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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卖家商标侵权,网络平台是否担责?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4/28 23:16:00

网店店主售假“衣念” “淘宝”被判共同赔偿

人民法院报讯 杜先生在淘宝网上出售盗版“TEENIE WEENIE”、“E-LAND”等品牌服装,为此对该服装享有专利权的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将杜先生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网”)一并诉至法院。4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杜先生和淘宝网构成侵权,共同赔偿衣念公司1万元。

  衣念公司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TEENIE WEENIE”、“E-LAND” 等品牌服装的独家销售权利。2009年9月,衣念公司在淘宝网上发现,杜先生的网店低价销售假冒的“TEENIE WEENIE”、“E-LAND”等服装,短短两个月已售出几十件。这些品牌服装正品的价格是仿冒产品的五至十倍,为此衣念公司7次发函给淘宝网,要求删除杜先生发布的侵权商品信息。淘宝公司应要求删除了这些信息,但未对杜先生采取限制发布商品信息、扣分、直至冻结账户等处罚措施,所以杜先生的网店仍然继续发布侵权商品信息。因此,衣念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杜先生与淘宝网停止侵权。

  淘宝网表示,对杜先生网店上发布的信息是否侵权事前并不明知,也不可能明知,且已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及时删除了权利人投诉的涉嫌侵权的信息。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杜先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淘宝网因提供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侵权,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后,淘宝网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淘宝网知道杜先生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但仅是被动地根据权利人通知,采取没有任何成效的删除链接之措施,未采取必要的能够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从而放任、纵容侵权行为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帮助了杜先生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遂作出杜先生和淘宝网共同赔偿的判决。

  (顾 颖)

  ■法官点评■

  在目前山寨和模仿盛行的时代,网络卖家销售侵权产品的现象屡禁不绝。那么,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网站,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一般来讲,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因此,并不因为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而当然地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适当的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的,则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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