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霞(化名)与李晶(化名)系好朋友,2007年6月,王霞实际出资以李晶的名义购买了位于海淀区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当时口头约定李晶只是挂名,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归王霞所有,待产权证下发后,王霞可以随时要求李晶办理过户手续。2009年8月份,诉争房屋的产权证下发,登记在李晶名下。王霞得知后要求李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晶一直拖延办理,于是王霞将李晶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协助办理诉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王霞诉称,她与李晶系多年好友。2007年6月11日,她实际出资以李晶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她们口头约定,李晶挂名,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归她所有,待产权证下发后,她可以随时要求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6月,她缴纳了房屋的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等费用,办理了入住手续。同年10月,她花费数十万元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2010年3月22日,李晶为她出具“关于房屋权属的证明”,再次重申只是挂名,明确在房屋产权证下发后1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2010年底,李晶告知她诉争房屋的产权证已下发,但她却一直拖延为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她认为,李晶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她所有,并由李晶协助她办理诉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李晶负担。
李晶辩称,王霞所述不符合事实,诉争房屋是她实际购买,而且这套房屋还有贷款。现该套房屋产权在她的名下,不存在过户的问题。故不同意王霞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王霞主张诉争房屋系其以李晶名义购买,实际购房人为其本人,并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由李晶书写的“关于房屋权属的证明”,经质证,李晶对该权属证明的内容及签名真实性不予认可。经本院释明,李晶不主张对该权属证明中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审理中,李晶虽对王霞提交的“关于房屋权属的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经法院释明,李晶未提出鉴定申请,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之责任,故在李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法院对王霞提交的李晶书写的“关于房屋权属的证明”予以采信。最后,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王霞所有,李晶协助王霞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作者:张立芳 刘宝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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