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要求最大限度降低涉罪未成年人批捕起诉监禁率 未成年人罪轻不捕被教唆犯罪可不诉
作者:李娜 张昊 发布时间:2012-11-01 09:18:20
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进一步细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标准,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
10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围绕决定出台的相关问题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
争取设立独立刑事未检机构
据介绍,多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工作开展不平衡、办案工作配套机制不完备、帮教预防社会化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决定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总体发展思路,明确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体系化,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据了解,决定要求,省级、地市级检察院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较多的基层检察院,原则上都应争取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条件暂不具备的,省级院必须在公诉部门内部设立专门负责业务指导、案件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办公室。
教育感化挽救贯穿办案始终
决定指出,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要坚持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两扩大、两减少”政策,贯穿于办案始终。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必须坚持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寓教于审,并注重用科学的方式、方法提高帮教效果。
对于“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及帮教条件等因素,进一步细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标准,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的规定,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的,一律不捕;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过失犯、未遂犯、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犯罪,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依法不起诉。
他强调,要把诉讼监督重点放在强化对涉罪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上,防止和纠正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诉讼行为和错误判决裁定。与此同时,注重矛盾化解,坚持双向保护。一方面,要加强对被告人认罪服法教育,促其认罪悔罪;另一方面,要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同等保护,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
“要落实以上要求,办案人员就必须专业,应该挑选懂得未成年人心理、富有爱心、耐心细致、善于做思想工作,具有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知识的检察官,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该负责人说。
要加强审查逮捕必要性证据
决定要求,要着力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各项特殊工作制度,如逮捕必要性证明、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援助、刑事和解、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最高检公诉厅负责人特别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对逮捕必要性证据、社会调查报告等材料的审查。
他表示,公安机关没有收集移送上述材料的,应当要求其收集移送。检察院也可以根据情况,自行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社会组织进行社会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要综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后态度、帮教条件等因素,考量逮捕、起诉的必要性,依法慎重作出决定,并以此作为帮教的依据。
“新刑诉法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决定也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准确把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和‘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要依法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既可相对不起诉也可附条件不起诉的,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要规范工作流程,认真做好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督考察。
此外,要完善不起诉宣布、教育的程序和方式。对相对不起诉和经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不起诉的,在向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不起诉决定书时,要充分阐明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对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开展必要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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