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八条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八条
三、转让申请的提出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七条
四、核实评估
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七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五、缴纳税费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让时,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有批准权的物价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六、权属登记
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