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 铸《 人民日报 》( 2011年06月13日 11 版)
【新闻背景】
6月8日,香港特区终审法院以3∶2多数,就一家美国公司诉刚果(金)及中铁公司案(下称“刚果(金)案”)作出判决,决定就香港特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三款涉及的与“外交事务”有关的4个问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这是香港回归近14年来,特区终审法院第一次启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主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释法。一石激起千层浪,此举在香港特区内外引起广泛关注。
刚果(金)案起因于一家以收购不良债权为业的“秃鹫基金”。该基金公司于2008年5月向香港特区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截留中铁公司应向刚果(金)支付的矿权费1.75亿美元,以执行苏黎世和巴黎两个仲裁庭针对刚果(金)作出的仲裁裁决。这场官司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打到特区终审法院。诉讼各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香港特区采取的国家豁免制度是否必须与中央政府立场一致。如答案是肯定的,则根据中央政府一贯奉行的“绝对豁免”立场,刚果(金)在此案中享有管辖豁免,特区法院应驳回起诉。然而,特区高等法院上诉庭在其二审判决中恰恰作出一个截然相反的结论,这就引发出国家外交政策能否在香港特区有效落实,以及如何处理中央外交权与特区司法权的关系等重大宪制问题。
案件审理过程中,外交部驻香港特区特派员公署三度致函特区政府,说明中国采取绝对豁免立场,并指出,国家豁免问题是影响国家间关系的重要问题,如香港特区实行与我国立场不一致的国家豁免原则,将明显对我国主权和整体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特区政府律政司长作为介入人参与诉讼,明确提出,确定适用何种国家豁免制度,属于应由中央政府负责管理的外交事务,不属特区自治范围,特区在此问题上适用的法律规则必须与中央政府立场相符。但特区高等法院上诉庭却在二审判决中武断地认定,特区适用与中央政府立场不一致的国家豁免制度,不会损害国家主权,香港应继续延用回归前港英时期的普通法。
特区终审法院多数法官认为,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没有主权属性;在国家豁免这一与外交事务有关的事宜上,特区法院必须尊重中央政府的决定并遵照其决定行事,这是一项必须遵循的宪法规定,绝无采取不同政策的空间。外交部函件正是对此问题具权威性的事实陈述。由于本案涉及的基本法第十三条关乎中央政府负责的外交事务,第十九条涉及中央与特区的关系,因此,特区终审法院在作出最终判决前,有责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释法。
我们知道,释法从来就是一个敏感话题。香港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三次对基本法作出解释,不同程度地引发过争议。毫无疑问的是,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权是基本法规定的一项绝对权力,也是正确理解和实施基本法的终极保障,这项权力不容挑战。特区终审法院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请释法,是基本法规定的正常和必经程序。本案中特区终审法院主动提请释法,正是履行基本法规定的义务,是负责任地行使终审权的表现。
有人担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释法会影响特区司法独立。这既是对司法独立的片面解读,也是对释法权的误解。司法独立意味着法院应严格忠实地依法办事,不受外部因素干扰,无论这种干扰是来自舆论还是个人喜好。如上所述,既然本案符合应当提请释法的条件,那么特区终审法院依法提请释法本身就是司法独立和法治的体现。香港主流舆论对此大多给予积极评价,认为这一做法合法合宪,无损司法独立,也不会影响香港的营商环境和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刚果(金)案尚未结束,特区终审法院提请释法后,还需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后方能作出最终判决。无论如何,作为香港司法史上的首个由终审法院主动提请释法的案例,刚果(金)案的意义和深远影响足以使之载入史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