有四家左右机构被收录名册内。“这种资源稀缺的状况远远不能满足北京市三级法院、十六家区县法院及社会上各种诉讼外的鉴定需求,造成鉴定业务堆积、期限过长,遭到当事人的抵触。”俞里江说。
朝阳法院民一庭建议推进鉴定机构之间的资源整合,扩大鉴定机构名册收录范围。
“司法行政机构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鉴定机构,或者设立不同鉴定机构之间的整合机制,促进各专业性鉴定机构之间在人才、设备等方面的资源共享,就可以确保大型工程等综合性的司法鉴定事项通过一次委托即可完成,以节约成本,缩短时间。”赵艳群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