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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委托代理合同
作者:赵丽娜律师发布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3/28 11:40:00

保险委托代理合同
【制作依据】
    本样式供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人在其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时使用。
    保险代理是民事代理的一种,具有民事代理的一般特征。但,保险代理又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与一般民事代理有一定区别:
    1.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视为保险人的行为,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在业务范围内所为的行为,虽未经保险人授权、同意,也对保险人有约束力。这是为了保护善意投保人的利益。例如,保险代理人在代理承保财产保险时未经保险人同意,主动收取了保险费,则保险人不得以代理人越权而否认该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
    2.代理人所知道的一切事情,都假定为保险人所知。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履行自己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保险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因为保险代理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范围、期限等,并由保险人签名或盖章。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代理活动已成为我国保险业良性运行和全面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险代理制度为完善保险市场,沟通保险供求,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保险代理属于民事代理的一种,因此,在代理行为的效果归属上,也适用一般民事代理的规定。即: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以保险人名义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其效果归保险人。例如,保险代理人据保险人授权而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则表示保险人承保,愿意承担保险责任;即使将来要就该项业务向被保险人赔偿或支付巨额保险金,保险代理人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在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如果造成投保人、被保险人损失,则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则由保险人自行承担。
    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人寿保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保险,具有定额性、长期性和储蓄性等特点。此外,也是出于要求人寿保险中保险代理人行为规范、专心代理以及避免发生保险代理人从中舞弊的需要。由此可见;除经营人寿保险代理业务外,保险代理人在其他保险业务中可以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确立保险代理关系,应签订保险委托代理合同。保险委托代理合同属委托合同之一种,除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之外,还应适用《合同法》“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的规定。
【文书样式】
保险委托代理合同
 
                                                              合同号NO.
    第一条  约因
    保险公司名称______,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以下称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列明之事项的代理权授予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代理人姓名________,其户籍所在地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一致达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组成。委托代理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
    乙方应将本人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因甲方过错造成该证书损毁、丢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代理期限
    本合同代理期限为1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实施的代理行为方为有效。
    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代理期限。
    第三条  代理区域
    乙方实施甲方授权代理行为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行人身保险代理业务。
    乙方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实施甲方授权的代理行为:
    第四条  代理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实施以下代理行为:
    1.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1)个人寿险(    );
    □(2)个人健康(    );
    □(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    );
    □(4)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险种(    )______。
    乙方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行为仅限于向第三人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及产品的组合,无权决定是否承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乙方应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投保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决定。
    2.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乙方应代理甲方收取投保人预缴及续缴之保险费,向投保人出具临时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
    第五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
    乙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据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交付期限
    乙方应自收到保险费48小时内,将保险费交付甲方。如最后24小时为节假日,则顺延为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甲方业务时间。
    第七条  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
    甲方按照本合同订立时执行的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对现行的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变更时,应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选的集体代表同意,并就协议一致的手续费标准订立集体合同,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因。需要调整手续费标准的,如调整后的标准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最高限额的,可直接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订立新的关于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如乙方不能认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手续费标准,则本委托代理合同终止。
    甲方支付乙方手续费的依据是乙方于上月15日以后(含15日)至本月15日代理的至本月25日仍有效的代理权限内的保险费收入。
    甲方于每月30日前在代为扣除乙方应付税款后支付乙方当期手续费收入。延期支付的,甲方应支付利息。
    第八条  保证与担保
    乙方应提供两个甲方认为具有保证人资格的自然人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并与甲方签订《担保合同》;
    乙方应同提交单证、票据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元:
    第九条  专属代理
    乙方不得代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也不得帮助其他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与甲方竞争。
    乙方不得兼职从事其他职业。
    此协议终止后6个月内,乙方不能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
    第十条  其他权利与义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乙方应按时参加甲方的培训,如乙方不能按要求参加甲方的培训,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应遵循《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代理,并保守甲方及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报告有关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条款可以进行变更。
    甲方应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就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甲方与乙方个人协商对合同进行的变更,应订立补充合同;甲方与乙方推选的代表协商,对本合同所作的变更,对乙方所有成员有效,不能同意变更后事项的乙方个别成员,作解除合同处理。
    关于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因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决定不再续延本合同;
    2,甲方发生分立或合并,分立或合并后新的组织没有承诺本合同继续有效并承担本合同甲方权利义务的;
    3.乙方辞去委托或者甲方撤销委托。乙方辞去委托时,不必取得甲方同意,但必须提前日通知甲方,如因辞去委托使甲方受到损失,乙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撤销委托时,不必取得乙方的同意,但应支付乙方已代理业务的手续费。如因撤销委托使受托人受到损失,甲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持有的属于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偿还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收回《展业证书》,退还乙方《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在乙方归还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后,退还乙方保证金,如上述单证、资料、物品有缺失、毁损,应相应扣减保证金,并将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如保证金不足以补偿以上损失的,可以在应支付乙方的手续费中扣除不足部分。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乙方应对在代理过程因本人过错导致的第三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在代理过程因过错导致的第三人的损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履行赔偿责任后,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甲乙双方因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解除后,并不排除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因过错行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调解、仲裁或提出诉讼。
    第十五条  附则
    乙方同意甲方制订关于代理手续费的规定和有关寿险代理员管理的办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修订时,与甲方签订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乙方提供的担保人与甲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为本合同的附合同,本合同终止后,对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的行为的保证责任不当然解除。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盖章,乙方亲笔签字,并在甲方收到乙方《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单证票据保证金、《担保合同》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保险公司                            乙方:___________(签字)
    分公司(办事处)                                   代理人资格证书号:
    代理人展业证书号:
    (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住所地:
    代表:________(签字)                       邮政编码:
    签署地:_________                            签署地: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填写说明】
    本文本样式为填充式文书,当事人只需要在文书样式中空白之处填写相关内容即可。
    签订保险委托代理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一、保险代理人的资格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人的“人”不仅仅是指平常所讲的自然人即公民个人,还包括法人及法人以外的具有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组织。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有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之分。其中,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一种企业法人);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经法人授权的其他组织)。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代理人种类不同,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也就不同。
    (一)专业代理人
    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名称××市(地区)××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可以代理财产险公司和一家人寿险公司的业务。
    1.保险代理公司设立的条件
    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50万元,在保险代理公司的资本金构成中,单个法人资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10%,个人资本金之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单一个人资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
    (2)具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公司名称和住所;
    ②公司经营范围;
    ③公司种类及其设立方式;
    ④公司注册资本;
    ⑤股东名称和出资额;
    ⑥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⑦公司法定代表人;
    ⑧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
    (3)拥有至少30名持有《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的代理人员。保险代理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保险代理公司的代理人员的《展业证书》由保险代理公司核发。”
    (4)具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代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具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保险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0年以上;
    ②具有非保险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
    ③具有高中学历,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
    ④从事经济工作20年以上。
    (5)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各级政府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社团法人、银行、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投资于保险代理公司。
    2.设立保险代理公司的程序
    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阶段是保险代理公司设立的必经程序,发起人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设立保险代理公司的申请。中国保监会经过分析和研究在3个月内予以答复。中国保监会同意申请的,即由发起人开始筹建工作;不同意其申请的,申请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申请筹建保险代理公司,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1)筹建申请报告;
    (2)筹建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投资者背景资料,包括成立时间、审批部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最近3年的财务状况等;
    (4)个人股东身份证号码及其简历,
    (5)筹建人员名单、简历及其《资格证书》;
    (6)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保险代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内不得开办保险代理业务活动。
    保险代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内不得开办保险代理业务活动,但应将保险代理公司对外挂牌营业所需要的人、财、物等硬件与软件应全部准备就绪。对于在筹建期内,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或非因筹建人主观原因造成的筹建工作的延迟,审批机关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延长筹建期的决定。筹建工作就绪后,发起人正式向原批准筹建单位汇报筹建情况,同时申请正式开业。
    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开业,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资料(一式3份):
    (1)开业申请报告:
    (2)公司章程;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表及有关资料、证件;
    (4)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5)资本金验资证明、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6)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意向书;
    (7)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经批准开业的保险代理公司由中国保监会颁发《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营业。
    3.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
    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保险专业代理人员向企业和个人进行保险宣传,招揽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但不出立保险单。
    (3)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
    当经由保险代理公司招揽的客户出险后,保险代理公司利用其熟悉客户情况的优势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工作。
    (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代理公司的具体业务范围以工商营业执照上核准的项目以及与保险人签订的代理合同的授权范围为准,保险代理无权签发保险单。
    (二)兼业代理人
    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常见的兼业代理人主要有银行代理、行业代理和单位代理三种。保险人利用银行与社会各行各业接触面广的特点,通过银行代理向企业和个人进行保险宣传,可取得十分显著的效果。行业代理的保险业务一般为专项险种,如由货物运输部门代理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由航空售票点代理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行业代理充分运用各行业的优势,对发展保险业务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单位代理主要是由各单位工会、财务部门代理,办理一些与职工生活关系密切的保险业务、方便群众投保。
    1.兼业代理人的基本条件
    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兼业代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
    (2)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在兼业代理机构中,有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且该人员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获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兼业代理人员无需出外展业,因而不需持有《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3)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
    (4)必须持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2.兼业代理人的审批程序
    兼业代理人代理保险业务,须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为其向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并领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
    申请办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应向中国保监会呈报以下文件:
    (1)申请报告。表明该单位从事兼业代理业务的意向。
    (2)保险代理合同意向书。申报保险公司和拟建兼业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意向书。
    (3)兼业代理人资信证明及有关资料。申报保险公司需提交证明拟建兼业代理机构资信良好的书面文件。
    (4)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简历及《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指保险代理业务的经办人员。为保证保险代理人员素质,申报保险公司需向主管部门提交业务负责人的简历和《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中还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不得兼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兼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兼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在《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中限定为:
    (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同时还规定兼业代理人只能代理与本行业直接相关,且能为投保人提供便利的保险业务。
    (三)个人代理人
    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此类代理人只能为一个保险人代理保险业务。
    1.个人代理人的基本条件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对个人代理人有以下要求:
    (1)个人代理人必须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是个人代理人具有从事代理业务能力的资格认定,不能作为展业证明。
    (2)持有《资格证书》并申请从事个人代理业务者,必须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持有所代理保险公司核发的《展业证书》,并由所代理保险公司报经其所在地的中国保监会备案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任何个人不得兼职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
    2.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主要有:
    (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个人代理人不得签发保险单。
    同时《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还明确规定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和团体人身保险业务。
    二、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险代理人的权利
    保险代理人的权利是由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并签订保险代理合同而产生的。由于保险代理人进行的是民事活动,因此其权利的产生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并受法律保护。所谓符合法律程序,就是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保险代理合同,并使合同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概而言之,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保险代理人有权利就其开展的保险代理业务所付出的劳动向保险人索取佣金。劳务报酬的获得是保险代理人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至于代理佣金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应在保险代理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2.具有诉讼权利。保险代理人有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保险人或第三者的民事侵权行为损害到保险代理人利益时,保险代理人有权提起诉讼。例如,若由于其第三者的诬告行为致使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受到威胁时,保险代理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挽回声誉。
    3.拒绝违法要求的权利。保险代理人有权拒绝违法的委托代理事项。比如某些非法定保险业务或强制保险等。再如,若保险人要求保险代理人利用本人或他人职务的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诱导投保或转换保险人时,保险代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4.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权利。保险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具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即有权自行决定如何同投保人洽谈业务。例如,保险代理人在保证承保质量的前提下,有权自主选择投保人,在承保时间和地区上也有相对的自主权。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签订的保险单保险人不得否认。
    5.有解除代理合同的权利。在不损害保险人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在与保险人共同协商的基础上,保险代理人可以单方提出解除代理合同。一般情况下,应提前通知保险人并陈述理由。
    (二)保险代理人的义务
    保险代理人的义务就是保险代理人必须进行某种代理活动或不得进行某种代理活动,以实现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代理合同是双务合同,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且权利和义务又是一个整体的两个方面,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保险代理人的具体义务如下:
    1.诚实和告知义务。保险人理会以保险人的名义从事代理业务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和如实告知的义务。诚信也即诚实信用,告知即对重要事项的申报。诚信原则与告知义务应反映在保险代理活动的全过程之中。一方面,保险代理人应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知道的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另一方面,保险代理人也应将被保险人所反映的自身的实际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2.如实转交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代理人受保险人委托可以在业务范围内代收保险费,代收的保险费应立即上缴保险人或按合同规定的方式上缴或转帐给保险人。保险代理人无权擅自挪用代收的保险费。此外,对于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保险代理人也没有垫付的义务。
    3.履行合约的义务。保险代理人应自觉遵守并执行保险代理合同。如果在执行代理合同的过程中对某些合同内容不满意,则保险代理人可以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变更合同或者在合同自然终止后续约时再要求变更。保险代理人不应该单方面随意变更或解除合约。
    4.维护保险人利益的义务。《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46条规定:任何个人不得兼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第48条规定:代理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业务。这些规定旨在维护保险人的根本利益。在代理过程中,保险代理人有义务维护被代理的保险人的利益。例如,多家保险公司共同竞争一笔保险业务时,保险代理人应积极为签约的保险人争取业务,不得转让给其他保险人而从中谋利。
    5.接受有关培训的义务。为提高自身的代理业务水平,个人保险代理人有义务接受保险人或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必要的业务培训。接受培训的方式主要有:定期培训和不定期培训,岗前培训和岗后培训,业余培训和专职培训,以及专业知识培训和特殊技能技巧培训等。一般而言,接受培训与否应建立在保险代理人自愿的基础上。
    6.接受监督管理的义务。虽然目前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日趋弱化,但保险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于其委托的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和代理活动实施间接的监督管理。如对经营状况、帐册、单证、业务记录、收据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有义务接受。此外,保险代理人还必须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督管理。
    (三)保险代理人的民事责任
    保险代理人的责任是指保险代理人就其以保险人名义实施的违反保险人意志、利益或法律要求并对他人产生损害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具体来讲,保险代理人的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保险代理人因授权不明而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在保险代理活动中,授权行为是产生委托代理权的关键。所谓授权不明即指保险人进行授权时,没有对代理权限、代理事项等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就保险代理人的责任而言,代理人应依据明确的代理权实施代理活动,因而其有义务对保险人的授权进行审查。若保险代理人明知授权不明确而不表示异议,即意味着代理人没有履行其义务,因而负连带责任。
    2.保险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民事责任。所谓滥用代理权,是指保险代理人利用代理权进行的民事活动损害了保险人利益的行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违反了代理人制度的基本,是代理人的违法行为。对此,代理人应承担主要责任。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
    (1)  自己代理的民事责任。自己代理是指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在自己代理中,代理行为关系当事人只有代理人自己,违背了代理关系要求代理人代理保险人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要件。自己代理的结果往往会由于代理人为自己的利益而损害被代理人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代理人因实施自己代理行为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与第三方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民事责任。串通是指代理人主观上有出于非法的不正当目的而与第三人通谋的意思表示,有故意损害保险人利益的恶意。串通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而在行为形式上采用代理行为关系的合法形式,通过代理权的行使而达到将不利后果归保险人的目的。因此串通行为是以合法行为形式来掩盖行为目的的不合法性。由于串通行为构成了代理人与第三人共同损害保险人利益的故意的侵权行为,则代理人与第三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3.保险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所谓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没有获得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使用被代理人名义实施具有代理关系形式的活动。其行为实质上是自己的行为,而非代理行为,从而在他与第三人之间产生责任关系;同时由于无权代理行为又使用了被代理人的名义,因而又构成对被代理人的侵权行为,从而在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形成民事责任关系。概而言之,无权代理表现为以下3种情况:(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2)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曾经存在代理关系但此关系在无权代理行为实施前已经终止:(3)超越代理权限。例如《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58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不得以代理人的名义签发保险单。若保险代理人违反此规定为投保人签发了保险,则保险代理人要承担超越代理权限的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
    4.保险代理人实施违法代理活动的民事责任。保险代理人实施违法代理活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由保险人授意进行的,二是未经保险人同意而以保险人名义进行的违法代理活动。对于前者,保险代理人将负连带民事责任;由后者产生的责任,则全部由保险代理人自己承担。例如《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76条指出:在保险代理业务中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行为将给予罚款、吊销资格证书或许可证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保险代理人转代理的责任。保险代理人转代理的责任主要出现在两种情况中;一是代理人出于对保险人利益的考虑而转代理。在此情况下,法律要求转代理前必须征得被代理人即保险人的同意,否则后果由代理人承担责任。当然紧急情况发生除外。二是代理人出于为保险人利益考虑以外的动机和目的而擅自转代理。这种违背保险人意志的代理行为后果直接由代理人承担责任。例如《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57条指出:代理寿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业务。此项规定意在限制保险代理人的转代理行为并减少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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