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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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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8/15 15:38:00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意见 【分 类】 税务管理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2009年07月07日 【实施时间】 2009年07月07日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意见
冀政办〔2009〕2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关于深化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1号)精神,结合《河北省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工作方案》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重要意义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和准公共产品的主要收入来源。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理顺收缴流程,提升征管质量,建立起规范运作、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非税收入管理机制,对理顺政府分配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必要性,积极研究解决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我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原则
(一)规范管理原则。各级财政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和执收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按照清理规范后的非税收入项目梳理分类,建立健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和办法。对非税收入项目库、非税收入的预算编制与执行、入库与减免全过程,实行统一规范管理。在确保及时足额征收的前提下,切实提高非税收入征收水平和管理效率。
(二)便民高效原则。各级政府或行政服务(审批)中心要积极改进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尤其是涉及审批环节较多的事项,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推进制度创新,优化流程设计,做到与审批工作同时启动、同步办理、限时完成,减少收缴环节,方便缴费人缴款。省级财政部门要统筹部署,加快全省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使非税收入信息能够得到实时反馈、动态监控。各级执收部门要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信息技术手段,提高非税收入资金运行效率,提升非税收入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三)公开透明原则。各级执收部门要在显著位置明确标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将受理条件、办理程序、承诺期限等信息以简洁醒目的形式予以公开,方便缴费人办理缴费事项;要积极探索建立在线互动平台,采取开放式的网上咨询、业务受理和信息反馈等方式,最大限度地为缴费人提供相关服务。
三、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方式
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在坚持“票款分离”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针对缴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缴方式,建立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的收缴管理平台。具体的收缴方式主要包括:大厅集中收缴、银行代收、网上银行收缴、委托部门代征、涉企“一口制”收缴等。
(一)大厅集中收缴。凡是进驻行政服务(审批)中心的收费项目,由执收单位或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向缴费人开具缴款书后,缴费人持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缴费窗口缴款或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直接缴入“票款分离”汇缴账户。主要适用于依附行政审批而须前置缴费的收费项目和具有便民服务性质的收费,如面向企业设立的各类注册登记、年检年审、经营许可、建设项目管理,以及面向居民的户籍身份、劳动就业等收费项目。
(二)银行代收。进入行政服务(审批)中心既不方便缴费人又不利于提高缴费效率的收费项目,仍采用“票款分离”方式,实行执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主要适用于具有成本补偿性,需通过技能鉴定、检验检测的收费项目以及各类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培训费等。
(三)网上银行收缴。各级执收部门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积极探索建设网上缴费系统,缴款人可以选择网上缴款方式进行网银支付。执收单位通过从网上缴费系统查询缴款信息后,开具缴款书作为缴费人的支付凭证并为其办理相关服务事项。主要适用于各类考试考务项目的收费。
(四)委托部门代征。根据非税收入性质,对个别不宜执收部门直接征收的,委托相关部门进行代征。主要适用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利建设基金等收费项目。
(五)涉企“一口制”收缴。对面向企业收取、具有固定性、指标性及根据上年收费数额或经营情况可预测次年应缴费数额的收费项目,由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协调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和缴费企业,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委托本级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定期统一集中收取,克服多家执收单位频繁进企业收费的问题,减轻企业负担。各市、县(市、区)可结合收费项目实际组织实施。
四、规范和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措施
(一)合理配置行政服务(审批)中心进驻单位和办事流程,切实提高非税收入征收服务效率。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地方行政服务(审批)中心委托代收银行设立非税收入收缴窗口,执收部门的收费开票环节要向行政服务(审批)中心窗口前移,使收费事项在窗口即可办理。各级行政服务(审批)中心要在窗口单位间建立职责清晰、衔接紧密的内部工作机制,对项目投资类、注册登记类、便民服务类等行政审批相关收费实施“一站式”作业,使缴款人在行政服务(审批)中心内部将相关审批事项与缴费一并办结。
(二)研制开发新版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效能。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平台,尽快形成省、市、县三级联网的征管体系,将所有非税收入收缴纳入统一的收缴管理系统中运行。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尽快将“票款分离”范围扩大到所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对执收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分成比例等信息实行规范管理,建立完整、高效、规范的“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机制。各级银行在办理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过程中,要加大服务力度,完善票据传递流程,确保资金划转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三)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实行源头控收。清理、规范各级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过渡账户,原则上只设立由财政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票款分离”汇缴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对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开设非税收入过渡账户的部门,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各级执收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都要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本单位基本户过渡后再上解财政或上缴基本户后直接支出。
(四)规范减免程序,确保应收尽收。各级执收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减、免征本级非税收入的,由缴款义务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数额较大的,报同级政府批准。
(五)改进财政票据管理,实施以票控收。修改完善《河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科学设置财政票据种类,尽快建立以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主,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其他财政票据为辅的财政票据体系。规范财政票据发放渠道,严格财政票据印(监)制权限。进一步清理财政票据供应范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部门和单位的票据管理。财政票据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按票据用途规范使用财政票据。
(六)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监察、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同级和下级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促进各部门和单位按程序依规收缴,做到应收尽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制度规定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条款,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00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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