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申报表
(一)文书的基本知识
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申报表适用于纳税人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文书的主要内容及制作要求
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申报表主要是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变更登记,即企业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隶属关系、行业、资金状况、企业负责人、办税人员变更(注销)原因等。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必须提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要写明变更登记的原因、时间和具体事项,同时送验有关部门的有关证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发给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申报表一式三份。凡变更登记的,变更哪一项填写哪一项。按表中项目填好后,连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一并送交原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税务机关受理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以下事项:
第一,清理欠税。对应缴而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补缴入库。
第二,清理发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购买发票或者自印发票的,应将“发票购印证”缴回原主管税务机关,对尚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均应全部封存、清理,填列清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未使用的空白发票要截角作废。
第三,缴销有关证件。纳税人在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领取的有关税务证件,要上缴给原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结清上述事项后,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领取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申报表,填写原登记事项、注销原因等项,交回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后受理注销登记。
(三)格式
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申报表
税务登记证号码 |
工商登记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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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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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原登记事项 |
变更事项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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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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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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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范围 |
主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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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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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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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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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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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金. |
固定: 流动: |
固定: 流动: |
企业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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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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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注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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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管员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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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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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证缴销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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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新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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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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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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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 企业负责人
(盖章) (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一、凡变更登记的,变更哪一项填写哪一项,没有变更的项目,不必填写。
二、凡注销登记的,只填“原登记事项”栏。
三、凡重新登记的,先办理注销登记,再申报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