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