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年2月全部完成律师配偶子女一方退出
法官任职回避长效机制严防边退边进
一名法官因配偶是律师被调整到非审判岗位,另一名法官则调出法院,到其他行政机关任职。这是近日发生在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真实的一幕。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2月下发《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明确,在本规定施行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如今,距离该规定试行已经半年多了,各地法院又有哪些进展呢?记者对上海、重庆、湖南等地法院进行了深入调查。
上海重庆已无律师配偶法官
法官律师夫妻档一方退出,这一由上海法院开始、重庆等地法院相继推开的一方退出机制,被认为是排除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合理怀疑、提升司法公信力筑起的又一道防线。
记者今天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早在去年10月前,上海法院法官配偶为律师的一方退出工作已经全部完成,94名配偶为律师的法官家庭全部实现了一方退出。
2009年10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就全面开展了一方退出的相关工作,对法院工作人员配偶从事律师工作情况重新进行汇总统计。在摸底排查后,黄浦区法院共有11人属于退出范围。
黄浦法院政治部主任蒋宏表示,这11人中有法院中层干部、专职审委会委员、审判长、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既有审判执行骨干,也有青年后备干部、党外后备干部培养对象等,大部分在一线审判执行岗位。不少法官的工作能力、管理能力、调研能力、审判能力及经验等均较为出色,或已经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或已经被列入后备干部的培养考察之列,或多年被评为先进甚至立功等,在法院的审判、管理等方面工作成绩显著。
蒋宏介绍说,为保障这项工作顺利开展,黄浦法院领导亲自与相关人员谈话,说明一方退出机制对法院工作的重要意义,了解真实想思想动态,听取意见建议。黄浦法院在开展这项工作中提出,坚决执行高院文件精神,兼顾审判执行工作,保护退出人员工作积极性的要求。按照本人意愿、个人专长及工作需要相结合的原则,对这些同志重新安排了工作,相继调整到信访接待、调研、法制宣传、后勤管理等岗位。
要么法官自己不担任法院领导干部,要么家属转行不再当律师。去年3月1日起,重庆法院实施领导干部"单方退出"机制。记者今天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单方退出机制实施以来,该退出的人员均已完成退出。
湖南需回避25人已回避13人
来自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数据表明,截至目前,湖南全省法院已经有13名法官因为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而实行了任职回避。
湖南高院按照最高法文件的精神,通过开展系统自查、组织调查走访、公布举报电话等多种形式,在全省三级法院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统计摸底。据统计,截至今年4月,全省各中、基层法院共有97名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其中按规定需要回避的为25人。
"根据最高法的规定,任职回避的范围为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配偶和子女,因此法院非审判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目前没有列入回避范围。"湖南高院纪检副组长、监察室主任黄奇表示。
黄奇告诉记者,对于确需回避的法官,必须严格按照最高法要求,落实任职回避制度。凡属于任职回避人员,如有隐瞒其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弄虚作假规避任职回避,以及拒不服从组织调整等情况的,将严格责任追究。
此外,由于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协调、岗位调整交接等均需要一定时间,法官任职回避工作将逐步进行。预计明年2月底前,湖南全省法院将按照最高法的规定全面完成该项工作。
需回避者一律不得招录提拔
为防止一边退出、一边进入的情况发生,蒋宏告诉记者,黄浦法院将一方退出机制规定作为每年新招录人员的岗前培训内容之一,先敲警钟。据介绍,至今,黄浦法院新进人员中未产生需退出的情况。
上海高院有关人士透露,为了筑牢法官与律师的"隔离墙",上海法院还对新进人员招录政策做出相应调整,规定凡新进人员的配偶是律师的,原则上不再予以录用,严把进人关,防止边退边进现象的发生。现在,上海法院新任用的审执部门法官均无配偶担任律师。
据悉,目前我国法官任职回避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法官法、公务员法规定的因身份关系的回避,主要是存在近亲属关系的法院工作人员之间,不能任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不能一方为院领导一方为法官,不能彼此存在直接领导关系或隶属于同一直接领导;二是最高院规定的因职业关系的回避,主要是法院领导和审判执行岗位的法官,其配偶、子女不得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
"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旨在患于未然,对于确保司法廉洁、提高司法公信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湖南高院政治部一位负责人说。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为确保法官任职回避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湖南高院一方面积极向省委政法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汇报,通过采取本单位内部调整、向外单位交流等方式,对需要进行任职回避的法官逐步进行消化;另一方面要求各级法院在今后的班子协管、干部提拔、调整、选调和招录中,进一步严格执行任职回避有关规定,把是否需要任职回避作为考察的一个重要内容,凡属于需要回避的,一律不得提拔或招录,从源头上进行把好任职回避关。(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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