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法治新闻 社会与法 | 法家视点 | 本站快讯  
社会与法  
浙江高院驳回本色集团吴英“案外案”上诉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2/12/25 11:14:56

浙江高院驳回本色集团吴英“案外案”上诉
作者:余建华 孟焕良
  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案外案”——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色集团)与胡滋仁、刘贤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驳回本色集团的上诉,维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29日作出的裁定。

   2006年12月28日,毕健以本色集团名义向金华中院分别起诉请求判令胡滋仁、刘贤富支付剩余房款,双方当事人当日达成调解协议,本色集团将14处房产分别转让给胡滋仁、刘贤富,胡滋仁、刘贤富分别支付剩余房款,金华中院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2008年5月22日,金华中院经再审后,裁定撤销民事调解书,驳回本色集团的起诉。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经审理裁定将上述两案发回重审。金华中院经审理于今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撤销民事调解书,驳回毕健以本色集团名义的起诉。本色集团不服,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述两案应当终结诉讼,并依法查明“房屋转让协议是否伪造,胡滋仁、刘贤富是否已向本色集团支付购房款”以及确认“本色集团没有收到胡滋仁、刘贤富诉讼费用”等事实,同时主张毕健、胡滋仁、刘贤富等人涉嫌利用诉讼实施诈骗犯罪,请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浙江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毕健持加盖本色集团印章以及有法定代表人吴英签名的起诉状对胡滋仁、刘贤富提起民事诉讼(在与刘贤富案中还持有授权委托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又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形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金华中院予以受理不违反规定。上诉两案经再审审理,查实毕健在本色集团与胡滋仁一案中并不持有本色集团委托其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在本色集团与刘贤富一案中其虽持有授权委托书但作为本色集团委托代理人的证据尚不充分,因此,毕健以本色集团名义提起诉讼以及与胡滋仁、刘贤富达成调解协议,均不属于本色集团的真实意思,故原告实质上并非适格当事人,金华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程序上裁定驳回毕健以本色集团名义的起诉,亦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仅限于四种特定情形,上述两案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终结诉讼条件,本色集团上诉提出终结诉讼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本色集团就“房屋转让协议是否伪造,胡滋仁、刘贤富是否已向本色集团支付购房款”,以及“本色集团没有收到胡滋仁、刘贤富诉讼费用”等问题,主张毕健、胡滋仁、刘贤富等人涉嫌利用诉讼实施诈骗犯罪,尚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也不属于上述两案民事诉讼审理范围。

  据此,浙江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公交车上被小偷扎伤 承运人被判承担责任
下一篇:河北省多家企业成为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涉疫纠纷如何处置?人大代表建议最...
· 云南律师为讨债公司做“军师”被判...
· 关注未成年人:石家庄:小饭桌老板...
· 中国首部反商业贿赂调研蓝皮书(简...
· 河北省高院院长高勇:聂树斌案仍在...
· 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14中央13个巡视组详情及联...
· 故意隐瞒疑似感染新冠病毒症状患者...
· 最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应重点注意...
· 中国矿业联合会筹办成立法律专业委...
· 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一审开...
· 陈统奎:开启“了事”新思维
· 秦海璐小品现“反贪”内容 台词“...
· 国家科技部就公共安全风险防控重点...
· 广西巴马原发改局副局长贪污73万...
· 最高法公布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 环保部公布《环保领域信访问题法定...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 石家庄8个地产项目使用非标准地名...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最高...
· 最高法公布2011年重大理论调研...
· 女清洁工追讨千元欠薪经报道后获数...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