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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
作者:石家庄赵丽娜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7/15 11:52:45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4日公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全文如下: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目 录

  前言

  一、总体执行情况

  二、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一)工作权利

  (二)基本生活水准权利

  (三)社会保障权利

  (四)健康权利

  (五)受教育权利

  (六)文化权利

  (七)环境权利

  (八)农民权益的保障

  (九)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中的人权保障

  三、关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一)人身权利

  (二)被羁押者的权利

  (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四)宗教信仰自由

  (五)知情权

  (六)参与权

  (七)表达权

  (八)监督权

  四、关于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

  (一)少数民族权利

  (二)妇女权利

  (三)儿童权利

  (四)老年人权利

  (五)残疾人权利

  五、关于人权教育

  六、关于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前 言

  2009年4月,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这是中国政府制定的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是全面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阶段性政策文件,是中国政府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积极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中国政府在人权领域作出的庄严承诺。

  《行动计划》发布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依照“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的原则,将《行动计划》纳入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职责,并结合各个领域的中长期工作规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动落实。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新闻媒体、学术机构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行动计划》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如期完成了《行动计划》规定的目标任务。

  根据《行动计划》的规定,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等组成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统筹协调《行动计划》的执行、监督和评估工作。为保证《行动计划》确定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各项目标措施得到落实,联席会议机制先后两次组织对《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2009年底,联席会议机制组织开展了《行动计划》中期评估工作,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2009年度《行动计划》执行情况作出报告,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并召开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执行情况中期评估会议”,对前期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对如何完成《行动计划》下一阶段的目标任务提出意见和建议,作出相应部署。中期评估工作有力地推动了《行动计划》的全面落实。

  2010年11月,联席会议机制启动了《行动计划》终期评估工作,对计划的完成情况展开全面、科学的评估。终期评估工作分调研、评估、总结三个阶段。2010年11-12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组织新闻单位、人权专家赴上海、四川等地进行调研,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调研报告。中国人权研究会先后五次组织人权专家和非政府组织代表赴北京、天津、山东、广东、福建、浙江等地,就《行动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实地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联席会议机制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各自所涉《行动计划》任务的执行、落实与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估,提交了书面评估材料。联席会议机制组织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人民团体、非政府组织以及南开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党校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人权专家成立了评估小组,汇集各方面资料,对《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的评估总结。在评估过程中,联席会议机制和评估小组多次召开工作会议,对照《行动计划》中各项指标,对各部门、各单位的自我评估情况进行逐条核实和研究,并通过信函、通话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形成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

  现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予以公布。

二、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两年来,国家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改善民生,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得到全面加强。《行动计划》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指标绝大多数提前或超额完成。

  (一)工作权利

  两年来,城镇新增就业2270万人,转移农业劳动力1939万人,分别超出《行动计划》目标的26.1%和7.7%。截至2010年底,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1%,低于《行动计划》预定的5%。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7%,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65%。共查处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违法案件81.9万件。

  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两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宣传教育,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先后颁布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等70多个部门规章,制定修订100多项安全生产标准和煤炭行业标准,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0年,全国共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约200万起,依法关闭取缔各类非法生产、经营等单位和项目3.34万余个,共排查各类隐患1356.3万项。

  出台人民调解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推动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目前,全国共建立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1.4万多个,建立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约53.4万个,有调解人员200多万人。

  (二)基本生活水准权利

  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9109元,比《行动计划》预定的15781元高出3328元。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遍调高了最低工资标准。

  贫困人口生活状况得到改善。2009年初,国家将扶贫标准提高至1196元,新标准覆盖的人口规模为4007万人。截至2010年底,贫困人口减少到2688万人,比2008年底减少了1319万人,贫困发生率从4.2%降至2.8%;全国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从2611元增至3273元。两年来,对3.78万个重点贫困村实施了整村推进,贫困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264.3万人。

  城市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不断改善。2008年第四季度到2010年底,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超过1.3万亿元,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300万套,竣工800万套,以实物方式解决了800多万户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2010年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改善了近400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两年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征收行为和征地拆迁管理工作。2009年,民政部会同财政部下拨100亿元用于农房重建补助。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两年来,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2010年,中央财政补助城市低保资金365.5亿元,增幅达12.5%;补助农村低保资金269亿元,增幅达24.5%。

  (三)社会保障权利

  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两年来,国家颁布了社会保险法,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截至2010年底,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人数分别为2.57亿、4.32亿、1.34亿、1.62亿和1.23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达1.4亿。建立工伤保险地市级或相当于地级管理的统筹区269个。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得到完善。民政部颁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订《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两年来,国家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彩票公益金,支持近1300个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项目建设。目前,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为556.3万人。全国集中供养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2951.4元,分散供养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2102.1元。

  民政部制定了《救助管理站服务标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标准》。2010年,民政部用彩票公益金3000万元支持40个重点县(市)和大中城市重点社区建设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全天候救助保护中心。两年来,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2.8亿元,直接支持164所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设。

  (四)健康权利

  覆盖全国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初步建立,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水平得到提高。目前,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3.5岁,孕产妇死亡率为30/10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16.4‰,婴儿死亡率为13.1‰。截至2010年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4.3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人数超过8.36亿,总参保人数达到12.6亿,覆盖90%以上的城乡人口。2011年初,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提高到200元。近几年,中央财政安排509亿元专项资金,解决了800万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其他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5%和59%,大多数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两年来,国家安排投资448.3亿元,支持全国2382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16所精神卫生机构、1877所县级医院、5169所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约1.13万所村卫生室改善业务条件。同时,国家分别安排投资11.4亿元和16.9亿元,支持16所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142所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院;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2万余名,培训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务人员近300万人次。每年为中西部乡镇卫生院免费定向培养5000名医学生。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得以逐步推进。2010年,全国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达到17.4元。城镇、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累计建档率分别为48.7%和38.1%。两年来,为8449万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检查,完成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56.1万例。目前,3553.8万高血压病人、918.9万糖尿病人和170.6万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纳入慢性病规范管理。农村已建成783.3万个无害化卫生厕所,燃煤型氟中毒改灶143.9万户。

  有效控制传染病流行。两年来,完成1.02亿人次的麻疹疫苗强化免疫。白喉等15种传染病报告病例数大幅下降。2010年,全国乙脑、狂犬病、出血热报告发病率分别为0.19/10万人、0.15/10万人、0.17/10万人,分别比2007年下降42%、40%、15%。

  食品、药品安全的保障措施进一步完善。2009年2月以来,国家颁布实施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29件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布了163项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建立违法食品添加物的“黑名单”制度,全国质监部门食品执法打假工作共立案查处6.5万多起。

  城乡社区公共体育设施条件明显改善。2009年10月,《全民健身条例》开始实施。两年来,国家体育总局共投入资金9.14亿元援建各类全民健身工程。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类体育场地超过100万个,其中,建在农村的体育健身工程23万多个。群众体育活动站点超过25万个。

  (五)受教育权利

  公民受教育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国家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立了到2020年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的战略目标。截至2010年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100%,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99.7%,小学五年巩固率达到99%,初中毛入学率达到100%。城市小学新生中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达96.6%,农村小学新生中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达90.8%。全国15岁以上人口文盲率下降到4.08%。

  农村教育事业发展步伐加快。2010年,国家免除了全国约1.3亿名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和教科书费,免除了寄宿生住宿费,按照小学每生每年75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对约1224万名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了生活费。2009年,中央财政支持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扩大到中部地区国家级贫困县,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教学任教,截至2010年共为农村学校补充18.5万名特岗教师。

  职业教育得到大力推进。两年来,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了960个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285所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项目,229所优质特色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100所骨干高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新建和改扩建910所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实习实训和生活设施523万平方米,购置各种教学实训设备6.2万余台(套)。

  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国家共批准3453个本科特色专业建设点,累计建设3863门国家级精品课程,批准120所高校实施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1.6万多个。

  校外教育得到大力支持。两年来,中央继续利用专项彩票公益金30亿元建设600所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对1692个校外活动场所实施补贴,给1092个校外活动场所重置设备和维护经费各60万元,并投入3000万元用于校外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培训。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进一步健全。2010年9月,国家将全国普通高校国家助学平均资助标准从原来的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全国普通高校每年约有5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通过“绿色通道”入学。全国中等职业学校约有1200万名学生获得每人每年1500元的国家助学金。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国家设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下达中央预算22.5亿元,资助学生479万名,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六)文化权利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截至2010年底,全国有线广播电视用户达18872万户,农村地区数字电影流动放映设备超过4.2万套,基本实现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公益目标,全国所有已通电行政村和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基本实现村村通广播电视。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公共图书馆2885个,群众艺术(文化)馆3264个,博物馆2435个,乡镇(街道)文化站4万多个。截至2010年底,国家累计投入资金70多亿元,建成各类农家书屋30多万家,覆盖50%的行政村。国家投入57.8亿元用于覆盖城乡的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五级网络服务体系建设,工程资源量达到108万亿字节(TB),累计服务超过8.9亿人次。国家财政投入1亿元,为剧团等基层文化机构配备流动舞台车330辆。两年来,中央财政安排免费开放专项经费40亿元,重点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资金。全国1749家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数千家其他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和各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向社会免费开放。

  国家制定《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和《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文化产业发展。2010年,文化产业本外币中长期贷款累计新增276亿元,文化企业上市融资104亿元。

  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大。两年来,国家修订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颁布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2010年,国务院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文化部开展了打击网络游戏侵权盗版行为等专项行动;国家版权局持续开展了软件正版化和打击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两年来,全国共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2014件,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10万余件。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共出动执法人员约1650万人次,责令经营单位整改约51万家次,7058家被吊销许可证。(七)环境权利

  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公众环境权益得到保障。《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得到落实。截至2010年底,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全国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均实现或超过《行动计划》的目标。重点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平均为91.5%,95.6%的重点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超过292天。两年来,各地共出动执法人员508万余人次,检查企业204万余家次。开展各类重金属排放企业和造纸企业的专项检查。全面排查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特别是距离饮用水水源地较近的企业存在的环境污染隐患。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有80%的地市级环保部门和70%的县级环保部门开通了“12369”环保举报热线,30%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成立了环境投诉受理中心。2009年,国家修订了可再生能源法。到2010年,新增水电装机容量、风电装机容量、太阳能光伏电池产量、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均居世界第一。

  实施《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目前,中国森林面积达29.32亿亩,森林覆盖率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13.92%提高到20.36%;人工林保存面积达9.26亿亩,居世界首位。截至2010年底,在森林覆盖率、改良草地、治理退化、沙化和碱化草地、灌溉水有效利用、典型森林生态系统和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湿地保护以及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方面均完成或超额完成《行动计划》的目标。

  (八)农民权益的保障

  农民土地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等配套规章和文件。截至2010年底,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内部分配使用办法。全国2.29亿承包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到了集体耕地;全国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87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14.7%;全国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1405个,其中县级设立仲裁委员会1369个,覆盖全国47.9%的县(市)。各地区全面展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截至2010年底,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完成了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完成林改确权面积24.31亿亩,发放林权证7260万本,3亿农民直接受益。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得到保障。“一户一宅”的基本分配制度得到实行,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不断完善。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切实加强。

  改革征地制度,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贯彻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在报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征地程序进一步完善。按照“先安置、后拆迁”的要求,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各地公布实施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水平普遍提高20%至30%,部分地方提高幅度达1倍以上。建立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每2—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体系。进一步拓展征地安置途径,采取农业生产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方式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维持其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国家把促进农民增收和民生改善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2009年和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5153元和5919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分别为8.5%和10.9%。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幅连续7年超过6%。国家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扩大良种补贴范围,进一步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2009和2010年上述四种补贴规模分别为1274.5亿元和1225.9亿元。

  农民的健康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新农合覆盖面持续稳定扩大,参合率保持在90%以上。筹资和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人均筹资达到155.3元。60%以上的统筹地区实行门诊统筹。2010年,统筹地区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上一年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左右。两年来,全国共解决1.22亿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问题。

  农民工权益得到保障。两年来,有关部门培训农民工逾千万人,农村劳动者创业培训13万人。国家逐步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水平大幅提高。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长幅度为22.8%。全国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工资支付监控制度。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在建设领域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

  (九)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中的人权保障

  四川汶川地震灾区群众的生活和各项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现在,四川、甘肃、陕西三省灾区共维修加固农村住房292万户、城镇住房146万套,重建农村住房191万户、城镇住房近29万套,城乡居民居住条件比震前明显改善。

  灾区劳动者就业得到充分保障。国家采取建立就业援助联席会议制度等措施,投入36.78亿元支持扩大就业和社保事业,直接帮助灾区劳动者实现就业176.5万人,稳定就业13万多人,开发23万个公益性岗位,实现“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以上就业目标,灾区整体就业状况恢复到震前水平。出台政策措施促进灾区群众增收脱贫致富,加快培育灾区农村产业,拓展农民稳定增收渠道。四川省全部解决纳入国家规划的228.6万人的农村安全饮水问题,纳入国家规划的39个重灾县和极重灾县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12.1%,农民人均现金收入增长13.2%,城乡居民收入超过灾前水平。

  灾区中小学和医疗卫生机构的重建工作基本完成。国家规划重建的3972所学校开工99.7%,完工93.8%,灾区学生于2010年春季开学时已全部进入永久性建筑学习。规划重建的3001个医疗卫生机构恢复重建项目已开工99.7%,完工92.2%,基本完成了1108个地震灾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恢复重建工作。灾区建成一批文化市场服务网点、社会福利院、社区服务中心、敬老院、广播电视等配套服务设施。

  尊重遇难者,对地震中遇难和失踪人员登记造册并予以公布。四川省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分类处理的原则,制定规范的工作方法,核实一批、公布一批。目前,全省98个确认有遇难或失踪人员的县(市、区),绝大部分已完成公布工作。灾区各级政府正继续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郑重稳妥地做好遇难失踪人员的名单公布工作和最终遇难人数的核定工作。

  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得到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使用。2009年1月起,国家审计署全面启动跟踪审计工作,到2010年11月,国家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共派出1.9万多人次,组成7137个审计组,对四川、甘肃、陕西三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审计情况已向社会公告。四川省及其所辖市、县相继成立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监督款物的接收使用,实现了从灾初到恢复重建阶段的全过程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防震减灾的法制不断健全,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不断提高。四川省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的决定》和《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等地方性法规;其他受灾地区也制定了相关规范性文件。2009年起,四川省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安排专门学时实施省级地方课程《生活·生命与安全》,进行应急疏散安全演练,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三、关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两年来,中国切实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行动计划》预定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目标得到实现。

  (一)人身权利

  司法机关出台关于刑事证据制度的司法指导性文件,依法保障人身权利。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等,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严禁执法人员实施非法拘禁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2010年4月,有关部门联合颁布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严惩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检察机关加强对刑事侦查、刑事审判和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1002人。两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理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在内的非法拘禁案件1.86万件。

  国家进一步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票据诈骗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死刑罪名削减幅度近五分之一。修改后的刑法还对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适用死刑作了限制性规定。2010年6月,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采用更为严格的标准。人民法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的制度,保障死刑被告人的上诉权利。

  执法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对行政机关公正文明执法作出了严格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进一步保证刑事案件办案质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公安部制定了执法细则,对办案的主要环节和步骤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公安部还出台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建立完善法制员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等30多项部门规章,完善了执法环节、执法岗位等方面的制度。

  (二)被羁押者的权利

  保护被羁押者权利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2009年5月,公安部出台《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关于对看守所女性在押人员实行集中关押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完善了看守所在押人员分押分管制度、新入所人员过渡管理和收押告知制度、在押人员受虐报警制度等。2009年12月,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公安监管场所医疗机构建设。2010年12月施行的《监狱建设标准》,进一步规范了监狱管理和设施建设。监管执法公开制度基本建立,看守所设立接待室、举报箱,并公布民警姓名以及有关的监管执法制度和程序。目前,已有1500多个看守所向社会开放,接受社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颁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明确减刑、假释裁定前的公示和听证制度,增强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两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办理减刑100.5万余人、假释6.8万人。

  为防止对被羁押者实施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公安部规定,除特殊原因外,提讯在押人员必须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讯问室内用金属防护网分隔,分设在押人员和办案人员出入口,避免在押人员与办案人员的人身接触。启动讯问室加装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工作,借助科技手段防止刑讯逼供等行为。实行在押人员被提讯前、后和被提解出所、送返看守所时体表检查制度。

  (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诉讼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得到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和复制庭审录音录像。目前,北京、上海、山东等地法院已实现了庭审同步录音录像。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从2010年10月起,全国各级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规范刑事自由裁量权,统一了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标准,目前这15种常见犯罪案件占基层法院刑事案件总数的90%左右。

  审判信息全面公开。两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保障公民获得审判信息的权利。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了立案大厅,公示开庭信息、司法救助等有关信息;设立导诉台,开通导诉热线;建立审判信息网络查询系统和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方便诉讼当事人查询。目前,全国大多数高级人民法院、97家中级人民法院和472家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了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工作。

  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两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若干意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154.4万件,占基层法院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32.44%。全国各级法院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人民陪审员数量已近8万人。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2009年以来,有关部门推动修改或废止与律师法规定不一致的各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先后出台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规则(试行)》等规章和行业规范。司法部会同有关机关正在起草《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着力解决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

  国家赔偿制度进一步完善。201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使赔偿请求渠道进一步畅通,赔偿程序进一步完善,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更加明确,赔偿费用管理和支付机制得到理顺。为保证国家赔偿法的贯彻实施,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修改了相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两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950件,其中决定赔偿的805件,赔偿金额7170.9万元。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两年来共批准当事人减、缓、免交诉讼费案件54.7万件。

  (四)宗教信仰自由

  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得到保护。两年来,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了《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决定》,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制定了《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等规章制度。国家支持改善全国性宗教团体和部分宗教院校办公办学条件。截至2010年底,中国道教学院和中国道教协会新会所基本竣工。国家投入资金支持伊斯兰教朝觐工作,支持四川天主教神哲学院、中南神哲学院等宗教院校和宗教团体建设以及宗教教职人员培训。投入近6亿元用于西藏桑耶寺、昌珠寺、扎什伦布寺和新疆伊犁陕西清真大寺、喀什艾提尕尔清真大寺等重点寺庙的保护和维修。

  (五)知情权

  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公民的知情权得到切实保障。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基础上,2010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基本形成了政务公开制度体系。

  截至2010年底,75个中央部门公开了部门预算,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开了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月或季度公开了预算执行情况。省、市、县、乡、村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初步形成,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设立政务(行政)服务中心2842个,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约2.5万个。

  2010年6月,国务院通过《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对自然灾害救助中的信息公开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规定,在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时,应当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对瞒报事故的查处进行专项督察和检查。

  新闻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进一步完善,建立了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县级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2010年,中共中央出台《关于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大力推进党中央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设。目前,已有13个中共中央部门和单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党委设立了新闻发言人,党委新闻发布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两年来,各部委各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举办了3522场新闻发布会。

  (六)参与权

  公民的参与权得到切实保障。2010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规定城乡按照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更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进一步完善了关于选举机构、选举程序等规定,更好地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两年来,全国政协共立提案1万多件,其中90%以上已答复办理。全国政协共组织15个委员视察团和30个委员考察团,并向中央和国务院报送了视察报告和考察报告;收到社情民意信息27333篇,群众来信75119件,并多次召开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专题协商会、座谈会和咨询会,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高了农村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水平。目前,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村委会选举办法,8个省份制定了村务公开条例;约85%的村建立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90%以上的村建立了村务公开监督机构。国家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稳定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覆盖面。2010年,全国各地普遍进行了城市居民委员会选举。

  推进厂务公开,维护职工权益。2010年,国家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2010年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过程中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截至2010年9月,在全国已建工会的企事业单位中,211.3万家单独建立了厂务公开制度,比上一年增长20.6%,224.9万家单独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增长率为22.3%。

  国家支持各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国总工会参与了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直接关系职工和工会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积极推动工会法的修改工作。全国妇联大力推动农村妇女进入村委会;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推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完成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共青团各级委员会开展了“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建立人大代表关心青少年事务小组,建立“青少年权益使者”工作队伍,开展共青团倾听活动,反映和维护青少年权益。

  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增强社会服务功能。《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修订工作已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社会组织每年募集资金100多亿元用于减贫济困、救灾防灾等。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在规范市场秩序、发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全国6万多个行业协会联系会员2000多万家(含个体工商户),4万多个学术社团联系专家学者500多万人,各类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联系农户1000多万个,社会组织提供了超过1000万个专兼职工作岗位。

  (七)表达权

  公民的言论自由得到充分保障。近年来,互联网成为公民行使表达权利的新渠道。截至2010年底,中国网民人数达到4.5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4.3%,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中国境内现有网站552万个、论坛上百万个,博客用户2.95亿个。据抽样统计,网民每天发表的言论达300多万条,超过66%的中国网民经常在网上发表言论,充分表达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中国领导人经常上网了解公众意愿,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通过互联网征求意见已成为各级政府的普遍做法,每年通过互联网征求到的建议多达几百万条。

  新闻和出版事业进一步发展。两年来,国务院完成了《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依法保障新闻媒体和记者的合法权益。两年来,全国出版图书、期刊、报纸总印张数为2701.14亿印张,出版图书33万种,报纸2056种。

  (八)监督权

  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权,全面促进公民各项权利的维护和实现。两年来,常委会听取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个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了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等9部法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对部分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若干重要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就中央决算、国家粮食安全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个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了专题询问;作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对3000余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人民政协的监督机制渐趋完善,民主监督效果日益显著。

  信访渠道进一步拓宽。国家信访局建成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推广和规范了网上信访、专线电话、绿色邮政、视频接访等多种信访形式。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在全国逐渐推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成为常态,党政领导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信访群众制度逐渐完善。

四、关于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

  两年来,中国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权利得到有力保障,实现了《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

  (一)少数民族权利

  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障。目前,中国的55个少数民族都有全国人大代表。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有少数民族代表411名,占代表总数的13.76%,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中有少数民族委员25名,占委员总数的15.53%,均超过少数民族人口占人口总数8.49%的比例。人口超过100万的18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截至2010年底,全部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均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或自治旗旗长)也依法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全国共有290多万名少数民族干部。

  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迅速发展。民族自治地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口覆盖率已达到100%。目前,全国共有18所民族院校,全日制在校生总规模超过20万人。民族地区各级各类学校约8.3万所,全国各级各类学校中少数民族在校学生总数为2309.85万人。全国有300多所普通高校举办了民族预科班,每年招生规模达3万余人,累计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20余万人。国家累计投资超过20亿元用于新疆、西藏、内蒙古、青海等地推行寄宿制教育。在内地设立的西藏中学和新疆高中班累计招生超过4万人。

  少数民族自由、平等地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得到保障。目前,适应各民族语言环境与教育条件的双语教学模式基本建立。到2010年,全国1万余所学校开展了双语教学,在校生近500万人;有14种少数民族语言广播,8种少数民族语言电视;在内蒙古、新疆、西藏等10个省、自治区建立了11个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中心,覆盖34个少数民族语种或方言,自2009年起已完成466部数字电影的译制和361部少数民族语数字电影译制发行版的制作;7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能够在计算机中广泛使用;国家投入1.2亿元,扶持发展少数民族出版事业,36家民族类出版社用23种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各类图书;国家扶持少数民族文字报纸近百种、期刊192种。

  少数民族文化得到保护和发展。国家建立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和传承人认定制度,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国家设立了热贡文化、羌族文化、土家族苗族文化等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截至2010年底,国家累计投入3亿元,用于发展新疆少数民族文化事业。两年来,国家推出了一批具有较大影响的少数民族题材影视作品,举办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少数民族传统音乐舞蹈专场”、“全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调演”等活动。

  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两年来,国家投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7.79亿元;安排兴边富民补助资金11.84亿元,其中西藏1.53亿元,新疆2.4亿元。2010年,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行政村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已达2344元,比2005年增长2.6倍。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生产总值为5418.8亿元,西藏自治区地区生产总值为507.5亿元,分别比2009年增长10.6%和12.3%。截至2010年底,640个人口较少民族聚居村均已基本实现了具备条件的特困村通路、通电、通电话、通广播电视,有学校、有卫生室、有安全的人畜饮用水、有安居房、有稳定解决温饱的基本农田或草场。

  (二)妇女权利

  妇女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得到保障。十一届全国人大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1.3%,全国政协女委员比例为17.7%。各级政府组成人员中女干部的比例也在不断上升。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水平逐步提高,2009年全国村委会成员、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分别为21.5%和49.7%。

  妇女的就业权利和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得到保障。截至2010年10月,全国共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166.05亿元,帮助41.05万名城乡妇女创业。各地妇联开展的来料加工、手工编织项目,带动400多万名妇女就业。“创办你的企业”项目每年培训妇女5万人次。截至2010年9月,全国工会女职工组织已达158.9万个,占已建工会组织的77.61%。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数已达71.36万份,覆盖企事业124.39万家,覆盖女职工5424.46万人。

  国家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生殖健康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全国所有县和95%的乡(镇)设立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咨询与技术服务中心。80%以上的县开展了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2010年,接受宫颈癌、乳腺癌检查的农村妇女人数分别为649万和87万,享受住院分娩补助的农村孕产妇人数为884.7万,住院分娩率达96.7%。两年来,共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1.6亿元,支持中西部地区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和乡(镇)中心服务站的设施建设;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亿元,补助购置1822辆流动服务车,改善了为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优质服务的条件。

  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工作进一步加强。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规,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在“110”报警网络提供家庭暴力报警服务。有条件的地方法院设立了维权合议庭和反家暴合议庭,部分法院开展了家庭受害者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

  (三)儿童权利

  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得到完善。截至2010年,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地方性配套法规的修订工作,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地方性法规。两年来,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刑法修正案(八)》对未成年人犯罪宣告缓刑、构成累犯以及免除轻罪报告义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目前,全国法院共设少年法庭2219个。

  儿童健康权得到有效保障。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增加到11种,可预防12种疾病,接种率达90%以上。两年来,国家免费为15岁以下儿童接种乙肝疫苗5762.9万人。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的补偿超过70%,符合民政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可再获20%的补助。

  全国地级以上城市都拥有儿童福利机构,初步形成儿童福利机构服务网络。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25亿多元,对东、中、西部地区孤儿分别给予月人均180元、270元、360元的补助。继续实施“安康计划”,为青海等地孤儿赠送儿童重大疾病公益保险11.7万余份。实施《“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投入15.2亿元,新增孤儿安置床位约5.7万张,每年为10万名左右的孤儿提供服务。

  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取得新进展。《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得到贯彻落实,有关部门建立了来历不明人员、疑似被拐人员信息通报核查机制。2009年4月起在全国开展“打拐”专项行动,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破获拐卖妇女案件9165起、拐卖儿童案件5900起,解救被拐卖儿童9388人、妇女约1.8万人。打掉犯罪团伙3573个,刑事拘留拐卖犯罪嫌疑人2.25万人。两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组织儿童乞讨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7395起,依法严惩罪犯9596人。2010年,中越双方在两国边境开展打击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并签署《关于加强预防和打击拐卖人口合作的协定》;中缅签署《关于加强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合作谅解备忘录》。

  (四)老年人权利

  老年人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2005—2009年连续增加的基础上,月人均增加140元。目前,全国已建成养老机构3.8万个,床位266.2万张;社区服务中心17.5万个,城市便民、利民服务网点69.3万个;基层老年文化活动设施70多万个;老年大学(学校)4万多所,在校老年学员超过430万;全国性老年社会团体14家,分会遍及全国各地;老年人协会80多万个,会员超过3500万;老年法律援助中心1.6万多个;老年维权协调组织约9.6万个。

  (五)残疾人权利

  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公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已正式颁布实施。2010年3月,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见》。2010年,全国3592个法律援助机构为5.4万多名残疾人提供了辩护、代理等法律援助服务。

  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两年来,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8亿元,支持396所中西部地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目前,全国有社区康复站约14.5万个,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残疾人数累计1268万;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4029个,14.5万名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得到机构托养服务;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惠及4万名贫困残疾儿童。

  两年来,有关部门出台了《残疾人航空运输办法(试行)》,修订了《民用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修订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使更多残疾人获得申请驾驶证的资格。100个城市开展无障碍城市创建工作,1118个地市、县系统地开展无障碍建设。27个省级电视台开办了手语新闻栏目,341个公共图书馆建立了盲人阅览室。

  200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加快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截至2010年底,全国特教学校共1706所,特教班1.6万多个,在校残疾学生55万人。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专项资助残疾学生政策。截至2010年,纳入“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拟新建或改扩建的1160所特教学校,有80%已经建成。

  继续开展“全国就业援助月”、“万人就业工程”等专项残疾人就业援助活动。城镇新安排67.4万残疾人就业,就业人数达到441万;农村1749.7万残疾人实现就业。

  贫困残疾人的扶助力度进一步加大。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帮助22万余户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了危房改造。城镇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405万;城镇集中供养残疾人和农村五保供养残疾人分别达到10.6万和60.5万;292万城乡残疾人获得临时救济,160.4万城乡残疾人得到定期补助。

  为残疾人提供更广泛的机会参加体育文化活动。开展全国特奥日,建设了27个示范性国家全民健身助残工程,参加了美国冬季特奥运动会、温哥华冬季残奥会等四十项国际赛事。到2010年5月,成功举办了首届全国残疾儿童艺术节等重大体育文化活动,在1000个社区开展残疾人文化进社区活动。上海世博会设立“生命阳光馆”,开创了在世博会上设立残疾人馆的先河。

  五、关于人权教育

  两年来,通过多种形式的人权教育和传播普及人权知识,公民的人权意识和维权能力明显提高,完成了《行动计划》确定的任务。

  在九年义务教育中,增加了法律和人权方面的教学内容。在小学阶段的《品德与生活》课程中,引导儿童热爱生命、热爱生活、熟悉儿童权利。在初中阶段的《思想品德》课程中,介绍了17项关于法律和人权方面的内容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在高中阶段的《思想政治》等课程中,介绍了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内容。

  高等院校深入开展人权理论研究与教育。国际人权法等三部人权法教材入选“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教材规划”。目前,高校和科研院所成立的人权研究机构近30个,数十所高校开设了人权法和人权教育课程,南开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招收和培养人权方向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部在南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广州大学设立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

  有重点地开展针对公职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两年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了四期人权知识培训班,对各级党政干部和司法系统干部等进行人权知识培训。中央党校和各级党校普遍把人权纳入教学内容,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人权知识教育。公安机关开展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培养民警的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人权意识。两年来,全国县级公安局长、监狱长、司法局长分别接受集中培训,强化人权法治意识。

  面向大众的人权教育广泛开展。两年来,中国人权研究会等人权研究机构编写出版了《中国人权在行动》、《中国人权建设60年》等书籍。《人权》杂志、中国人权网等媒体积极促进人权知识的普及。

  六、关于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两年来,中国认真履行已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义务,倡导并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推动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新的努力,落实了《行动计划》的要求。

  中国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作用,认真履行条约义务,及时向相关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与条约机构开展建设性对话,并充分考虑条约机构提出的建议与意见,结合中国国情对合理可行的建议加以采纳和落实。

  两年来,中国政府撰写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履约报告(包括履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最新情况)、《〈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首次履约报告和《残疾人权利公约》首次履约报告,广泛征求相关部门、非政府组织、学术机构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分别向联合国提交了上述报告。

  2009年,中国政府派团出席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审议中国履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至十三次合并报告的会议,与委员会进行了建设性对话。8月28日委员会通过并公布审议结论,积极肯定了中国政府在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等方面的举措和成就。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委员会审议结论,于2010年8月就审议结论中的部分建议向委员会提交了反馈材料。

  中国政府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积极开展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2009年以来,先后派代表团出席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三次缔约国大会及公约框架下履约审议、资产追回和预防腐败工作组历次会议和磋商。

  中国正在进行一系列立法、司法改革,目前已完成对律师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修订,为尽早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创造条件。

  中国致力于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中国继续深入参与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机构的工作,派代表团出席人权理事会第四至十轮国别人权审查,推动理事会以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性方式处理人权问题。2009年2月,中国首次接受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国别人权审查。中国代表团在审议会议中全面介绍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面临的挑战和努力的目标,与各国进行了开放、坦诚的对话。许多国家肯定中国在人权领域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进步,并提出了有价值的建议。中国代表团以严肃和高度负责任的态度,认真研究了各国所提的建议,接受了所有符合中国国情、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共42条。同年6月,人权理事会全会核可了工作组审议中国的报告。

  中国与联合国人权特别机制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2010年12月,中国政府接待了粮食权特别报告员访华。中国继续重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在国际人权领域的重要作用,每年均向高专办捐款支持其工作。落实了与高专办签署的人权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重视并继续加强与联合国粮农组织、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专门机构和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继续积极参与亚太地区、次区域框架下的人权交流活动,出席人权理事会雇佣军问题亚洲区域磋商,发挥了建设性作用。

  中国继续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有关国家和区域组织开展双边人权对话与交流。两年来,中国与欧盟、美国、英国、荷兰、德国、澳大利亚等分别举行了人权对话或磋商,并与发展中国家广泛开展了人权交流。

  中国的非政府组织积极开展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两年来,中国人权研究会两次举办“北京人权论坛”,先后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官员、专家进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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