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史某,男,年 月 日出生,汉族,现住 区 路 宿舍2号楼 单元201室
被申请人某,男,30岁,住 县 村
复核请求:
1. 请求依法撤某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某公交认字『2007』第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2. 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7年 月 日 时55分许,在某某地区112国道 公里+ x00米路段交叉路口东侧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完全在温某,其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1、 超速行驶。机动车行驶速度是对交通事故影响最大的因素之一,可是在事故认定书基本事实阐述和成因里完全没有考虑和提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而温某在出事前一公里因为超车后一直在快车道内行驶,没有保持安全车速。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肇事司机在明知前方有交叉路口情况下没有减速慢行。
3、 肇事司机疏忽大意。温某在询问笔录里说自己距电动自行车10多米左右处才发现我父亲,且我父亲已经转弯并行驶至慢车道与快车道分界线上。事实上快慢车道道路总宽达7.2米、非机动车道宽2米。事故点紧邻112国道中心黄实线,距黄实线10厘米。现场图示肇事车制动拖印起始点距事故点有28米左右,可以说明司机发现我父亲时至少相距28米左右,而此时,我父亲早已转向并已经行驶至慢车道与快车道分界线上。从询问笔录里可知当时道路前方并无障碍阻挡肇事司机视线,我父亲开始从非机动车道转向慢车道,肇事司机理应在更远的地方就能发现。由此可以合理推断出当时司机存在疏忽失察的主观过失。这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4、 车制动不合格。温某超速行使且疏忽大意,但是发现我父亲的时候如果采取了安全、必要的措施也能避免该起车祸的发生。但肇事车辆左刹车制动拖印达47米,经检测该车制动不合格。此为事故发生另一重要原因。
5、 安全措施采取不当。肇事司机在明知我父亲向左行驶且已行驶至道路中间并继续向左行驶的情况下,采取向左打方向盘的措施,致使肇事车向左偏行,行驶上逆行道,在我父亲电动车行驶路线上,位于国道中心黄实线处,用车的右前部撞到我父亲,并继续向左偏行行驶达22米。以上事实足以看出司机安全措施采取不当;
6、 应在慢车道行使而未在慢车道内行使,导致撞击已经行使至快车道的我父亲。这也是事故发生的很重要的原因。
以上违法之处完全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车主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我父亲尽管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之处,但绝非形成事故的原因,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某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我父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依据现场勘查及询问笔录可以推断:我父亲向左转向应该是在观察到后面车辆很远,完全可以通过后才开始的。事实上在撞击事故发生时,我父亲已经行驶到国道中心黄实线处,他的注意力已集中在观察逆行道上的来车。如果肇事司机在道口前减速慢行,或及时观察到我父亲已经向左转向,采取合理的避让措施、如果肇事车制动合格,完全可以避免从后面撞倒我父亲至我父亲身亡。因此我父亲不存在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违反。
我父亲向左转弯时,没有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虽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但不是形成事故的原因。
综上两点,我父亲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原事故认定书一、基本事实表述不清;二、成因分析错误;三、适用法律片面;最终导致错误的责任认定!
公安部出台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 第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总之,某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07]第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特申请复核,维护申请人及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此致
某某市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史某某(死者长子)
2007年月日
注:交通事故申请书是律师代书范围,真正申请人应该是交通事故被害人或者死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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