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规章 | 地方法规规章 | 司法解释 | 国际条约惯例 | 司法判例 | 最新法规  
法律法规规章  
关于《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5/2/27 8:54:08

索 引 号: 000014453-1995-00004 分  类: 通知   各类社会公众   资本项目管理 
 
来  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 1995/09/14 
 
名  称: 关于《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文  号: (95)汇资函字第163号  
 
 


关于《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根据1994年3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3号令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

①中第三章第十五条的规定和国家对境外投资政策,现就89年3月6日公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修改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境外投资外汇资金审批手续

境内机构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必须是企业的自有资金(包括外汇及人民币购汇),具体审批手续如下:

(一)有创汇的境内投资者,其当年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前3年创汇总额平均数的1%的,到外汇局办理核批手续。

(二)有创汇的境内投资者,其当年用于境外投资的外汇资金总额超过其前3年创汇总额平均数的1%的以及没有创汇的境内投资者,其项目属于国家鼓励行业或属于国家鼓励的投资国家(地区),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办理购汇审批手续。

(三)项目属于国家鼓励行业或属于国家鼓励的国家(地区),可向国家计委申请使用国家专项贷款。

 

二、审批权限

境外投资项目用汇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由外汇局省级分局审批;100万美元以上或累计超过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由外汇局省级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三、汇回利润的登记备案

外汇局为境外投资企业办理汇回利润登记手续并对境外投资企业汇回利润进行认定。外汇局对按计划回收投资并按规定调回利润的境内投资者进行境外投资或增资给予优先安排。

四、保证金的缴存

境内投资者应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资本设备投资额25%以美元现汇或等值的人民币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保证金应当存入外汇局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保证金专用帐户

五、保证金的退还及扣缴

境外企业在投资回收计划期限内汇回的利润累计达到中方实际投资额时,外汇局为其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保证金的存款利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境内投资者。外汇局对未按规定回收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办理保证金扣缴手续。外汇局可根据情况决定保证金扣缴比例。保证金扣缴后按规定上缴国家。

六、保证金帐户的管理

各地外汇局应对保证金帐户实行专人专户管理,不得擅自挪用。各地外汇局应于每年7月15日前上报本年上半年境外投资的有关数据和汇回利润保证金帐户情况;每年1月15日前上报上年境外投资的有关数据和汇回利润保证金的帐户情况。

七、保证金帐户的清理

各地外汇局应对保证金帐户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项目的投资回收情况,按规定为企业办理保证金退还及扣缴手续。各地外汇局于12月31日前将保证金清理情况上报总局。

 


--------------------------------------------------------------------------------

①《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废止,其第三章第十五条的内容由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1号令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规范。

注 :“有关内容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0号)”修改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国家计委关于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禁止金融机构随意开展境外衍生工具交易业务的通知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英文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 [中英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非法网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 中英文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
·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
· 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
·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印发《卫...
·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通过“电...
·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全面加强烟草行...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一五...
·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中国海事局关于客船救生设备配备...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