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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客船救生设备配备问题的批复
作者:赵丽娜律师发布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3/30 16:36:00

   山东省交通厅船舶检验局:
     你局《关于客船救生设备配备问题的请示》((2004)鲁交船检函9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1999年9月1日至2004年3月1日期间建造的海上客船,其救生设备的配备应满足《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的要求;2004年3月1日以后建造的海上客船,其救生设备的配备应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的要求。
     二、由于现行法规已明确规定长江口以北航区禁止使用救生浮具,因此,1999年9月1日以前建造的海上客船已配备救生浮具的应改为等量的气胀式救生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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