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新闻》:律师“闹庭”引出“立法”规制
【陈光武按】由律师闹庭所发起的高法为律师庭审行为立法的闹剧,在几乎举国法律界一片喊打声中暂时搁浅。但此事件的影响是深远的。律师地位的弱势,逼得我们很多律师不得不借助舆论媒体监督、公车上书、领导批示、专家论证这些非常规手段来达到平衡非法治因素干预、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目的。许多大牌律师也是这些手段的既得利益者。诸多大律师的辉煌案例中无一不折射出这些手段的影子。律师闹庭、公车上书等是法治不彰环境之下的无奈之举。庆幸我们的环境还勉强可以使用这些非常规手段。打破传统的律师只作“陪客”的刑辩伦理,充分利用舆论干预、媒体监督、公车上书、专家论证等非常规手段来达到权力制衡的目的,是当前夹缝中生存仍然怀抱公平正义梦想的中国律师唯一的出路。
律师“闹庭”引出“立法”规制
来源:法制与新闻2012年第10期 2012年10月19日(本刊记者)陈虹伟/文
今年两会,标志中国立法新进程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公布,这部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理念的法律在明年1月1日实施之前,各个部门正在抓紧制定实施细则。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解释稿)虽然在小范围征求意见,但即引发热议。
这一热议源于解释稿中法官有权暂停律师执业。
解释稿中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规定,引发律师界不满。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在给最高法院的回复中明确表示反对意见:此规定赋予法官剥夺律师辩护权,最高法院有“越权立法”之嫌。
而本刊记者独家了解到,全国律协组织律师起草的《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规定》,被称为是律师版的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也已完成。其中一条规定,开庭过程中对辩护律师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认定,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违反纪律、扰乱秩序的情形。严禁将因坚持依法行使辩护权而与法庭组成人员有不同意见的情形当做训诫辩护律师,或将辩护律师带出法庭的理由。
新刑诉法尚未实施,律师与法官的争锋即先行展开。
律师缘何频“闹庭”
近年来,数起热点案件庭审过程多次出现辩护人与庭审法官冲突的案件曝光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今年年初,名不见经传的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法院一时成为全国舆论的焦点。
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审理的贵州原省政协委员黎庆洪涉黑案,2012年1月9日至14日第一次开庭时,就创下法官与律师冲突的纪录:十几名律师遭训诫,4名律师被驱逐,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晕倒在了法庭里……本打算在春节前结束的庭审被迫中止。
而庭审过程也因律师的微博直播在全国引发巨大的反响。
1月9日,庭审开始,黎庆洪案的辩护律师集体就管辖权问题向法庭“开炮”,言辞激烈,同时多名被告人请求公诉人、审判长回避,遭驳回后又提出复议申请,审判长不得不多次休庭。
庭审结束后,小河区法院相关负责人曾约谈周泽、迟夙生、朱明勇等多名辩护律师,法院对律师未能配合庭审表示失望,并要求律师不要为难审判长。众律师毫不退缩,表示面对该案程序上存在的系列违法行为,法院应坚守法律的底线和良知。
1月10日,庭审进入第二天。律师仍质疑法院多项程序违规,要求法院解释被拒。法庭对律师提出口头警告、训诫达十余人次,直至将三名辩护律师逐出法庭。黎庆洪当庭高喊,“连我也一起驱逐了吧。”
以下是媒体披露的小河法院管辖该案的背景:
2010年3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09)筑刑一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黎庆洪等17名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个罪名判处刑罚,其中第一被告人黎庆洪被判处总和刑期十九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十九年;
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前述一审判决,并发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0年8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2011年8月26日,该案由17名被告人增加到57人,罪名由8个增加到27个,此案降格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而据了解,出庭支持公诉的大多仍是贵阳市检察院的检察官。
代理该案的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金柱认为,小河区法院不是案发地,区法院不能管辖涉黑案件,同时违反发回重审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2012年6月8日至7月19日,小河法院再度开庭,持续四十余天,来自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和全国律协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中央督导组”,不但亲临,还坚持旁听完了全程。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就是观摩团成员之一。
当他被本刊记者要求客观评价这起案件中律师和法官的冲突时,他指出,律师的行为有些激烈,甚至个别律师言辞有些不妥,但根本原因在法院,法官要有效庭审,必须尊重律师的意见。
而全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在观看完庭审录像后对记者说,其中反映出法庭也存在很多问题,例如“不让律师讲话,或者说与本案无关,或者说是重复发言,举手不理你,要求发言被驳回,强行说就被逐出”。
同样观看录像的还有最高法院主管刑事审判的领导。律师与法官的频繁冲突也引起了最高法院的重视。
在今年4月中下旬召开的全国法院第一期(总第3期)高中级法院副院长轮训班上,最高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在给学员授课时,强调注重程序正义,称“更多的案件,是因为程序上欠公正,该做的没有做,那么就会导致炒作。包括对律师的一些不公正的情况,使得极个别的无良律师在法庭上,控告法庭,严重违反庭审秩序,公布出来以后,没人相信法官,谁也不信法院”。
此外,在谈到要进一步强化以庭审为中心的意识时,这位副院长还称,有三起案件中律师的表现为“闹庭”。事实证明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不高,“原因是我们的庭审虽经1996年的修改被认为是采纳抗辩式的庭审方式,但是观念上、实际操作中仍然带有纠问式的色彩,法庭的冲突远远不是那么激烈,总体是有序的。所以遇到北海、小河区、常熟的律师闹庭情况时,我们的法官当时就蒙了,真的不知道怎么处理”。
除了小河案,另一个是北海案。2011年9月20日上午,裴金德等5人故意伤害案在广西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边庭审、公安边侦查、检察院数次变更起诉书,法院没有制止。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后,法庭改变了起诉书的指控顺序,先对第二被告人裴金德进行调查。辩护律师就此提出抗议,指出程序违法,损害了其他被告人的利益。审判长答复称,对于先审谁后审谁是基于案情需要,合议庭有权自主决定。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裴金德表示认罪,审判长询问裴金德:是否同意其家属为其委托的辩护律师。裴金德仅回答二字:“不用。”随后,裴金德的辩护律师陈光武和朱明勇被要求退庭。此举引发其他律师不满,并集体退庭。
值得一提的是,在北海案中,检察官也一度集体退庭,只是退庭持续了5分钟又返回法庭。
近年来,辩护律师被主审法官驱逐出法庭的尴尬事件时有发生,先是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的黄利明律师在某法院出庭时,因一句“请法官注意”就被法官强行驱逐出庭;继而又有山西律师因与公诉人意见相左而被法官令法警强行押出法庭。
2007年,记者在四川绵阳一法院旁听一起国企老总受审案件,亲眼目睹一位先前在最高法院当过法官的律师因言辞激烈,被他当年下级法院的法官驱逐出法庭。
律师的被驱逐,引发被告人家属的强烈不满。庭后,因被告人家属录音被法庭没收,导致家属与法警大打出手,场面失控。当时在场的一位法院女副院长没有制止法院工作人员与被告人家属的互殴行为。
近年来,律师“闹庭”成为刑事审判新问题,一向循规蹈矩的辩护律师不那么安分,甚至“公然藐视法庭尊严”,问题出在哪儿?
一位律师告诉记者说,就个案观察,尽管不能排除有律师“言辞欠妥”,但那些著名“闹庭”案件中,律师们都以事实证据证明法庭未依法审判在先,严重损害被告人合法权益,“闹庭”实属无奈。
其实,参与小河区法院庭审的周泽律师就对记者表示,自己的压力很大,法庭上的抗争对律师来说风险非常大,律师要承担后果。
有分析认为,律师闹庭往往出现在所谓重大、敏感案件审理中。权力不当介入司法,法院审理不能独立,未判先定,庭审徒具形式意义。被告人合法权利遭践踏,律师因抗争而引发“闹庭”。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从传统的实体辩护,到近几年来出现的证据方面的辩护,再到今天大量的程序辩护,可以说我们在辩护方式上与法制发达的美国是同步的。但是,这种辩护尤其是程序辩护,并未在法庭上得到回应,即使许多严重刑讯逼供和程序违法的案件,也没有导致实体的失效。这就造成一种奇怪现象:律师事业在发展,律师的辩护方式在与国际接轨,但司法体制却没有发生变化。
“我们的悲哀就在于:目前的体制容忍不了辩护的存在,特别是无罪辩护或对公检法已提前下定论的案件的辩护。在这种体制下,决定了律师在这个行业中首先处于弱势的地位,其次处于被排斥的地位。”陈瑞华表示。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学者告诉记者,重庆李庄案给刑事辩护带来很大的负面效果,激起了一部分律师的集体维权意识。目前,许多律师“抱团取暖”,往往不再单打独斗,他们集体出现在法庭上,对有争议的案件直面痛击,因而和法庭的冲突就不可避免地增多。
而对于如何看待“闹庭”的律师,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委员杨学林的话耐人寻味,他说,无良律师有没有?有的。比如那些拿着当事人的钱财,与无良法官、无良检察官、无良警察进行勾兑的“律师”(实为法律掮客),但是这种“律师”是绝对不敢也不会“闹庭”的,因为他们早已在暗地里切分了法律的蛋糕,庭上只是走个过场罢了。
但是对于律师“闹庭”,记者在采访北京西城法院的一位法官时,他认为,必须看到律师“闹庭”影响审判活动,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而控制庭审是法官的权力,让庭审顺利地进行是法官最重要的任务,也是他最主要的权力,在庭审的过程中每个诉讼参与人都有尊重法官决定的义务。而对于法官的决定并非不可质疑,在庭外,可以采取任何合法的手段质疑法官的决定,但是在庭内,必须尊重法官的决定,否则这个庭没法开,最终受损害的是当事人。
法院能否给律师立法?
2011年下半年,一段名为“六湖南打工仔击退砍刀队”、“菜刀队PK砍刀队”的视频在网络上风传,该段来源于江苏省常熟市某间办公室监控录像的视频中,持菜刀的“守方”和持砍刀的“攻方”展开了一场多人乱斗,场面混乱不堪。
该案进入司法程序后,也因律师与法官的冲突再次引发关注。
2011年8月15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对视频中何强等5名“守方菜刀队”人员作出判决,11月23日,苏州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在此期间,守方持刀击退来犯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也引起了热议。
2012年3月21日,常熟法院重新正式开庭审理了该案,持菜刀的“守方”何强等5名被告人出庭受审,来自湖南、北京等地10名律师组成的免费律师团出庭为何强等人辩护。
上午9时,刚刚开始法庭准备阶段,一位辩护律师便打断了审判长对被告人的问话。“我们要求终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要求,现在我们要求法院更换更大的法庭,以便所有被告人家属和媒体均能旁听,如继续(庭审)将是非法审判。”
随后的情况更让人意外:辩护律师又提出要求合议庭人员公开住址、婚姻状况、年龄,以及是否通过了司法考试等基本信息,理由是以便于被告人判断出是否要求合议庭人员回避。几名律师此时更是以“审判长公然违法”的理由要求审判长回避。
当审判长作出“合议庭人员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理由不合刑诉法的规定,不采纳”的回答后,在一声声辩护人席上传出的“反对”、“抗议”声中,律师又提出,审判长是否回避,应由院长决定。
这起案件,也因律师和法官的庭上冲突引发了广泛关注。
频繁出现的法庭不和谐,引发了最高法院的重视,他们一方面加强对法官程序合法的要求和培训,一方面又试图对不配合的律师出台规制措施。
前不久,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紧急召开研讨会,讨论网上曝光的一份最高法关于新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研讨会主题“避免刑诉法二次立法问题”直指最高法试图在司法解释中超越法律规定为法院赋权,涉嫌“二次立法”。
这份征求意见稿即为最高法院7月底完成的对《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并下发全国法院系统内部征求意见。其中第250条规定,法院可以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辩护人、律师代理人“禁止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出庭参加诉讼”。被媒体披露后,立即引起律师界的强烈质疑。
事实上,该解释稿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司法部向律师征求意见。
“最高法院向司法部征求对解释稿的意见,司法部则找到了全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大约二三十名律师发表了意见,目前已经写好了报告交给司法部。”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8月20日,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立新发微博称,禁止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其实质是“暂停执业”,是对律师执业权利的限制和剥夺。而根据《律师法》,只有司法行政机关才有权对律师进行行政处罚,法院对律师直接行使行政处罚权是对行政权的僭越。
上海律协刑委会委员张培鸿律师也认为,法院可禁止律师6个月至1年出庭,他认为这是最高院通过“立法”,确立法官在法庭上的绝对权威,这是不行的。
“我同意大多数人的意见,第250条显然是越权立法”,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青松说,而且“法院作为诉讼参与人之一,却随便就可以剥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是不中立、不善意的。”
对于第250条的修改意见,提交给司法部的报告中直接删掉了“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参与诉讼”。
对于其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可以建议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处罚”,报告改成了可以建议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院是有权建议的,但行政处罚有很多种,比如训诫、通报批评等,没必要非要停止执业和吊销证书这两个最严厉的处罚”,参与起草的另外一位律师对记者说。
而一旦律师因扰乱法庭秩序被拘留,张青松认为应中止审判,等到律师拘留期满或被告人聘请了新的律师再重新开庭,“不能因为处罚律师而破坏了律师和被告人的委托关系”。
同时,全国律协对第250条的修改意见还包括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之前加上公诉人,“控辩双方是平等的,不能只处罚扰乱秩序的辩方”,上述知情人士说。
张青松说,这份解释稿的前述规定,既是将司法权扩张到司法行政领域的越权立法,又是只针对辩护律师的歧视性处罚,一旦付诸实施,将成为法院对敢于对其审判过程中不公正现象进行挑战的律师进行报复的工具。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中心副教授程雷则指出法院并无权禁止律师执业,即使律师违反法庭纪律,应由司法部或律师协会进行处理,或借鉴国外的做法,成立类似于纪律惩戒委员会的组织,举行听证会之后进行惩戒。
“律师是一个需要特殊保护的团体,对律师作出惩戒要尤为慎重。”程雷表示。
有人认为,制定司法解释,虽非严格的立法行为,但由于其具有现实效力,对司法实践影响甚大,因而又有“二次立法”之称。且刑诉法的解释与实施,与公民基本权利密切相关。因而,希望相关部门能打破“闭门释法”的窠臼,尽快公布相关司法解释和规章草案,面向全社会征询意见,接受监督。
更有律师表示,依法公正行使辩护权的律师不但不能被随意驱逐,更应受到法官的尊重和法律的救济,而无视律师尊严、滥用驱逐权的法官则应受到问责。
一位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从事多年刑事审判的法官告诉记者,律师也应理性看待并尊重法官的权威,一些法院庭审中的确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庭审存在问题,并不是律师可以违法的理由。如果律师认为自己是法治的维护者,就应该用法律的手段而非违法的手段来维护法治。律师在法庭上违反规则,就应该承担责任。
律师受惩戒可信访
熟悉田文昌律师的人都知道,十年前,他曾经带领11位律师集体退庭。“因为法庭不让律师说话。”
如今这位年逾六旬的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回忆起当年仍然有些激动,他说:“当时是要把我抓去定罪的。那时候也是司法部、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还有中央党建办公室一块看的录像,也搞的断章取义。我跟刘家琛院长说了,11个律师有一句话说错,一件事办错,我负全责。”
田文昌对记者说:“抗议是我的权利,你可以驳回我的抗议。我连抗议的权利都没有了?退庭权都没有了?第一,法庭能不能抗议?第二,法庭能不能退庭?我觉得这两个问题提得很好,应当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展开一场专题讨论,把这个问题搞清楚,要不然律师就没法做了。”
上海市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林东品指出,从理论上讲,公诉人、法官也存在违反法庭纪律的问题,不能单独对律师作出限制,“如果法官水平特别差,非常粗暴地对待律师,那怎么进行救济?”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焦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客观中立,保障控、辩双方均有充分发表意见和观点的权利,不应随意打断控、辩双方的发言或者限制其发言的时间和内容。
他认为,律师对合议庭违反程序有异议权,对侵犯当事人辩护权的有抗议权。在他参与起草的《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规定》中规定,辩护律师对审判人员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审理,给辩护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不利影响,或给庭审参加人造成困惑的,有权提出异议。庭审参加人员侵犯被告人的权利,审判人员组织的审理程序违反法律,造成被告人权利被侵犯或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抗议。
在谈到对辩护律师扰乱法庭秩序的认定与救济时,这位中国政法大学的诉讼法博士说,开庭过程中对辩护律师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认定,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违反纪律、扰乱秩序的情形。严禁将因坚持依法行使辩护权而与法庭组成人员有不同意见的情形当做训诫辩护律师,或将辩护律师带出法庭的理由。
辩护律师被带出法庭,该案庭审必须同时休庭。否则,被告人有权以合议庭剥夺其以聘请律师方式行使辩护权为理由向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控告。
辩护律师认为被训诫、被带出法庭理由不当的,可以针对审判人员的不当行为向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申诉、控告,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行使权利。
“人非圣贤,谁都可能有错,在法庭上,法官和检察官都会犯错,在律师与法庭的矛盾中,不要忘记我们为什么坐在这个法庭,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如果明确了是法庭不守程序,那么律师在法庭上提出抗议,阻击违法,就是完全正义的。律师因此被错误处罚,法律应该为律师开辟救济渠道。”焦鹏律师说。
律师不能再微博直播庭审?
“北海庭审第三天,精彩纷呈情节(二)。当庭播放录像。我们竟然惊奇发现,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竟然光着脚!于是质问出庭警察,警察大义凛然曰,没注意。公诉人说,可能是被告人当时主动脱鞋!询问被告人,当庭陈述是被电击脚趾时警察给脱下,之后其就没有了鞋!我说,被告人除主动脱鞋外,还会主动要求被打吗!”
这是北海案被告人代理律师伍雷的微博。
在广受关注的贵州小河法院和广西北海案件中,都因律师的微博直播庭审而使案件越炒越热。
那么,律师在法庭的行为该不该受限制?
在解释稿的第249条中规定,律师不得微博直播庭审,同样备受争议。
其规定了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要遵守5种纪律:不得将录音、录像、摄影器材、手机等电子设备带入法庭,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不得随意走动;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服从法庭指挥。
并特别规定:诉讼参与人经人民法院许可,携带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办案工具入庭的,不得使用其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
其中的微博客即是微博,新浪微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初为了宣传,让人们快速搞清楚微博这个概念,就有了miniblog(微型博客)的说法。
而北海案、贵阳打黑案等社会热点案件中,微博直播因为伴随律师团的个性辩护,使审判和公诉机关在社会舆论中位置尴尬。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青松并不认为律师不可以拍照、发微博。而知情者透露,给司法部的解释稿修改意见中,将第249条中的“诉讼参与人”改为了“公诉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之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诉人与辩护人在法庭上地位应当是平等的。”张青松说。
我国对法庭规则的规定始于1979年,当年12月1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对诉讼参与人的法庭纪律要求是: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而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的要求,仅限于旁听人员。
直到1993年颁布正式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对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的法庭纪律要求仍然如此。
那时,引起争议的是新闻记者对庭审案件是否有报道权。上世纪90年代初,曾发生多起记者在法庭中拍照被没收的情况。1979年的试行规则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新闻记者采访。记者凭人民法院发出的采访证进入法庭,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和转播。”而1993年颁布的法庭规则改为:“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至于为何“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当时主要负责1993年版《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最高法院民庭庭长梁书文说:“主要是因为摄录者的灯光、声响以及有关人员走来走去,都会分散法官和有关人员的注意力,影响法庭审理,进而影响法庭的严肃性。”
“而并不是因为如果庭审内容被公开,法官可能会面临比较大的心理压力”,法律学者、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告诉记者。
再之后,庭审记录和直播被纳入了司法公开范畴。1999年3月8日,最高法院颁布《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对法庭的报道规范进行了修订:“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外国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彼时,1998年4月15日,时任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系统教育整顿工作会议上提出:“公开审理案件,除允许公众自由参加旁听外,逐步实现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
而在2007年,对庭审直播的规定则悄然收紧。2007年6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进行直播、转播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进行”。
近年来,对于庭审的拍照、转播,“规定越来越严,但弹性越来越大。就是法庭可以许可你做什么,也可以规定不许可你做什么。”徐迅说。
构建律师与法官的和谐关系
原本在法庭上,控辩式审判应该是公诉机关与律师的激烈争锋,但眼下,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却显得紧张。
一位律师这样解释“律师闹庭”的定义,在客观表现上可归纳为:律师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挑战法官的权威而与法官发生争执的行为。其后果可能是违反法庭秩序。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若是“闹庭”违反了法庭秩序,无论是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都是作为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
在法庭上,审判长是权威,诉讼参与人员必须听其指挥,否则就是藐视法庭,应予惩戒。从法律规范内容观察,辩护人遵守法庭审判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属法定义务,并应承担否定性法律后果。
但田文昌律师却不这样认为,“我们老强调法庭至高无上,其实错了,前提得是依照法律来主持法庭。如果法官在法庭上公然践踏法律,那么律师还必须服从他所践踏了的法律吗?这是什么逻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一位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不同的意见,法律不允许辩护人以违法方式干扰审判,即使你有正当的理由。
这位法官说,如果审判人员违反审判程序,在法庭休庭后,包括律师在内的诉讼参与人有权提出意见,但法律未赋予律师阻挠庭审的权利,检察机关也不具有当庭监督权。
这位法官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18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
一方是法官在法庭上的绝对权威,一方是律师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抗议权利,两者的冲突如何解决?
在司法活动中,法官与律师同为法律人,除了把神圣的国家法律作为共同的执业底线,把文明公正、廉洁诚信作为其共同的职业操守之外,两者并无根本的利害冲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语境下,相互尊重、相互独立和相互制约应该是两者的正常关系,而结成利益共同体的“同盟”关系和视为誓不两立的冤家对头,都势必导致司法的天平失衡。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律师说:“我真诚的希望律师真正的有权在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庭审中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使走过场的庭审真正地发挥作用。对于律师的意见包括批评,法院要予以重视,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一棍子将“闹庭”斥为洪水猛兽,不是辩证唯物主义者的态度。同样,我们也应当欢迎法官们对于律师的批评,也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正如田文昌律师所言,没有律师,就没有完整的法治;律师的地位和水平,与民主法制的水平和程度紧密相关;律师的地位和水平,体现着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的程度,二者的关系非常密切。
如果我们用这句话的高度,看待目前律师与法官的关系,问题的解决是不是很明确呢?
据记者了解,最高法院解释稿征求意见的工作已经结束,年底前即将出台。
被记者采访的多位律师均表示了担忧,如果法院惩戒律师的规定实施,那将使本来就步履维艰的刑事辩护“雪上加霜”,不可避免地使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辩护受到影响。“最终损害的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平。”焦鹏律师说。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2012)相关条款
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将录音、录像、摄影器材、手机等电子设备带入法庭,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二)不得随意走动;
(三)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服从法庭指挥。
诉讼参与人经人民法院许可,携带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办案工具入庭的,不得使用其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
第二百五十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
(二)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和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的,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等器材或者存储介质;
(三)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