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供暖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对供暖纠纷进行专项调研。今年1至10月,北京二中院共受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上诉案件151件,其中,供暖单位或代收代缴单位起诉采暖个人或采暖职工所在单位索要供暖费的案件占了绝大多数。除此之外,商铺、厂房、办公用房等经营性用房供暖纠纷案件有增多迹象。在全部供暖纠纷中,近九成案件以供暖单位胜诉告终。
调研发现,当前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的供热采暖行为尚不够规范,尤其是缺乏合同意识和证据意识,加之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以及部分采暖户对相关法规政策的理解有误,导致供暖纠纷居高不下,双方当事人往往争议较大,调解成功率相对较低。在一些供暖纠纷案件中,供暖单位虽然胜诉,但一些实际问题尚未彻底解决,采暖用户在被判决支付供暖费后仍继续拖欠下一年度费用,供暖单位常年起诉现象较为突出,甚至出现“屡诉屡欠,屡欠屡诉”的怪现象。
调研显示,供暖纠纷中暴露出六大问题:
——供暖协议签约率低。从案件审理情况看,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签订书面供暖合同的不足50%,多数情况是采暖户不愿或怠于与供暖单位订立书面协议。究其原因,主要是供暖体制的改革导致供暖单位、缴费义务人、供暖费标准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采暖户感觉难以承受,希望通过推迟签订新合同的方式延续以往对自己有利的缴费方式。
——供暖标准约定不明。从现有情况看,当事人约定的供暖条款普遍比较笼统,特别是对供暖范围、供暖温度、测量标准等容易产生争议的事项约定不够明确,为日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这种现象在商铺、厂房、办公用房供暖纠纷中显得尤为突出,由于缺乏经营性用房供暖标准的相关规范,当事人对于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又不十分明确,一旦形成诉讼,双方往往各执一词,难以调和。
——供暖单位服务不到位。调研发现,采暖户对供暖单位的服务质量不满意,进而产生对立情绪,是导致长年欠费的原因之一。审判中发现,一些供暖单位受以往福利供暖体制的影响较强,未将采暖户作为平等主体一方对待,服务意识不强,没有很好地履行提示、检查、监测及供暖设备的维修、维护等义务,出现问题又未能及时处理,导致供暖服务质量下降,引发用户不满。
——采暖户不注意收集、保留证据。供暖温度达不到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这是绝大多数采暖用户拒绝支付供暖费的抗辩理由。然而,案件审理中却没有几个采暖户能够举出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因在于,大部分采暖户缺乏收集证据和保留证据的意识,或者不知道应当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许多采暖户将自行测量的温度记录作为证据提交,还有的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或租房合同,以此证明因暖气不热被冻病或搬家,但这些证据显然难以被法院所采纳。
——采暖户主动履行缴费义务的意识不强。受计划经济时代供暖福利体制的影响,许多采暖户特别是老国有企业职工已习惯于由单位支付供暖费。然而随着“谁用暖、谁缴费”的新缴费方式的实施,单位已很少再替职工支付供暖费,加之单位改制、职工离职、单位与供暖单位因故终止供暖协议等原因,很多采暖户已经无法再像从前一样享受供暖福利,缴费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自然不高。同时,由于供暖带有公共服务性质,用户不交费,即便有技术条件,国家也不允许供暖单位擅自停止供暖,而供暖单位要求欠费人支付滞纳金的请求也经常得不到支持,这样一来,采暖户几乎不用为欠费支出额外成本,没有任何压力,自然能拖就拖。
——对供暖存在认识误区。案件审理中发现,一些职工和单位对供暖的公益服务性质缺乏足够认识,将供暖服务等同于一般商业性服务,片面强调自愿、有偿原则,从而产生一些不切实际的想法或要求。如以没有签订供暖合同或房屋无人居住为由拒绝支付供暖费,或以自己不需要供暖为由要求供暖企业停止供暖或拆除暖气,这在现有政策下,没有分户供暖条件的小区是很难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