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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晃房产局正副局长贪贿近百万获刑廉租房项目成某些不法分子“提款机”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2/12/17 13:56:29

湖南新晃房产局正副局长贪贿近百万获刑
廉租房项目成某些不法分子“提款机”
作者:阮占江 郭显明 阳春红
  ● 在3人受贿的近90万元中,从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的承建商处索取好处费近60万元

  ● 一个老、少、偏、穷地方的廉租房项目,竟然成了房产局管理者的集体“提款机”

  □非常案件

  20年前的1993年,湖南省新晃县房产局局长、副局长、施工管理员曾因受贿被一锅端。20年后的2012年,同样是新晃县房产局,局长全某,副局长李某,分管办公室、财物的黄某,再次因贪污、受贿被一锅端。

  12月10日,经湖南省新晃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全某、李某、黄某犯受贿罪、贪污罪,分别被新晃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3年2个月、5年2个月。这起在新晃当地引起较大反响的房产局窝案终于有了结果。

  新晃县检察院相关人士近日向《法制日报》记者独家披露了此案的具体细节,并表示,近年来各地房产局的腐败窝案之所以层出不穷,就是在于缺乏系统、有效、有力的监督和制衡。为此,要想有效地遏制房产局的腐败窝案,亟待切实强化内部和外部监督,尤其要引进更多更为全面、有力的社会监督。

  县房产局

  集体贪污受贿

  “新晃县房产局又出事了。”2012年5月23日,新晃县房产局原干部黄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后不久,新晃县房产局原局长全某、原副局长李某分别于6月15日、7月5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随后不久,3人分别被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一时间,“新晃县房产局局长为何被抓”等消息开始出现在当地一些网络论坛上,并逐渐成为当地民众讨论的焦点话题。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至2012年2月,全某在担任新晃县房产局局长期间,先后25次非法收受廉租房开发商等人财物共计42.73万元。2009年至2012年2月期间,先后8次通过虚开发票或虚开发票到其他单位报账、应当入账不入账等方式,个人或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0.6994万元。全某在接受纪检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积极退缴赃款人民币4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年初,李某在担任新晃县房产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向他人索要财物11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3万元。2010年至2011年,两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分得现金1.4万元。在接受纪检部门调查期间,李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向侦查人员提供他人受贿的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有一般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9月29日,李某积极退回赃款14.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至2012年春节前,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9次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93万元。2009年至2012年春节前,利用分管财物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以个人消费发票或者虚开发票到单位报账、应当入账而不入账等方式,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9.6858万元。黄某在接受纪检部门调查期间,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其中部分经查证属实。9月29日,主动退回赃款46.398万元。

  廉租房项目

  成领导“提款机”

  “翻阅案卷,我们痛心地发现,在他们3人受贿的近90万元中,从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的承建商处索取好处费近60万元。一个老、少、偏、穷地方的廉租房项目,竟然成了房产局管理者的集体‘提款机’。”办案检察官说,在这起房产局的腐败窝案中,廉租房、棚户区的承建和改造,是这些房产局领导贪污腐败的一个重灾区。

  据查明,2008年4月,负责监理业务的袁某对分管财务和廉租房项目的黄某说,廉租房项目可以得到好处费。黄某迅速向局长全某做了汇报,两人不谋而合,一发不可收手。

  2008年6月,经全某同意后,黄某指使袁某向某廉租房承建商张某索要好处费两万元,自己得1万元。

  2008年12月,袁某再次对黄某说廉租房项目可以得到好处费。经全某同意后,黄某指使袁某向某廉租房承建商索要财物。得到两万元后,黄某与全某各分得1万元。

  2009年6月,经全某同意后,黄某从某廉租房承建商处所得好处费14万元。并将5万元给了全某,1万元给了袁某,自己得8万元。

  2010年,经全某同意后,黄某向某廉租房承建商索要好处费两万元,全某自己得1万元。2011年年底,全某与黄某商量后,决定向某廉租房承建商索要好处费3万元,全某得1.5万元。

  2011年,该局将棚户区改造资金下发给唐某后,全某指使黄某向唐某索要好处费8万元,全某自己得3万元。2012年春节前,唐某为感谢全某平时的支持与帮助,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全某0.48万元。

  2011年4月,某房地产商得到某棚户区改造资金后,送给全某感谢费0.4万元。2011年3月,该县某中学为争取到教师廉租房项目,送给黄某0.5万元,希望得到帮助。2011年年底,因相关人员到该局调查账目,黄某怕事情败露,于是将现金退回。

  2011年12月,该县某中学为感谢黄某对教师廉租房项目增加经费,送给黄某人民币两万元。

  “利用职务便利,为一些房地产项目提供办证便利,是这3个人常用的犯罪手段和事实。”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房地产商李某为了能在某项目办证过程中得到优惠,该局副局长李某向其索要好处费两万元,送全某1万元。2010年,房地产商李某得到优惠办证后,又找到该局副局长李某,李某趁机再次索要好处费两万元,全某分得1万元。

  2011年,某房地产商为能在办证过程中得到优惠,便找全某商量。全某找该局副局长李某商量后,决定索要好处费8万元。某房地产商将16万元给全某与李某后,全某分得9万元。2012年,某房地产商为在办理某项目相关手续中得到优惠,找李某与全某商量,全某、李某决定索要好处费两万元,后两人各得好处费1万元。

  窝案层出

  亟待强化监督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或者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也比较普遍。”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期间,全某伙同黄某在怀化某商场购买个人物品后,开具发票到局里报账,共计人民币4.9466万元。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全某安排黄某以该局名义到某单位报账3.2万元,应入账而不入账,两人将此款私分,全某得1.5万元。2011年,全某到怀化某商场购买个人物品0.6528万元,开具发票后,安排黄某到局里报账,侵吞公共财产0.6528万元。2011年,黄某到某批发部虚开发票1万元,经全某同意后到局里报账,共侵吞公共财物1万元,全某分得0.5万元。2011年5月、11月,黄某到怀化、长沙个人消费0.8692万元后,开具发票到局里报账,侵吞公共财物0.8692万元。 

  “新晃县的房产局案目前已经暂时告一段落。但掩卷沉思,不难发现,这一腐败窝案的背后,确实有着诸多值得深思和警醒的地方。”新晃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表示,权力监督缺位,是诱发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一个老、少、偏、穷的少数民族地方的廉租房项目,何以最终沦为房产局管理者的集体“提款机”?廉租房的质量是否得到了应有的保障,其中是否存在“豆腐渣”工程,只怕都还需要有所调查和挖掘。

  ■链接

  近年来,接连发生了一系列房地产腐败窝案。2004年3月,湖北省公安县发生了一起房产局贪污贿赂窝案。据检方指控:公安县房产局原局长陈洪章自2000年至2003年,贪污索贿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6万元。该局原副局长王琪自1996年至2002年,贪污索贿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5万余元。该局原财务股股长胡兴琼自1996年至2002年,侵吞、骗取公款14.7万余元。财务股原出纳高晓慧自1996年至2002年,侵吞、骗取公款13.6万余元。2007年,重庆查出的房地产腐败系列案,涉及近10名厅级官员,个人受贿最高金额近1600万元。以致于次年的全国“两会”上,有代表直接发出了“房地产领域成腐败大案多发重灾区”的感叹。

  □说“法” 预防职务犯罪需加强社会监督

  针对不断出现的腐败窝案,有关单位要利用内部纪检监察监督、自查自纠、轮岗任职、廉政教育等措施,加强内部监督,探索建立预防职务犯罪长效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将职务犯罪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要向社会常态化、制度化地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更为全面、自觉地接受社会真正有效的监督。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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