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4日国土资发〔201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为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依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按照《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印发深化改革创新制度建立国土资源系统反腐倡廉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党发〔2010〕37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建立,矿业权价款评估应运而生,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评估机构、评估师的共同努力下,矿业权评估事业不断发展壮大,并在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矿业权价款评估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管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矿业权评估理论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化,对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及其概念、内涵和作用认识不足;建立全国统一的矿业权价款评估市场仍然存在较大难度;矿业权评估业务受不正当干扰的现象依然存在;行业公信力不强、诚信自律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少数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行为不规范、素质不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能不明确,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推动矿业权评估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规范矿政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高度,提高对做好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制度、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通过对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不断规范和完善,促进矿业权市场的建设。
二、准确把握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进一步统一认识,准确把握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矿业权价款评估是具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的价款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凡属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均应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矿业权申请人要缴纳矿业权价款。矿业权评估机构以其公信力参与矿业权价款评估,矿业权价款评估结论是确定矿业权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矿业权管理机关在按规定收取矿业权价款时,应参考矿业权价款评估结论,合理确定矿业权价款。
三、理顺关系,明确职责
做好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矿业权评估行业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政策、要求,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评估的有关制度,切实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
(一)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有关文件要求;
2履行矿业权评估活动属地化管理职责,对矿业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对部负责备案的矿业权评估项目开展情况进行备案,协助部了解矿业权价款评估项目有关情况。
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矿业权审批权限,严格执行部矿业权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本级出让矿业权的价款评估管理工作。
(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要在国土资源部指导下,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切实采取措施,加强业务建设和行业自律。主要任务是:
1开展矿业权评估理论方法研究,制定并完善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
2编制并组织实施矿业权评估行业发展规划;
3制定矿业权评估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自律监督检查,惩戒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
4负责矿业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执业资质资格管理,健全完善准入、退出机制;
5组织开展矿业权评估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与交流等。
四、切实强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
(一)实行矿业权评估活动监督属地化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评估工作的各项制度和办法,重点加强对矿业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对矿业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执业行为监督管理总的原则是实行矿业权评估活动属地化管理。属于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开展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活动,由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当年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中主要参数表(表式详见附件1)于年底报国土资源部。
(二)建立评估活动备案制度。凡承担国土资源部出让矿业权价款评估的机构,自取得项目评估任务并到现场开展评估活动起一个月内必须持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和业务合同复印件到当地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表格式见附件2),评估项目现场工作完成后及时向备案部门报告工作情况。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要将矿业权评估活动备案情况汇总报国土资源部,并可以根据情况,组织对矿业权评估活动进行调查了解,对上级交办的和社会反映矿业权评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处理。
五、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和评估机构及评估师的执业行为
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和评估机构及评估师的执业行为是落实部“两整治一改革”预防和治理矿业权评估领域腐败行为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部已下发文件的要求,在出让矿业权价款评估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时,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律采用摇号等公开的方式确定,不得设置没有部文件依据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准入条件,选择结果通过媒体公示;评估报告合规性审查通过后,要将评估报告有关内容及合同在媒体公示。
(二)进一步规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执业行为。矿业权评估机构及评估师在执业时,要严格执行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评估执业自律管理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评估合同,认真开展实地调查,尽职、尽责地开展评估活动。矿业权评估机构及评估师不准利用执业之便,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等不正当利益;不准与利益相关人串通,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或遗漏的评估报告。
(三)建立评估合同履约考核制度。矿业权评估机构要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时限条款,凡申请延期的,原则上延长一次,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由于矿业权评估机构自身的原因,逾期还不能完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给予警告并在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取消其半年内参加摇号报名资格。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根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公告将有关情况记录在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诚信档案,对情节严重的不得通过年检。
六、切实加强矿业权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资格管理
(一)建立、健全评估机构准入、退出机制。评估机构资质和评估师资格管理是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要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严格执行《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82号)、《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矿评协字〔2007〕8号)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自律管理规定》(矿评协发〔2008〕5号),按照矿业权评估行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规模,控制发展矿业权评估机构的数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评估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对评估机构评估业务人员等发生变化,已不具备国土资发〔2008〕174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连续两年未开展评估业务或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违反本通知第五条规定“两不准”要求,经查证属实的,应取消其资质。
(二)加强矿业权评估师执业注册管理。凡未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的矿业权评估师,签署的矿业权评估报告不具法律效力。矿业权评估师在评估活动中违反本通知第五条“两不准”要求,经查证属实的,一律注销注册,吊销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
七、完善制度,落实矿业权评估行业自律的相关规定
建立并贯彻实施自律制度是保证行业健康发展、提高行业公信力的重要任务,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是矿业权评估行业自律管理的责任单位,要在国土资源部指导监督下做好矿业权评估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一)认真将行业自律规定落到实处。要认真履行矿评协发〔2008〕5号等相关规定,督促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和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委托人和相关人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完善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根据矿业权市场建设和矿业权出让方式的新情况、新要求,组织开展矿业权评估理论方法研究,进一步完善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不断满足矿政管理和矿业权市场发展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行业内部自我约束、自我纠错机制。要认真组织开展矿业权评估机构年检,并将年检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报告后向社会公告;对各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质量进行检查,不断提高评估工作水平;进一步完善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诚信档案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的基本信息、诚信档案等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四)进一步做好宣传、培训和服务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收集社会对矿业权评估工作的评议、意见和建议等有关信息,定期在全行业通报。加强对矿业权评估工作的宣传,积极回应社会、媒体有关矿业权评估工作的评论,取得社会对矿业权评估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加大对矿业权管理相关制度和自律管理规定的培训,牢固树立依法依规从业的思想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各省(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要根据本通知要求,从落实行业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的职责入手,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加强行政监督,强化行业管理,改进工作方法,提升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水平。各省(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每年三月将上年度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后报国土资源部。在落实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部报告。
矿业权转让等其他咨询评估活动的管理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按上述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从发文之日起,本通知的有效期为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