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承揽建筑工程,但因企业资质不够,无法能够投标,就以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为被挂靠单位进行投标;尔后再以被挂靠单位某一项目部的名义进行施工,按工程总造价5%的比例向被挂靠单位交管理费。但是,建设单位的工程款不付给挂靠单位,而直接付给被挂靠单位,不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挂靠单位不计营业收入,也不到税务机关申报,这样挂靠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征收此笔税款,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也要征收这笔税款,如果被挂靠单位同挂靠单位在同一地市,建筑营业税归谁征收,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归谁征收,如何征收? 由于施工企业资质不够,无法直接投标,而作为有资质企业的挂靠单位进行投标,尔后再以被挂靠单位某一项目部的名义进行施工,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向被挂靠单位缴管理费的现象。这种情况在税务部门把它归类为工程转包或分包。关于分包或转包工程的纳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这样规定的:“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这一规定,总承包人在付给分包人工程价款时,必须将分包人应缴纳的税款扣除。这是总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否则将受到应有的处罚。
建设单位将工程价款不直接付给挂靠单位,而付给被挂靠单位,这是否就意味着挂靠单位可以不计营业收入,进而也就不成其为纳税人了呢?不是的。实际上,被挂靠单位付给挂靠单位的工程价款即是营业收入,只不过是税后收入。挂靠单位仍然是纳税人,只不过是其应纳的税款由被挂靠单位代扣代缴了。
关于建筑营业税的纳税地点问题,《条例》规定为劳务发生地,即施工所在地。征收机关为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施工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也要求征收这笔税款,如施工地不在其管辖范围,而要强行征收是不符合规定的。
另外,被挂靠单位与挂靠单位在同一地市,建筑营业税缴给哪个税务机关,与施工企业所在地无直接关系,关联的是劳务发生地。如果劳务发生地有两个以上税收征收机关,那就要看税务机关内部征管范围是如何划分的了。
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这里要注意的是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要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所得税实行按月或季预缴,年底汇算清缴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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